頒布時間:1995-10-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各區市縣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級各部門:
進一步貫徹落實放膽、放權、放手的方針,把區市縣經濟全面推入快車道,是市委、市政府加快全市經濟發展,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擴大對外開放的重大決策。區市縣經濟是全市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區市縣經濟發展,不僅是區市縣發展的需要,也是全市經濟發展的要求,是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各項事業全面發展的基本保證。各級領導必須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高度重視,積極主動地支持和促進區市縣經濟發展。經過一年多的探索和實踐,我市“三放”在一些方面已經有所突破,取得了一定成效。為進一步落實“三放”、搞活區市縣經濟,現作出如下決定。
一、關于“三放”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實行“三放”、推動區市縣經濟全面進入快車道的指導思想:按照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進一步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合理劃分市與區市縣政府的職責權限,進一步探索完善兩級政府、兩級管理的體制,增強區市縣統籌發展轄區經濟社會事業的能力,更
好地調動和發揮廣大干部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全市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二)“三放”工作的基本原則:合理劃分事權,實行責權利的統一;支持依法行政,注重科學規范,把原則性和靈活性結合起來;只要有利于增強區市縣統攬經濟的政務管理權限,原則上都放給區市縣;堅持從實際出發,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分步實施,逐步完善。
二、關于計劃管理
(三)凡自籌資金、不需要市里平衡建設資金和建設條件、并符合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的,由區市縣自行審批。外商直接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500萬美元以下的其它項目,凡內配資金和外匯自求平衡,并符合外商投資規定的可由區市縣直接審批并辦理有關手續。
(四)制定戰備發展規劃和安排涉及區市縣的重大建設項目,必須充分聽取區市縣的意見;對區市縣的交通、水利、電力等大型基礎設施項目,要積極爭取國家立項,并協調給予資金等方面的支持。積極幫助區市縣建設公路、橋梁、電信、電網、供水等基礎設施,改善投資環境,對欠發達的區市縣給予重點扶持。組織實施好區市縣骨干項目資金平衡計劃,組織實施國家下達的農業專項貸款項目建設。
(五)進行產業結構調整時,有計劃地向區市縣轉移配套加工、勞動密集型及其它適合區市縣生產的項目;重點龍頭、拳頭產品,要在現有配套加工,有計劃地在區市縣布點配套;切實把區市 工業納入全市工業體系統籌規劃,在能源、技改和資金等方面通航安排,適當傾斜。市計劃外工業技術改造項目由區市縣審批,報市經委備案。
(六)支持鼓勵區市縣企業與市屬企業兼并、聯合、聯辦。在區市縣、市主管部門、企業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市屬國有工業小企業和城鎮集體工業企業可實行屬地化管理。
(七)具備條件的鄉鎮企業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企業集團,委托區市縣審批。支持幫助有條件的鄉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成為上市公司。切實保護集體企業的合法權益。集體企業的分立、租賃、兼并、拍賣、合并、轉變所有制性質等,必須經過資產評估,并按一定程序核準后,工商、稅務等機關方可變更手續。
(八)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政策性農轉非指標給區市縣,用于鼓勵對經濟發展有突出貢獻的人員。允許區市縣在自己確定的試點小城鎮實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試點方案報市有關部門備案。區市縣審批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手續由區市縣公安局辦理。
三、關于城鎮規劃建設和管理
