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政發(1986)41號
頒布時間:1986-06-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一、根據國家關于增強大型骨干企業自我改造能力給以優惠的精神,結合我市的情況,由市經委、稅務、財政、銀行等部門共同審定并經市政府批準,確定一批市重點改造骨干企業,參照國家規定的精神,優先安排技術改造貸款,在政策方面予以扶持。
二、對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消耗,節約能源社會效益好,企業效益低的技術改造項目,可根據情況給予貼息貸款;發放還款較長的貸款項目,限額以上的由市計委會同市財政、銀行共同審定,限額以下的由市經委會同市財政、銀行共同審定。
三、企業全部利用自有資金進行的技術改造項目,在項目投產后,經批準,在一年內新增加的利潤免征所得稅,留給企業繼續用于技術改造。
四、為使技術改造項目進度快、早見效、早還款,對在按規定的期限內提前投產和提前還清貸款的項目,在合同規定還款期內,其剩余的利潤免征所得稅,全部留給企業,用于企業的技術改造,少部分用于職工福利。
五、獎勵技術改造先進集體和個人。凡是保證項目建設工期、工程質量、節約投資,并實現預期經濟效益的技術改造項目,從節約的投資中提取百分之五到十作為獎勵,免征獎金稅。
六、由市經委審核同意的全民企業技術改造項目,企業有自行施工條件的,在保證工期、質量和節約投資的情況下,經市經委審查同意后,企業內部可以承包,增加的獎金可列入工程費。企業工資總額確實不足,可由主管部門申報,經市經委、勞動局共同審定后,在市規定的指標內適當增撥工資指標,銀行給予提取現金的方便。
七、對符合新產品條件,已列入市科委、經委新產品計劃,并經同級稅務部門同意的新產品,在試制期間銷售的,如果按規定的稅率納稅確有困難的,報請市稅務部門批準后,可以減征免征產品稅、增值稅。免稅的稅額,不計入企業利潤總額,繼續用于新產品開發。
八、市每年集中一部分資金作為市新產品開發專用基金,用于支持新產品開發項目。
九、市每年評選一次市級優秀新產品。對榮獲市級優秀新產品的,由市政府給予表彰和一次性獎勵。市優秀新產品分為一、二、三等。一等獎獎勵一千元。二等獎獎勵八百元,三等獎獎勵五百元。
198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