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1-03-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陜西省人民政府
為了促進科技和經濟的結合,使科學技術成果迅速轉化為生產力,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作以下規定。
一、建立企業技術創新機制,激勵、引導企業依靠技術進步。
1.推行企業技術進步考核制度。對企業技術進步的考核,要作為考核企業經營管理和經營者的重要指標。考核指標要納入企業承包經營合同和廠長任期目標,未列入的均應補充。技術進步指標考核不合格的企業不能升級,不能評為先進企業,經營者承包期內未完成技術進步指標的,不能繼續進行下一輪承包。由省經委會同省財政廳、省勞動廳等部門制定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技術進步考核合格并完成承包任務的企業,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勞動部門批準,當年可從企業超承包返還利潤中,增發半個月標準工資獎金,免征獎金稅和工資調節稅,對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增發的獎金當年在掛鉤工資總額基數外單列,第二年核入基數。對考核不合格的,相應降低獎金發放標準,扣減半個月標準工資獎金。
2、對生產落后產品的企業逐步實行“罰老補新”的辦法。凡生產國家和省公布的淘汰產品的企業,要限期更新產品,在規定的更新淘汰年限內,征收“新產品開發基金”,基金的使用實行有償和返還相結合的方式,主要用于這些企業更新開發產品。具體辦法由省經委商省計委、省科委、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及有關部門制訂,先行試點,逐步推行。
3、建立高新技術產品認定標準,定期公布高新技術產品目錄。凡在本省范圍內第一次試制生產國家、省公布的高新技術產品,經省科委、省經委認定,稅務部門審查批準,從銷售之月起,減征或免征產品稅、增值稅1~2年。
4、新產品試銷期間,由企業自定試銷價格,報同級物價部門備案。試銷期滿后,按照價格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報物價部門核定正式價格。
二、增強企業技術開發的能力。
1、建立企業技術開發基金。
除國家對技術開發的撥款和銀行發放的技術開發貸款外,企業要多渠道籌集資金,建立技術開發基金。
基金來源:
(1)企業在保證完成承包上交任務的前提下,按規定比例從銷售收入中提取的企業技術開發費;
(2)企業開發新產品減免的產品稅、增值稅;
(3)企業的留利和超承包返還資金按同級財政部門核定比例提取的新產品開發基金;
(4)企業技術轉讓純收入的50%以上應作為新產品開發基金;
(5)用于新產品、新技術開發的設備、儀器所提的折舊;
(6)鄉鎮和城鎮集體工業企業按銷售收入提取1%作為新技術開發基金。
技術開發基金必須單獨列支、單獨管理、單獨核算,不得挪作它用,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銀行等部門的監督。主要用于研制開發新產品,購買專利和技術成果,引進技術并消化吸收,試驗、推廣、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添置開發新產品所需的儀器、設備,也可用作為試制新產品而購置原材料、配套件的流動資金。
凡不建立技術開發基金的企業,不予安排技術開發項目,不給技術開發撥款和貸款,不能評為技術進步先進企業。
2、凡列入國家、省科委、省經委新產品試制計劃、試產計劃的,按有關規定減免產品稅、增值稅。因特殊情況,事先未列入新產品計劃的,產品試制鑒定后經省經委、省科委確認,稅務部門審查同意,可適當給予減免稅照顧。
3、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所必需的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試驗裝置、試制用關鍵設備購置費,全民所有制企業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集體所有制企業經同級稅務部門批準,可以攤入成本,數額較大的允許分3~5年攤入新產品成本或全部產品成本。
用于新技術和新技術產品開發的儀器、設備,經省財政廳批準,可實行加速折舊,折舊費主要用于儀器設備的更新改造。
4、凡列入新產品試制計劃、試產計劃、星火計劃、工業性實驗計劃、火炬計劃的項目,研制開發國家、省公布的高新技術產品,與科研單位、高等院校聯合進行新產品開發和新技術推廣,承擔中間試驗項目,以及購買科技成果和專利技術、委托研制、自行研制新產品,經論證評估認定后,銀行在貸款上予以優先支持。
全民所有制企業,以貸款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研制開發,推廣應用后效益顯著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用項目投產后新增利潤歸還貸款;集體企業(包括鄉鎮企業)可用項目投產后新增利潤稅前還貸60%,創出部優產品、出口創匯產品,報經省稅務局批準,可提高其稅前還貸比例。
5、企業應建立健全科研、設計機構,加強科技力量,不斷提高自我開發能力和產品設計、工藝水平。
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都要建立技術開發機構,落實人員和經費。獨立核算的廠辦科研機構,經省科委、省經委批準,可享受獨立科研機構的稅收等優惠待遇。
三、進一步推動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以多種形式加強與經濟的緊密結合,為振興經濟服務。