(九)在實行集中統一規劃管理體制的前提下,渝中、江北、九龍坡、南岸、沙坪壩、大渡口、北碚、巴南、渝北區有權參與轄區內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對重大建設基礎上選址提出意見,參與舊城改造、新區開發和拆遷方案的討論;按照總體規劃高速產業布局,興建工業園區。上述九區除都市圈范圍,以及重大工業項目和工業點,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以外的區域,委托區規劃管理。
其它區市縣實行集中統一指導下的分級管理體制。這些區市縣有權按《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規定的權限,對建設項目進行選址、審查方案和發放“一書兩證”;有權組織除省市試點建制鎮、區市縣政府所在地建制鎮以外的建制鎮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有權確定重要地段和轄區內的控制性詳規和修建性詳規。
對永川、合川、江津三市,市里只負責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只負責跨區市縣項目,重點工程項目,高級以下風景名勝區內的項目,涉及安全、重大環境保護項目的選址及總圖審查,其它規劃管理由三市承擔。支持三市設立重慶規劃設計院分院。
(十)根據區市縣開發建設的需要,市在國家下達的用地計劃指標內,可將用地計劃分解下達一定指標給區市縣,由區市縣規劃建設工業園區、鄉鎮企業片區。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重點項目,區市縣可按年度用地計劃一次上報市審批。
(十一)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國有土地出讓金30%,新征農村集體土地出讓金(含征地成本費用)70%留給區;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國有土地出讓金80%,新征農村集體土地出讓金(含征地成本費用)90%留給區市縣。土地出讓金按審批權限由市和縣(市)分別征收,按比例返還和解繳。
(十二)省市政府確定的試點小城鎮規劃區內的土地實行統一征用、統一規劃、統一出讓、統一管理、統一開發,土地出讓金全部由區市縣用于試點小城鎮建設。
(十三)縣市根據地理位置對轄區的國有土地可進行分等定級,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基準地價確定公示地價。
(十四)鼓勵區市縣進行農村集體所有“四荒”地的拍賣試點。對城市規劃區旬的農村集體土地,在不改變集體所有權的前提下,經市或區市縣政府批準,可采用使用權聯營、入股、租賃等方式,新辦、擴建鄉村集體企業。集體所有的土地在不改變農業用途的前提下,可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有償轉讓。
(十五)教職工住房建設用地,國有土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給。鄉、村修建中不學教職工住房使用農業集體土地,按公益事業用地對待。
(十六)三級以下的市政、建安和園林企業的資質審查由區市縣審批,報市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審查由區市縣初審,市里負責審核發證。
(十七)按照認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支持鼓勵區市縣經審批后集資、引資接通斷頭公路,改造卡口道路路段。
(十八)區市縣的建安工程招投標及質量監督,由所在區市縣組織,其中30層以上、跨度24米以上的項目及特種工程的招投標,由市里組織招投標和進行質量監督。
(十九)城區非交通占道的審批和管理,按《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渝中區城市綜合管理的決定》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需區非交通占道管理的通告》執行。建筑施工現場文明施工主干道臨街房屋的綜合整潔、游園綠點行道樹的維護,均實行屬地化管理。
(二十)區市縣建設單位申報的項目,經市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無污染或輕微污染的,環保審批手續從簡;區市縣環保部門對轄區內建設項目有監督執法權,屬市環保部門審批的小型基礎上可以委托區市縣審批,報市備案。
四、關于工商管理和市場建設
(二十一)巴南、渝北區現行工商管理體制暫不變動。已實行工商分局管理體制的區,工商分局領導干部的任免由市工商局主管,區委、區政府協商。
(二十二)工商部門在收取的農村個體、么營工商戶行政管理費在,劃出30%給區市縣,用于支持發展農村個體、么營經濟。
(二十三)市場建設和管理要堅持“管辦分離”的改革方向,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市制定市場體系的總體規劃,必須充分聽取區市縣意見。區市縣興建市場的布點,由區市縣政府會同市有關部門共同規劃。轄區內生活資料市場和一般生產資料市場由區市縣政府對工商、稅務、
公安等部門的管理統一實施組織、協調和監督。市工商局統一收取的市場管理費,用于市場建設的部分,由市工商部門與區市縣政府協調后安排使用。
