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政發第48號
頒布時間:1994-05-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政府
第一條 為了合理調節農林牧漁各業生產收入,公平稅負,促進農業生產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從事農業特產品(不含煙葉)生產,取得農業特產品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均為農業特產稅的納稅人,均應按本辦法繳納農業特產稅。
生產煙葉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繳納農業稅。
第三條 凡收購煙葉、水產品、林水產口、牲畜產品、銀耳、木耳、貴重食品等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收購金額和規定的稅率繳納農業特產稅。
第四條 下列農業特產品收入征收農業特產稅:
(一)煙葉收入,包括晾曬煙、烤煙收入;
(二)園藝收入,
1、水果收入,包括:蘋果、梨、桃、杏、葡萄、紅棗、紅果、柿予及其他水果收入;
2、干果收入,包括:核桃、板栗、松籽等產品收入;
3、果用瓜收入,包括西瓜、甜瓜、打瓜子等產品收入;
4、其他園藝收入,包括蠶繭、花椒、花卉、藥材、苗木等產品收入。
(三)水產收入,包括水生植物、灘涂養殖、淡水養殖及捕撈品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及其他林木產品(如小徑木、親木桿等)收入;
(五)牲畜產品收入,包括牛豬羊皮、羊毛、兔毛、羊絨、駝絨等牲畜產品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銀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收入;
(七)貴重食品收入,包括甲魚收入等;
(八)其他農業特產品收入,包括蓮藕、蘆葦、小茴香收入等。
第五條 農業特產稅實行全省統一比例稅率,依照本辦法所附的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除全省統一規定的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外,其它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財政部門決定。
第六條 農業特產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以人民幣計算。
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由當地征收機關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產量和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或者市場收購價格計算核定(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實際產量X收購價格)。個別實際產量不好確定為農業特產品,可按實際銷售收入計算征收。
第七條 收購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繳納或者代扣代繳農業特產稅。
經省財政部門決定或批準,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征農業特產稅,并發給委托代征證書。
第八條 農業特產稅的減稅、免稅:
(一)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蝌學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試驗期間準予免稅;
(二)對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涂,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自有收入時起一至三年內準予免稅;
(三)對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農戶,納稅確有困難的,準予減稅、免稅;
(四)對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歉收的,酌情準予減稅、免稅。
農業特產稅的減稅、免稅,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縣級財政機關審核,報上級財政機關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 農業特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農業特產品收獲、出售或收購的當天。
第十條 約稅人應及時向當地征收機關申報納稅,具體繳納稅款期限由當地征收機關確定。
第十一條 農業特產稅在農業特產品生產或收購當地繳納。
第十二條 納稅人未如實申報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的,由當地征收機關核定征稅。
第十三條 農業特產稅由地方財政機關征收。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4年納稅年度起施行。1993年4月9日省政府發布的《山西省農林特產稅征收管理辦法》和省政府及有關部門關于對農林牧水產品征稅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
一、煙葉產品
晾曬煙葉 31%
烤煙葉 31%
二、園藝產品
蘋果、梨 12%
其他水果 干果 10%
果用瓜 8%
蠶繭、花卉、花椒 8%
藥材、苗木 5%
其他園藝產品 5%
三、水產品 8% 5%
四、林木產品
原木 原竹 8% 8%
其他林木產品 8% 8%
稅 目 生產環節稅率 收購環節稅率
五、牲畜產品
牛皮、豬皮、羊皮 10%
羊毛、兔毛 10%
羊絨、駝絨 10%
六、食用菌
黑木耳、銀耳 8% 8%
香菇、蘑菇 8%
七、貴重食品
甲魚 8% 25%
八、其他農業特產品 5%
199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