1、科技力量的重點要放在國民經濟建設的主戰場。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除保證完成必要的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教學任務外,要動員更多的科技力量從事直接為國民經濟建設服務的科技工作,要組織科技人員到農村、企業進行大面積科技承包,解決技術、工藝上的難題。
2、繼續深化科技撥款制度改革。省級技術開發型研究機構的事業費,從1991年起全部減撥到位。對實行科研事業費包干的科研機構按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具有創收能力的,在保證完成國家任務的前提下,應積極挖潛創收,向科研事業費自給或部分自給的方向過渡。基礎研究和社會公益性科研機構,在定編定員的基礎上,實行科研事業費和基本工資總額包干,增人不增錢,減人不減錢,節余歸單位自主使用;其創收部分除提留一定比例的發展基金外,歸單位自主分配。
3、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承包、租賃、兼并連續虧損兩年以上的企業,以實現扭虧增盈之月起可免征所得稅1-2年,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和對扭虧有貢獻人員的獎勵。
4、吸收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參與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創新工作。省級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指導,按各自的職能,制定和組織實施引進技術消化吸收規劃、計劃,抓好重大技術引進項目和跨行業、跨地區的重大消化吸收項目的審定和組織協調,實行企業和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結合,引進和攻關研制結合,引進和消化吸收創新結合,重視軟件技術,避免盲目引進、重復引進。
5、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自辦或聯辦各種科研生產經營實體,實行科工(農)貿一體化。
(1)繼續貫徹落實陜政發「1988」147號文件規定,為推進科研、設計機構和高等院校同企業的聯合,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自辦或聯辦科研生產經營實體的八條優惠措施。
(2)鼓勵科技人員興辦自籌資金、自由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科技開發企業。經所在單位同意,企事業單位現職科技人員可以作為法人代表,領辦集體所有制科技開發企業。企事業單位、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均可作為集體所有制科技開發企業的主管單位;集體所有制科技開發企業也可不要主管單位,但須具有該單位二倍以上注冊資金的獨立法人單位擔保,由當地縣(區)科委或科委委托單位進行行業歸口管理和服務工作。具有已授權的專利技術和經過鑒定的科技成果,可視為技術投入,在登記時適當降低注冊資金要求。新辦的集體所有制科技開發企業開展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出口、技術入股等所得收入,3年內免征所得稅和營業稅。
(3)鼓勵科技開發企業發展規模經濟。科研機構發展規模經濟的收入占主導地位、技術開發類型單位事業費減撥到位以后,其事業性質不變,國家對科研事業單位財務和稅收管理的有關規定,仍繼續執行。一些生產規模大、市場前景好、技術起點高、有發展前途的科技開發企業的產品應列入各級經濟發展計劃,在資金、信貸、原材料供應、解決能源電力需求等方面,予以優先安排。
6、逐步建立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教學人員與大中型企業工程技術人員定期互相交流的制度。
7、鼓勵外省市科技單位、高等院校、企業和科技人員來陜轉讓科技成果,興辦、聯辦科技型企業、科研生產聯合體。帶來項目適合我省需要的,可列入省科技計劃,并給予經費支持,其科技成果可申報陜西省科技進步獎,對獲得陜西省省級獎勵的技術成果給予表彰,并可得到高于省內同級技術成果獎勵標準30%的獎金。所組建的科研生產聯合體,實行先分后稅的原則。新辦的科技型企業享受本省有關的一切優惠待遇。
四、加強中試基地建設。
1、有計劃地建設一批省級重點中試基地。由省計委會同省經委、省科委、省教委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建設的規劃和計劃,及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的需要,統一規劃,每年從省基建投資中劃出部分資金重點投入,分期分批地新建一批中試基地。
2、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積極籌資建立中試基地。資金主要來源是減撥下來的事業費和部分專款、科技周轉金、技術轉讓費、科技貸款、主管部門支持及其它資金,采取有償使用,誰投資誰受益。
3、提倡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與企業根據需要簽訂中間試驗的定向協作合同,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4、除省級重點中試基地外,對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自籌資金、規模較大的新建中試基地,經省計委批準,可納入自籌基建計劃。
5、對中試基地和中試產品實行優惠政策。科技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聯辦的中試基地,實行獨立核算的,經省科委確認,可視為科研生產聯合體,享受規定的優惠政策。全民所有制獨立科研單位的中試產品,經省科委確定,省稅務局批準,可免征所得稅1~3年,免稅期滿后。對中試周期長、投入大、微利,納稅確有困難的項目,經稅務部門批準,可酌情給予延長一年減免稅的照顧。中試基地的電力增容集資費,經省計委、省電管局批準,可減、緩、免。用于實驗、試制的原輔材料及燃料,由省計委納入物資計劃。
