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市稅二字466號
頒布時間:1987-05-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市財政局
市屬各主管局(總公司)、區縣財政局、稅務局、財政三、四、五分局:
根據國務院和市政府對國營企業工資改革問題的通知和本市有關規定,現對本市國營工業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辦法有關財務處理規定如下:
一、實施范圍
凡1985年經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批準試點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市屬工交企業,原十戶利改稅試點企業和1987年經市勞動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批準的新掛鉤企業,以及經區縣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掛鉤試點的區縣屬企業,不論實行以下哪種工資總額和經濟效益掛鉤辦法均按本規定執行。
1.工資總額和上交稅利掛鉤浮動。
2.工資總額和實現稅利掛鉤浮動。
3.工資總額和出口商品收購額、實現稅利雙掛鉤浮動。
4.工資總額和出口創匯額掛鉤。
5.工資總額和其它社會效益指標掛鉤。
二、經濟效益基數的核定
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效益基數,市屬企業由市財政局按企業核定。新掛鉤企業以總公司為單位核定效益基數。總公司根據市財政局核定的效益基數具體分解下達到獨立核算的企業,原61戶試點企業1987年效益基數由市財政局核定,區縣企業由區縣財政局核定。
1.上交利稅:包括實際上交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所得稅、調節稅、利潤以及歸還基建借款(不包括撥改貸)和專項借款、歸還融資租賃費的利潤的50%。
2.實現利稅:包括實現利潤總額、應繳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費)、教育費附加、房產稅、車船使用稅。減免稅款不應視同稅金計提工資增長基金。但減免稅款按規定并入利潤總額的可作為實現利潤計提工資增長基金。
3.出口產品收購額:當年外貿部門從企業實際收購的商品金額。
4.出口創匯額。
企業新建、擴建項目按規定批準增人增工資的,在調整工資總額基數的同時,要相應調整上交稅利、實現稅利等效益基數,對沒有經濟效益的治理“三廢”項目,可不增效益基數。
三、工資的核算
1.企業應設置“工資基金”科目,并設置“應付工資”和“工資及工資增長基金”兩個明細科目。企業按照財政部門、勞動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按月(或季)提取出來轉入“工資及工資增長基金”科目。企業按規定應由銷售費用、專用基金支付的人員工資、營業外支付的工資、工會經費、技術轉讓和服務收入中支付的工資分別在“基本生產”、“輔助生產”、“車間經費”、“企業管理費”、“專用基金”、“營業外支出”、“銷售費用”等科目中核算。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只是在計算工資增長費用時的依據,不應全部進入成本。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低于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部分,應按上述發放工資人員所占的比例分別攤入當年有關費用或專用基金。當年實際發放的工資高于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應由企業工資增長基金支付,其中發給應由專用基金開支、工會經費開支的工資以及應由其他來源開支的工資仍由專用基金、工會經費或其他來源開支,并相應沖減當年工資增長費用。企業應按季填報工資基金清算表,報主管部門和財政分局審查。生產周期較長、生產、銷售不均衡的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財政分局商定較為簡便的方法。但至少半年應填報一次工資基金清算表。
2.企業按規定計提的工資增長基金計入當年成本,下浮的工資沖減企業成本,在企業“銷售-產品銷售(工資增長費用)”科目中核算。按季預提數額要按當季凈上繳(或實現)稅利等效益數額比核定上年效益基數的四分之一數額的增長幅度和浮動比例計算。為留有余地,工資增長基金的使用數應限制在預提數的80%以內。企業提取的工資增長基金當年沒有使用的部分,可以跨年度使用。
四、工資增長費用的計算和清算
1.企業計提工資增長基金應根據凈上交稅利或凈實現稅利比核定的效益基數增長幅度及核定的浮動比例計算(見附件)。
2.實行工資總額和上交稅利掛鉤浮動辦法的企業當年超交稅利不得提取工資基金,如本年實際上交稅利大于凈應交稅利則按應交稅利數額計提,本年實際上交稅利小于本年凈應交稅利則按實際上交數額計提,掛鉤企業本年與工資掛鉤的應交數額包括年初欠交各項稅金,年初欠交各項稅金應為各項應交稅金(包括利潤)明細科目的貸(增)方余額。
