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發[1990]112號
頒布時間:1990-06-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太原市政府
(經1990年6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
一、根據《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辦法》第二十六條和《太原市關于集會游行示威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國賓下榻處,重要軍事設施,飛機場、火車站周邊距離十至三百米內,非經山西省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規定。經山西省人民政府批準,將下列場所的周邊距離具體規定如下:
下列道路和場所非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周邊距離的范圍是:
迎澤大街與柳巷南路交叉路口以西至迎譯大街與解放路交叉路口以東的路段;
新建南路與文源巷交叉路口以北至迎澤大街的路段;
建設南路北口以北,建設北路南口以南,迎澤大街東口以東的路段和廣場;
晉祠賓館沿圍墻向外延伸一百米所包括的路段和街區;
太原機場沿圍墻或鐵絲網向外延伸三百米所包括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場所。
重要軍事設施由山西省軍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二、根據《太原市關于集會游行示威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柳巷南路、柳巷、橋頭街、鐘樓街、按司街、東羊市、食品街非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舉行集會游行示威。上列街道起止界限規定如下:
柳巷與府東街交叉路口以南,柳巷南路與迎譯大街交叉路口以北的路段;橋頭街與五一路交叉路口以西,經鐘樓街、按司街至東羊市與解放路交叉路口以東的路段;
食品街(帽兒巷)南口與東羊市交叉路口以北至食品街(帽兒巷)北口與府東街交叉路口以南的路段。
三、違反上述規定,在劃定范圍內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和《太原市關于集會游行示威的若干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四、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太原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五、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