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6-01-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對城鎮入伍的義務兵及其家屬的優待問題,暫作如下規定:
一、廠礦、企事業單位的在職工人(含有城鎮戶口的合同工、臨時工)征集入伍后,在服役期間由其所在單位照發基本工資。
二、城鎮待業青年入伍后,其家庭收入達不到所在城鎮居民人均實際生活水平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助,從地方財政開支,民政部門發給。補助標準由各地、市根據本地居民生活水平自定。此條從本規定下達之日起執行,過去的不予追補。
三、股役期滿后,要根據退伍戰士在部隊的表現,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勞動人事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1983)安104號文件精神進行安排。原是待業青年的,優先安排正式工;原是正式工人的,可復工復職,或照顧本人志愿,優先在全民單位安排工作;原是合同工、臨時工入伍的,可安排正式工,并連續計算工齡。
198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