五、關于財稅和金融
(二十四)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進一步合理劃分財權和事權,逐步建立轉移支會制度。將注冊資本100萬美元以下的涉外企業的增值稅、營業稅改為市與區市縣共享收入;今后新辦的涉外企業的增值稅、營業稅均作為共享收入。市財政每年集中一定的財力,區別不同情況補貼困難的區市縣;逐步取消區市縣財政3%遞增上解部分,今年先在縣市執行,即以1994年應上解額為基數,實行定額上解。在資金調度上,市財政對較困難的區市縣適當給予照顧。
(二十五)只要符合產業政策,又有利于經濟發展,區市縣在本級固定收入范圍內,可確定對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由區市縣向市政府提出申請,實行先征后返。
(二十六)按有關規定,從今年起不再對鄉鎮企業征收交通能源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認真執行對中西部地區生產性鄉鎮企業免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政策;允許鄉鎮企業從成本中據實列支用于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的費用。
(二十七)凡居民房底樓須為門面的建設投資,以及在縣市和萬盛、雙橋兩區的商業、飲食、服務網點營業用房的建設投資,其投資方向調節稅減按5%征收。
(二十八)凡由市和區市縣政府批準的舊城片區改造項目,在其規劃紅線內,不論原有房屋是否危房,一律扣除原有建筑面積,只對新增面積部分征收投資方向調節稅。
(二十九)對潼南縣和市認定的貧困地區新辦企業的所得稅,報經市地稅局批準,自有收入年度起,三年內實行先征后返的政策。
(三十)對農業、農墾、農牧、漁業、水利、氣象、農機企業,可以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其中對各級農業部門所屬的農技推廣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經營管理站、鄉鎮企業培訓中心等事業單位,從1995年至1997年暫不征收所得稅。
(三十一)金融部門要積極支持區市縣經濟的發展,用好用活中西部鄉鎮企業貸款,實行擇優扶持。支持區市縣利用信貸發展商品農業,市計劃部門要積極配合區市縣審定國家扶持的高產優質高效農業示范區、商品糧大縣、養豬專業大戶等專項貸款,并按程序申報。支持區市縣發展農村合作基金會、鄉鎮企業投資公司和科技投資公司,加強規范化管理。搞好城市合作銀行的規劃和組建工作。
六、關于招商引資和外貿進出口
(三十二)允許外商采用承包、租賃、購買等方式經營區市縣工業企業;經批準區市縣可開展零售商業與外商聯合經營的試點。支持鄉鎮企業、個體式商戶、私營企業和區市縣積極引進利用外資,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
(三十三)鼓勵和組織區市縣擴大外貿出口,擴大和規范外貿出口延伸權,對有條件的區市縣及所屬、企業,要積極協助申報外貿進出口經營權。
(三十四)認真落實省有關“一條線”和小城鎮建設試點的政策。加快推進渝中區行政管理體制和城市綜合管理的改革試點,在不斷完善的基礎上逐步向其它區推開。支持渝北、巴南、長壽、江津等區市縣落實三峽經濟開放區的優惠政策。采取優惠政策扶持邊遠山區、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經濟。
區市縣黨委、政府和市級部門要深刻認識“三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按照“三個有利于”的標準,大膽試驗,勇于開拓,齊心協力走出一條加速區市縣經濟發展的新路子。市級部門要牢固樹立開放意識和全局觀念,大膽解放思想,全力支持和幫助區市縣自主發展地區經濟;只要市委、市政府已經明確放給區市縣的管理權限,除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外,一律不得再行上收,并要加強指導監督,搞好協調服務;要貫徹落實好本決定和各項規定,制定實施細則,有不同意見應通過組織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反映,不得各行其是。各區市縣也要以高度的責任感,抓住機遇,用好用足市賦予的各項權力,聯系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努力開創本地區經濟發展的新局面。
市委、市政府希望各級黨委、政府及所屬部門,認真按照本決定的要求,狠抓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力求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同時繼續深入調查研究搞活區市縣經濟的措施和辦法,成熟一項,推進一項,在實踐中不斷深化完善,確保區市縣經濟既快又好地向前發展。
1995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