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政發〔1989〕52號
頒布時間:1989-06-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近年來,我省工業、商業、交通、建筑、物資、外貿等企業普遍實行的承包經營責任制,促進了兩權分離,推進了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對于搞活企業、穩定經濟、增加財政收入以及帶動其它方面的改革,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實踐證明,它是符合企業現狀的一種比較好的經營方式。但是,由于對這項工作的理論指導不力和缺乏實踐經驗,再加上承包制推行的范圍較廣、發展較快、時間較短,企業在承包中暴露出一些問題,有的出現短期行為,有的消費基金增長過快,有的承包合同不夠嚴密。為了進一步貫徹黨的十三屆三中全會的方針、政策,把深化改革和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緊密結合起來,以搞活企業為指導思想,把搞活企業和強化管理緊密結合起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逐步建立起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機制,現根據《企業法》和《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的精神,提出如下意見。
一、企業留利應主要用于發展生產。企業留利中各項基金比例的劃分可根據不同的情況有所區別。對于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允許獎金進入成本的承包企業,生產發展基金(包括新產品開發基金、后備基金)與福利基金的比例一般按七比三執行;同時,必須將企業超交返還部分的百分之九十用于發展生產。對于獎金不進入成本的承包辦業,生產發展基金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同時,必須將企業超交返還部分的百分之七十五用于發展生產。對于商業批發、物資供銷等人均留利高的企業和零售、服務、飲食等人均留利低的企業及減虧包干的企業可由當地財政等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核定。
二、所有承包企業都要建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從按規定交納各項稅金和費用后的企業留利中提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在企業開戶銀行專項儲存,平時可參與企業流動資金周轉,企業欠收時用來抵補承包任務的不足部分。風險基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設和職工福利。
承包經營者也要建立風險基金。企業當年盈利時,承包者可將兌現合同獎勵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補充抵押金,作為風險基金專項存入銀行。承包期滿后,年年完成任務的承包者,本息都歸本人。承包期內有一年完不成承包任務或發生虧損,應首先用承包經營者風險基金抵補并牙應扣除其獎金。
三、大力提倡全員抵押承包。企業經營者和全體職工都要繳納一定數額的風險抵押金,提高職工參加管理的意識,與經營者共同承擔在承包期內的經濟責任。抵押金只能參與流動資金周轉。企業完不成承包合同時,先用抵押金抵補合同任務。抵押金不能作為經營者和生產者進行再分配的依據。
四、積極進行資金分帳制試點。今年各地市可以選擇少數已承包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按照《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規定,試行資金分帳管理,劃分國家和企業資金,增強企業的負虧能力。
五、適度調整承包者的收入。承包者只完成年度綜合指標時,保持其基本工資,獎金可略高于職工的平均水平;對超額完成年度綜合指標的企業,必須視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分檔次確定承包者的年收入高于職工平均年收入的倍數,但一般不得高于職工平均年收入的三倍。對于少數貢獻突出的大中型企業經營者,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還可給予一定數額的一次性獎勵。已承包的企業,原合同沒有規定承包者的超收分檔獎勵比例或低于上述比例的,按上述原則執行,具體兌現比例由發包方區別情況確定。經營者的兌現收入應向職工代表大會公開。
職工平均年收入系指職工基本工資和經常性生產獎,不包括其它專項獎金、津貼和各種補貼。凡承包合同規定經營者的獎金高于職工平均獎金一、二、三倍的,都應改按高于職工平均年收入的一、二、三倍的規定執行。對超高收入的經營者,要按規定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六、建立健全企業自我監督和審計制度。審計工作要做到制度化、經?;?、規范化。
要充分發揮職工民主管理的作用,建立健全定期民主考評等必要的規章制度,約束企業和經營者的行為。所有企業都要嚴格財經紀律,不搞帳外資金。企業的購銷活動經費、業務活動經費和廠長(經理)活動經費也應納入企業財務管理范圍。要加強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經營者和職工的社會責任感。
七、推廣競爭招標,優選經營者或經營者集團,優化承包方案。需要承包而尚未承包的企業、承包到期的企業和中止合同需要重新承包的企業,都要通過公開招標,選拔經營者。大型企業的招標承包要按干部管理規定進行。
通過公開招標新上任的企業經營者,有關部門應及時履行聘任手續。對未進入承包組的原班子成員要按省委晉發〔1989〕1號文件規定同時辦理有關免職手續。
八、依法補充完善承包合同。原承包指標單一、合同不夠完善、承包獎罰規定不夠明確、承包期限過短的,要根據《承包暫行條例》予以補充完善。承包指標應包括技術改造、資產增值、歸還到期貸款、勞動生產率等,承包基數一般應參照同行業平均資金利稅率確定。同時應明確企業遺留問題的處理辦法。對承包當年形成的問題不得掛帳。對少數企業指標過高、過低或因國家對稅種、稅率和指令性計劃的產品價格進行重大調整確需相應調整承包指標時,要征得發包方、承包方同意,作出補充規定。
承包期為一年的短期承包,要發展為一定幾年的較長期承包。對通過競爭招標產生的經營者,本人素質高、經營效果好、職工群眾擁護,特別是在增強企業發展后勁方面成績突出的,經招標承包評審組同意,可以在承包期末,續簽承包合同。
九、維護承包合同的嚴肅性。經發包方和承包方同意簽訂的承包合同,對合同雙方具有同樣的法律約束。承包合同不完善時,經雙方協商,可以補充完善。發包方不能履行承包合同的義務,給企業造成經營困難,或承包方經營管理不善,確系無法完成承包任務時,應按規定程序調整或中止合同。但不得單方撕毀、修改合同。對合同雙方的違約行為,都應追究經濟責任、法律責任。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機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訂立和補充承包合同時,應明確規定糾紛仲裁機關。
承包合同期限未滿,非因特殊原因,不得變更、調動或撤換承包經營者。經公開招標上任的經營者,如因工作需要,確需調整崗位時,必須征得職代會同意,報請發包方或干部主管部門批準。
十、兌現合同工作要制度化。承包合同應形成半年考核、年終兌現的制度,并堅持一考核、二審計、三兌現的程序,未經審計或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不得兌現。
兌現合同要防止只獎不罰的傾向。承包方完不成合同任務時,應當承擔經濟責任,并根據合同條款和有關規定追究企業經營者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十一、改進和完善工效掛鉤的辦法。承包企業可以實行工資總額同上繳稅利、實現稅利、實物銷售量、實際工作量掛鉤,也可以實行同幾個經濟指標復合掛鉤的形式。掛鉤比例一般應以同行業人均稅利率、工資稅利率、資金稅利率和勞動生產率的平均水平為依據確定。
1988年底以前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其改進辦法,由省經委、省勞動局、省體改委、省財政廳研究確定。從今年起,新批準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獎金不再進入成本,一律實行“總掛分提”或“分掛分提”的辦法。企業有權根據自己的情況,本著實際工資收入增長應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的原則,制定內部分配辦法,實行計件工資、定額工資、崗位工資、結構工資等多種形式。
十二、穩定、完善承包制要切實加強企業管理。緊緊圍繞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增加經濟效益、保證安全生產,強化基礎管理工作,把企業現代化管理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1989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