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政發〔1987〕35號
頒布時間:1987-05-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政府
為了進一步完善鄉村集體企業的承包責任制,特制定本辦法。
一、根據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鄉辦、村辦集體企業應通過經營承包責任制等形式,使集體優越性和個人積極性同時得到發揮,以增強企業活力,擴大企業自主權,發展生產,提高企業的商品率和利潤率,擴大積累,增加收入。
二、鄉村集體企業,要按照企業的特點完善承包制度。那種簡單套用農田“大包干”的承包辦法,實踐證明弊多利少,應當改變。凡經營規模較大、固定資產較多的集體企業,一般應實行“職工集體承包、廠長(經理)負責、定額上交利潤、超額比例分成”或“能人牽頭、定額上交、超利潤分成”的辦法。
經營不善虧損的企業、小型企業,可實行租賃,有的可折價出售。實行租賃制或個人承包的集體企業,所有制性質不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鄉鎮企業營業執照,應經縣(市)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審查、簽注意見。
三、鄉村集體企業的承包指標要全面。承包指標不僅要包括產值、收入和利潤,還要包括產品質量、原材料消耗、各項提留、固定資產保值、設備完好、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項指標。
承包基數要合理。依據企業的生產能力、技術進步、經濟增長因素、固定資產增值、市場預測和資金變化等情況,認真測算,民主合理確定。
承包和出租的企業均應實行財產擔保。承包人或承租人要提交戶籍所在地政府證明,預交保證金,或由當地有經濟實力的單位擔保。出租的企業要準確地評估出租的資產價值,并合理計算應交租金。在租賃期內,要按規定提留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并專款專用,以保證固定資產及時更新。
四、集體企業的承包,應實行公開招標、答辯考核、擇優選定承包者。承包人應該懂技術、會管理、善經營。要支持能工巧匠到異地經營或承包;鼓勵城市的技術人才和經營人才保留戶籍,下鄉承包或經營企業。
鄉(鎮)辦企業和三十萬元產值以上村辦企業廠長(經理)的任免,要報縣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對鄉村干部為發展集體企業做出的貢獻,應予肯定和鼓勵。但是,根據“政企分開”的原則,鄉級國家干部不能承包集體企業,村主要干部也不宜直接承包集體企業。已承包的應辭去黨政干部職務。少數仗權承包,不投入資金和活勞動而分紅,入“權力股”和“暗股”的,必須堅決糾正,嚴肅處理。
五、企業要根據財政部、農牧漁業部頒發的《鄉鎮企業財務制度》、《鄉鎮企業會計制度》要求,配備領有《任用證》的財會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要建立完善的帳簿,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在簽訂和兌現承包合同時,要根據《山西省鄉鎮企業改革試行方案》中有關利潤分配比例的規定,合理計算各項指標,并在承包合同中作出規定。企業要按規定提留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大修理基金和其它應提留的各種費用,??顚S?。企業從國家減免稅收等政策性照顧所增加的收入,應留企業用于擴大再生產,不得參加分配。
為了推動企業健全財務制度,正確處理好各方面的經濟關系,縣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和農業銀行要對鄉(鎮)辦企業和較大規模的村辦企業實行《年終財務決算》或《分配方案》審批制度。
六、鄉村企業具有法人地位,企業的承包者為法人代表。在服從國家計劃指導和遵守政策法令的前提下,企業有下列權利:選擇靈活多樣的經營方式;自主安排產供銷活動;擁有和支配自有資金,聘用和選舉本企業工作人員;自行決定用工制度和工資獎勵方式;在國家允許范圍內確定本企業產品價格;有權抵制亂安排人員和亂收費、濫攤派等。要把企業的經營自主權真正落實到企業經營者身上。
鄉村集體企業的自主權應當受到尊重,各級政府不應干涉其正當的經濟活動,不得截留屬于企業的權力。
七、鄉村集體企業承包后,鄉村合作經濟組織,仍應始終關注企業的經營管理,正確處理企業的重大問題,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八、企業經營者要集中力量改善企業內部機制,要層層分解落實承包責任制,要聯產計酬、聯利計酬,實行浮動工資。承包者報酬從優,但與群眾的懸殊不宜過大。要加強企業管理,挖掘內部潛力,提高經濟效益。
九、要搞好鄉村集體企業的民主管理,定期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討論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十、實行股份制的企業,應通過股東代表會議推舉董事會。經營者對董事會負責。
鄉村集體企業受同級合作經濟組織的領導。
十一、所有鄉村企業在完善經營承包責任制過程中,者要發揚艱苦奮斗、勤儉辦企業的優良傳統,增產節約,增收節支,堅決糾正和抵制講誹場、擺闊氣、鋪張浪費的現象。
十二、簽訂承包合同要經過公證。對于違背合同規定拒不上交提留等問題,要按照《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198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