3.1987年新掛鉤企業的兩個基數一個比例,市勞動局和財政局是以總公司為單位核定的,總公司亦須按納入新掛鉤的企業當年累計凈上交稅利或實現稅利(出口收購額)比核定的基數增長幅度計算總公司所屬企業應計提的工資增長基金。企業工資增長費用合計不能超過總公司合計。
4.以總公司為清算單位的總公司,在計算應提工資增長基金時,總公司可以在市勞動局、財政局核定的兩個基數一個比例內留一定的機動數額或比例,但只能一次性給所屬掛鉤企業追加或追減,也可以將留的機動數額或比例選擇固定的清算單位(獨立核算企業)提留,然后由該企業將計提的總公司機動工資增長基金轉入總公司帳戶,專項用于調劑總公司所屬企業工資基金不足,結余可以結轉下年使用,但必須專款專用,不能用于總公司本身的任何支出。企業在轉交總公司機動工資增長基金時,不作應交納工資調節稅的工資性支出,但企業用總公司撥補的款項支付工資時,應按規定交納工資調節稅。
實行工資總額和經濟效益雙掛鉤(兩個以上掛鉤指標)的企業,應按全部工資增長基金進成本后的凈增加實現稅利(或上交稅利)額計算實際應提工資增長基金。
5.視同上交或實現稅利的計算
1987年經國家批準減免的大中型企業調節稅可以視同上交計算工資增長基金。應根據換算成的減免率計算視同上交。方法是:按企業計算經批準減免的調節稅額占獎金進成本后的基期利潤的比例乘當年計稅額相當于基期利潤數額和超過基期利潤部分的百分之三十之和。視同上交數=(調整后基期利潤×減免率)+(1987年納稅所得額-調整后基期利潤)×減免率×30%。減免率=1987年批準減免的調節稅額÷調整后的基期利潤×100%。
為鼓勵機電產品出口創匯,與實現稅利掛鉤的企業,由于外貿機電產品收購價格低于內銷價格而影響企業實現銷售稅金和利潤的差額,可以視同實現稅利;與上交稅利掛鉤的企業,可以按其差額按應納稅率和所得稅、調節稅、利潤上交比例計算視同上交數額,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實后,計算工資增長基金。
減免大中型企業調節稅和機電產品出口視同上交稅利或實現稅利由于在以后年度的掛鉤效益基數中均不包括此因素,所以只在當年計算視同上交或實現稅利。
不實行上交稅利掛鉤浮動辦法的企業,以總公司為單位上交財政利潤計劃作為否定指標,低于上交財政利潤(所得稅、調節稅、利潤)計劃5%(含5%)以內的,扣減當年應提工資增長基金10%;低于上交財政利潤計劃5-10%(含10%)的,扣減當年應提工資增長基金30%;低于上交財政利潤計劃10%以上的,扣減當年應提工資增長基金的50%。
五、獎金核入工資總額基數進成本以后的問題
1.實行工資總額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獎金進入成本以后,獎勵基金的歷年結余不進入成本,轉入企業的工資基金,專項存儲,作為企業自費工資改革和發放獎金的資金來源,并按規定對發放的工資交納工資調節稅。
2.實行工資總額和效益掛鉤或試行銷售合格產品計件工資制以后,企業計提職工福利基金的工資總額按照每年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扣除實行工資改革核入企業工資總額基數中的職工獎金數額計算;計提工會經費、教育經費的工資總額應扣除副食品價格補貼,落實政策補發工資和生活困難補助費。
3.企業獎金進成本后,企業歸還基建借款和專項借款的利潤、歸還融資租賃費的利潤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基金,原核定的提取職工福利基金比例不變。原來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勞動競賽獎已核入工資總額基數,也不再提取,開支由企業工資基金支付。
4.獎金進成本后,要相應調減第二步利改稅核定的企業留利數額,企業須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比例將原來由企業留利中提取的獎金以“利潤-留利中的獎勵基金”科目單獨上交財政。這部分上交數額是獎金的轉移,不屬于減征范圍。上交數額同上交調節稅計算方法,計稅額超基期利潤部分減征70%。不交調節稅企業原核定的所得稅減征額不變。
企業原調節稅稅率不變,但在計算應上交調節稅時,超基期增長利潤以獎金進成本以后的基期利潤為計算依據。
預算外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辦法后,需要由財政部門重新核定稅后留利各項基金比例,其中獎勵基金部分單獨上交財政。
5.實行工資總額同效益掛鉤辦法的工藝美術品公司所屬集體企業已將按標準工資11%計提稅前列支的獎金。企業基金的20%作為獎金的部分、當年計稅額比上年增長的25%允許稅前列支的獎金以及稅后公益金作為獎金的數額都已核入工資總額基數,不再單獨計提。因此,其稅后利潤生產發展基金比例由50%調整為70%,企業基金提取比例由5%調整為4%。
六、企業應在實行工資改革的當月調整有關帳目,有關會計處理按我局(85)財工管字第801號文《關于轉發財政部〈國營工業企業改革有關會計處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辦理。
七、農口企業、預算外企業比照工業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辦理。
198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