6、設立科技風險投資基金,用于支持中間試驗項目和高新技術的發展。由政府提供擔保,金融、稅務部門配合,規模由小到大,逐步形成全省科技風險投資事業。
五、加強技術市場,推進技術商品的流通消費。
1、加強技術市場,建立健全技術市場管理體系。實行“放開、搞活、扶植、引導”的方針,堅持“集中指導、多家經營、方便基層、買賣兩利”的原則,支持和鼓勵各地區、各部門、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學術團體以及個人以多種所有制形式建立技術貿易機構,設置常設技術市場、流動技術市場,廣泛開展技術交易會、招標會、洽談會、信息發布會、科技集市,組織不同形式的科研生產聯合體。省、地、縣各級科技開發交流中心必須把開展技術貿易活動作為重要工作任務。
對全省技術市場實行統籌安排,采取“統一政策、統一全同登記、統一機構審批、統一綜合統計”的辦法,實行統一管理。科技、經濟、財政、金融、工商、稅務等部門以及各業務主管部門應密切配合,支持技術市場的發展。
2、建立技術市場發展基金,重點有償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資金來源以自籌、社會集資為主,輔以上級支持。可以進入技術市場賣方的純收益額中,按一定比例借取資金,作為基金,定期返還本金。技術市場基金由各級政府技術市場主管機關管理,單獨立帳,專款專用,有償回收,周轉使用,滾動發展。可以有償使用的形式扶持在技術市場購買新技術、新成果及專利技術,也可以投資分成形式投向在技術市場購買技術成果的企業。
3、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技術成果轉讓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入股、技術承包等收入,各民主黨派、工商業聯合會的咨詢業務收入均暫免征收營業稅。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各種技術所得免征所得稅;其他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技術轉讓所得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其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所得并入事業收入,以收抵支,統一核算,按現行財務制度和有關稅法規定辦理。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進行技術轉讓及在轉讓過程中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以及與技術轉讓無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所得,按規定繳納所得稅。
個人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依法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4、全民與集體所有制企業(包括鄉鎮企業)支付的技術轉讓費,一次總算,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數額較大的,可作為待攤費用,分期攤入成本;按照新增銷售額或利潤提成來支付技術轉讓費的,在實施該項技術后的新增利潤中稅前列支。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在事業費包干結余或預算外收入的在事業費中列支。
5、技術商品貿易的中介服務機構,可收取該項目成交額2-5%的中介服務費,由成交雙方各付50%。
六、對在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1、評選省技術進步先進企業。每兩年評選一次。省技術進步先進企業,由省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可優先安排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項目,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設置可多于同類企業,享受技術進步考核指標合格的一切待遇。
2、對獲得省級以上科技進步獎、優秀新產品獎、技術開發獎、重大成果推廣獎,獲實施效益較好的兩項專利(其中一項為發明專利)的科技工作者,在評定專業技術職務時,應優先考慮。科技成果轉讓到省內企業,年新增利稅總計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對主要貢獻者,其子女符合招工和“五大”畢業生安置條件的,經單位主管部門提出,分別由同級勞動、人事部門負責解決一個子女的招工、招干指標和家屬的農轉非問題,并由本單位優先安排一套住房。
3、進行技術成果轉讓的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勞動部門批準,納入《工資基金手冊》,可從留用的技術轉讓純收入中一次性提取10-20%,獎勵直接從事研究開發該項技術的人員。
4、列入國家和省計劃的新產品,視其開發的難易、利潤大小和行業的不同,由企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經同級勞動部門綜合平衡,可按該產品年新增利潤的1-5%提取獎勵基金兩年,作為新產品開發、試制、直至投產人員的獎勵。
七、本規定原則上適用于中央駐陜企事業單位。
八、各部門、各地市要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199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