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
頒布時間:2005-03-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人民政府
《拉薩市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3月16日拉薩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羅布頓珠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環境治理,防止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塑料袋污染環境,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塑料袋。
第三條 市和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禁止生產、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市區內禁止生產、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的執法工作。
第五條 工商、物價、衛生、市容環衛、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禁止生產、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使用布制、紙制等可重復使用的購物袋。企業、個體工商戶可以按市場需求提供經認證的可降解一次性環保用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禁止生產、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生產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暫扣或者封存生產設備,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二)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的,予以警告,暫扣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并可處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市區內的由市綜合執法部門實施處罰,市區外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處罰;
(三)各類市場、商場、賓館、飯店、旅游景點等管理單位未加強管理致使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在經營場所銷售、使用的,予以警告,責令管理單位收繳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市區內的由市綜合執法部門實施處罰,市區外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處罰。
第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