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6-03-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標準化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以下簡稱引進項目)的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河北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引進項目標準化審查管理的范圍是:我省從國外購買的設備制造技術或產品生產技術;與國外企業合作設計、合資經營生產的產品;進口成套設備及生產線;為引進技術而必須進口的單項設備(純屬向國外返銷的產品和一般貿易中零星進口的單項設備除外)。
第三條 引進項目的主管部門必須加強標準化審查管理工作的領導,在這項工作的全過程中,要組織熟悉標準化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標準化工作。
第四條 各級標準化管理部門對本規定的貫徹執行負有監督檢查的責任。
第二章 引進項目標準化審查
第五條 標準化審查的主要原則:引進項目要符合我國設備品種、規格和產品系列的發展方向;采用的標準要有利于改善我國的標準化體系,有利于提高我省技術裝備的配套能力和充分利用資源,有利于節約能源。
第六條 標準化審查的主要依據是國際標準和我國標準。我國標準包括國家標準、專業標準(部標準)。引進技術的標準與我國標準一致的,采用我國標準;我國標準不能滿足引進技術要求或暫無相應標準時,采用國際標準;國際標準低于引進標準時,采用引進技術的標準。
第七條 引進項目的計量單位要符合我國法定計量單位制的規定。原則上不引進英制設備。重大項目中如有英制時,要采取有效處理措施,報項目審批部門和標準化管理部門批準。
第八條 引進項目涉及的電流、電壓、工業頻率等級,儀器、儀表及計算機等輸入、輸出接口,各類結構和建筑界限,環境條件以及有關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要求,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的標準和規定。
第九條 引進項目的標準化審查與引進項目技術論證會一起進行。
第十條 凡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計經委、科委、經貿廳組織審批的引進項目,由省標準計量局或該局委托引進項目的主管部門組織人員參加審查;凡由地、市審批的引進項目,由地、市標準化管理部門或該部門委托引進項目的主管部門組織人員參加審查。
第十一條 在編寫引進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必須吸收本部門或邀請有關標準化人員參加。對于重要的技術引進和大型設備進口項目,要組織專門班子對標準化的可行性進行研究。
第十二條 凡未經同級標準化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各級主管部門對引進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一般不予批準。
第十三條 標準化審查的內容應作為各級主管部門確定引進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對經過標準化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標準化內容,任何部門都不能擅自更改。如遇特殊情況需要更改時,要經原標準化審查部門批準。否則,標準化管理部門有權建議批準單位修改、停止、甚至撤銷該引進項目。
第十五條 各部門的引進項目計劃,要報送同級政府標準化管理部門。
第三章 引進項目標準化工作內容
第十六條 編寫項目建議書時要進行標準化的初步分析,得出引進項目在國際上的先進程度,我省能否適用,是否有利于提高我省的科學技術水平和初步結論。
第十七條 編寫引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要搜集齊全與引進項目有關的國內外的標準情報,進行研究和對比分析,并填寫《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標準化分析審查報告》,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的附件。
第十八條 出國考察和培訓的人員,要積極搜集有關的標準資料,重點是公司、企業標準及各種規范、手冊、目錄等?;貒蟮目偨Y報告中,要有標準化方面的內容及其水平的分析。
第十九條 對外談判人員要充分反映我國標準化的要求,積極向對方索取標準,注意研究引進標準資料的配套完整性和時效。
第二十條 在與外商簽訂合同時,應明確規定對方應提供其采用的有關標準,明確在合同有效期內應無償提供有關標準變化的資料內容。
第二十一條 對引進項目的標準資料,要及時組織翻譯、整理、消化和掌握,并編寫目錄清單送各級標準化管理機構和引進項目主管部門。各級標準情報部門應積極為引進項目做好標準咨詢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 進口設備投產驗收工作,由主管部門、審批部門會同同級政府標準化管理部門一起進行。引進的技術,要聘請同行專家進行審定。
第二十三條 引進技術生產的產品經鑒定后,如系新產品或采用國際標準的產品,在投入批量生產前,要參照有關標準規定,制訂出整套相應的企業標準(包括地方標準)。行業歸口單位在分析引進標準的基礎上,條件成熟時可向有關部門提出制訂、修訂國家標準、專業標準的建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省標準計量局可依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198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