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0-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陜西省人民政府
近年來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的問題日益嚴重,不但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也變相地擴大了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對我省基本建設工作的正常進行十分不利。為了認真貫徹治理整頓,深化改革的方針,進一步做好壓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工作,緩解施工企業資金周轉困難的矛盾,給工程建設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現就清理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組織領導
由省計委牽頭、省經委、審計局、建設廳、人民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和省建筑總公司組成陜西省清理拖欠工程款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以下簡稱“清欠辦”)。負責組織、指導全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并負責協調、仲裁處理清理回收拖欠工程款工作中的問題。各地(市)也應成立相應組織機構。
二、清理范圍
(一)拖欠工程款:指從施工企業未收到按合同規定應得到款之日起,到交付拖欠之日止的款項。
其中、工程已竣工,工程決算經雙方簽訂的拖欠工程款,列入各級“清欠辦”的協助清收范圍。
(二)業經各級“清欠辦”的主持協調、仲裁,甲、乙雙方已簽訂還款合同(協議),尚未兌現的,由各級“清欠辦”繼續督促執行。
(三)對于甲、乙雙方因工程質量等問題有爭議的部分工程價款,經有關部門檢查核實明確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后,方作為拖欠工程款處理。如果責任者屬施工單位,在問題未妥善處理前,對有爭議的部分工程價款,不列入清欠范圍。如屬建設單位的責任造成的拖欠,仍按拖欠問題處理。
(四)凡自行擴大建設規劃、提高建設標準造成的欠款,由甲、乙雙方自行清理。
(五)建設單位搞的計劃外建設項目和施工企業自愿墊資搞的建設項目的欠款。不列入清欠范圍。
三、清理原則和措施
(一)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要堅持貫徹“誰欠誰還”和“先還款,后建設”的原則,凡有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在未還清拖欠工程款之前原則上不批新項目。各級計劃管理部門應嚴格控制。
(二)凡經過核實的拖欠工程款,建設單位款按合同規定付款的,從合同規定付款的時間起,到還清欠款之日止的余款中,按日率萬分之五計收滯納金,支付給拖欠的施工企業。
(三)對于原欠款單位已改變隸屬關系或已實行關、停、并、轉的,應由接收單位負責還款。
(四)對于停、緩建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要積極妥善地處理庫存設備和物資,清理債權債務,償還拖欠施工企業的工程款。
(五)根據有關規定,允許調整的政策性調價和材料價差等正當原因造成的工程欠款,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原則掌握處理:
屬于省、地(市)縣預算內投資或財政自籌投資搞的建設項目,經下達計劃部門審查,確屬計劃內項目及計劃批準的建設內容,由建設單位用基建結合資金和自有資金或適用于施工企業的物資和產品歸還。確屬沒有資金的,由項目主管部門在年度計劃投資內調劑償還。
屬于中央各部的預算內投資或系統自籌投資搞的建設項目的欠款,一律從欠款單位自有資金或適用于施工企業的物資和產品償還。
屬于多渠道投資搞的建設項目,應由項目批準部門主持分清責任,按“誰欠款,誰償還”的原則進行清理。
(六)堅決維護計劃的嚴肅性,設計單位必須按計劃部門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設計,編制設計概算和施工預算。凡超規模、超標準的設計要追究設計單位的責任。
(七)施工單位不得承包計劃外工程(包括計劃內工程的擴大建筑面積、提高建設標準)。更不得為投資不落實的建設項目墊資搞建設。否則,銀行有權采取相應制裁措施。
(八)對于計劃內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由于設計變更或材料價格變動等正常原因發生的超概算資金,建設單位應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調整概算,追加投資,并切實落實資金來源。
(九)凡發生的拖欠工程款,經各級“清欠辦”協調仲裁無效者,可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四、附 則
(一)本規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執行。以前本省所發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精神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二)本規定由“省清理拖欠工程款辦公室”負責解釋。
199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