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7-04-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職業技術教育的發展,根據《河北省發展職業技術教育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境內各類初等、中等及高等職業技術學校。
第三條 省教育委員會統籌管理全省、職業技術教育事業,并協同計劃、經濟、勞動人事、財政等部門,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專業人員和勞動力的需求,共同制定職業技術教育發展規劃。
技工學校發展規劃,由省勞動人事部門制定。
第四條 一切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部門,都應采取自辦、聯辦或委托培訓的方法,開展職業技術教育。
對有條件而不開展職業技術教育的招工用人單位,勞動部門不予下達招工指標,銀行不予辦理新增職工提取工資業務。
第二章 招生對象和培養目標
第五條 職業初中招收小學畢業生,與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結合進行,培養具有初級中學文化水平、有某種初步職業知識和技能的工人、農民和其他從業人員。
第六條 職業高中、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招收應屆初中畢業生。職業高中(含農業高中)培養中、初級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中級技術工人(農民)和從業人員;技工學校培養中級技術工人;中等專業學校培養牢固掌握必需的文化科學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有較強實踐能力的中等專門人才。
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的特殊專業,經省教育委員會或省勞動人事部門批準,可招收應屆高中畢業生。
第七條 高等職業技術院校可招收應屆高中畢業生,并優先對口招收一定比例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應屆畢業生及在職技術人員。
第三章 職業技術教育的發展和審批權限
第八條 普通高中與職業高中應統籌安排,逐步形成一比一的布局。應有計劃按比例地改一部分普通高中為職業高中。對普通高中不愿升學的學生,經教育部門批準,可從二年級或三年級開始舉辦職業班。職業中學所設專業要與社會需要銜接,由教育部門與勞動人事部門協商確定。高考落選的高中畢業生,可參加半年到一年的職業技術培訓。
第九條 新建、擴建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人才培訓計劃要與基本建設計劃同步進行。對專業技術性較強的行業、工種所需的從業人員,可委托教育部門或勞動部門定向培訓。
第十條 職業技術教育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職業技術學校建立、撤銷、裁并、改辦、搬遷的審批權限是:職業大學、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由省人民政府審批;職業高中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審批,報省教育委員會備案;職業初中和培訓班,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報省轄市(地區行署)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 經營廣告業務的單位承攬職業技術學校招生廣告時,必須依據其審批機關發給的開辦證書,否則不得予以刊登或播發。
第四章 考核和證書頒發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考核,由辦學(班)單位或聯辦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考核標準,按國務院各主管部門頒發的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執行;國務院各主管部門沒有標準的,按各級地方企業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補充制定的標準執行。經考核合格者,發給技術等級證書。
第十四條 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合格者,發給畢業證書;修業期滿成績不合格和修業期限未達到規定學制的,發給肄業證書。
第十五條 畢業證書(肄業證書)和技術等級證書,由有關部門監制并驗印。
技術等級證書僅證明畢業生達到的技術水平,供招工用人單位錄用時參考。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對所屬職業技術學校的辦學水平,每三至四年評估一次。評估標準,由省教育委員會、勞動人事廳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職業技術學校應建立健全評估檔案,不斷總結經驗,提高辦學水平。
第十七條 對教育質量低的職業技術學校,教育部門、勞動部門可令其限期整頓或停止招生整頓;逾期達不到要求者,可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停辦。
第五章 錄用和待遇
第十八條 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的分配錄用和調配工作,由教育部門、勞動人事部門組織學校和招工用人單位共同進行。
第十九條 各招工用人單位必須優先錄用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不足部分再從經過職業技術培訓并取得就業訓練合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第二十條 聯辦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和企事業單位委托培養的畢業生,根據當年招工指標由勞動部門辦理錄用手續。
第二十一條 職業中學有關專業畢業生按規定應錄用為干部的,所需招干指標,必須報計劃和勞動人事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 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錄用后的工資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職業高中畢業生被錄用為合同制工人的,其工資待遇與技工學校畢業生相同;被錄用為干部的,其工資待遇與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相同。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于自愿組織起來就業或自謀職業者,應予以積極支持和鼓勵。有關部門應及時提供就業信息,指導并幫助學生就業。對于回鄉的畢業生,應在技術、優種、貸款、購銷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六章 教師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應制定職業技術教育師資培養、培訓規劃,“七五”期間基本解決師資數量不足問題;再用十年時間,使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教師達到《條例》規定的學歷標準。
