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0-05-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西藏自治區人大
(1990年5月31日西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一、為進一步加強民主與法制建設,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五條關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專門委員會的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決定西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法制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二、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從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
199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