師資培養、培訓的分工,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教師考核制度。由省教育委員會制定職業技術學校專業教師考核標準,市(地)教育部門組織考核。對于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教師,由省教育委員會統一頒發職業技術學校教師專業合格證書。
技工學校教師專業合格證書,由省勞動人事部門頒發。
第二十六條 職業技術學校教師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熱愛學生,忠誠職業技術教育事業。
(二)遵紀守法,作風正派,為人師表,關心學生的全面成長。
(三)能運用教育學、心理學的基本原理組織教學,熟悉職業技術教育的特點和規律。
(四)能獨立鉆研教材,掌握教學必備的基本功,教學效果較好;能履行崗位職責,積極完成教學、科研和技術推廣任務。
第二十七條 各高等院校培養、培訓職業技術學校師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從其它部門調入職業中學任專業課教師的,原工資及其它福利待遇不得減少;農林院校畢業生分配到農職中任專業課教師的,同分配到縣以下(不含縣)從事農林工作的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章 教學、教材和實驗實習基地
第二十九條 職業技術學校應堅持為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的方向,以教學為中心,不斷改進文化課和專業課教學,密切聯系當地生產、生活實際,認真搞好教學、科研和技術推廣,并使三者緊密地、有機地結合起來。要特別注意加強對學生職業技能技巧的訓練,提高學生文化、專業技術素質,增強學生廣泛就業的適應能力。
第三十條 職業技術學校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教學計劃,上好政治理論課、思想道德課和形勢任務課,對學生進行四項基本原則教育、職業道德教育、職業紀律教育、法律常識和有關法規、規章的教育,使學生樹立遠大的理想,具有良好的道德素養,遵紀守法,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
第三十一條 教育部門和辦學單位,要加強職業技術學校的教學管理和教學研究工作,建立健全教學管理制度、成績考核制度和教學質量檢查制度,使教學管理科學化、制度化。
市(地)教育部門應健全職業技術教育教學研究室,有計劃地進行教學研究和實驗,總結先進經驗,探索職業技術教育的教學規律。
第三十二條 在積極安排使用統編教材的同時,要采取自編與引進相結合的辦法,加速我省職業技術教育教材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 職業技術學校應逐步建立教學、實驗、科研、生產實習基地。
(一)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農學、林果專業實習基地,一般每個學生平均不少于一分地;
(二)建立與專業相適應的實習工廠、車間和模擬實驗室,或與聯辦對口單位建立固定的實習掛鉤聯系。
(三)文化課、專業課的教學演示儀器應設備齊全,能進行分組實驗。
(四)高等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應逐步建立教學、科研、生產推廣相結合的教學體制。
第三十四條 相同或相近專業比較集中的地方,教育部門應確定建立職業技術教育生產實習中心。其任務是:
(一)舉辦示范性的職業高中,為同類學校提供辦學經驗;
(二)為相同或相近專業的教學、普通中學開設職業教育課,提供專業課師資、儀器設備及實驗、實習場所:
(三)為其它同類學校培訓實習指導教師;
(四)舉辦就業前短期訓練班和專業技術訓練。
第八章 經 費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職業技術教育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從機動財力中抽出一定比例支持職業技術教育。
各級計劃、財政部門在安排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時,職業技術教育基建經費應單列項目。
第三十六條 職業技術教育經費的增長要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并使在校學生人均教育費用逐步增長。
城鄉征收的教育費附加,要有一定比例用于發展職業技術教育。
第三十七條 普通中學改辦的職業中學,除原普通教育經費開支渠道不變外,參照開辦費按每個學生三十元,專業教育費按每個學生每年六十元至八十元的標準,由各市(地)、縣財政撥給。
第三十八條 教育部門與業務部門、企事業單位聯合舉辦的職業技術學校,所需經費由聯辦單位合理分擔。
企業按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教育費,可用于職業技術教育。
第三十九條 審計部門應對職業技術教育投資進行審計檢查,以不斷提高投資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四十條 企事業單位錄用委托培養學生和有償分配的學生,應按每個學生五百元至七百元交納代培費。收入歸學校所有,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截留。
第四十一條 利用校辦廠(場)、站、實習車間開展勤工儉學活動生產的產品,凡用于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免收產品稅。剩余產品,可經有關部門批準定點銷售,按學校勤工儉學規定納稅。
學校應積極開展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活動,并可按規定實行有償技術轉讓。
勤工儉學的純收入主要用于改善辦學條件,其余用于師生勞保福利費用。
第四十二條 科技管理部門應為職業中學進行應用性及開發性科學、技術研究提供條件,并將其科研成果應用到經濟建設中去。
第九章 獎勵和懲罰
第四十三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認真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政策,為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認真貫徹執行先培訓、后就業的原調,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積極維護學校正當權益的。
(四)在教學、科研、生產和技術推廣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第四十四條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部門和勞動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一)不按規定優先錄用對口或相近專業的職業技術學校(含技工學校)畢業生和取得縣以上對業訓練合格證書的人員者,除責令退回非法錄用的人員外,并追究錄用單位有關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非法錄用一人,罰款一千元至二千元。
(二)未經批準,擅自舉辦職業技術學校和職業技術培訓班,濫發學歷證書或技術等級證書者,除責令停止辦學、追回全部所發學歷證書或技術等級證書外,對非法頒發的學歷證書和技術等級證書,每份罰款二百元至五百元。
(三)以舉辦職業技術教育為名,欺騙群眾,非法牟利者,沒收全部非法所得,按每個學生一百元計算罰款。
所罰款額,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省教育委員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198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