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政發〔1990〕61號
頒布時間:1990-09-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政府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價格調控基金征集管理暫行辦法》(晉政發[1990] 7號)下發執行后,一些企業和有關部門反映,價格調控基金在稅后留利中列支,執行有困難。為了促進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現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價格調控基金改在稅前列支,承包企業不調整承包基數。各地市現行的價格調控基金征集和管理辦法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二、對高稅賦的卷煙、釀酒生產企業,價格調控基金可減半征收,即投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額的百分之一計征。
三、價格調控基金由各級稅務部門負責征收。對拒不繳納價格調控基金的單位,稅務部門可以通知銀行進行劃撥,各級銀行要予以配合。
四、價格調控基金的使用,仍按“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財政、物價部門審查,報同級價格改革領導組批準”的規定執行。
五、執行中的有關政策問題,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199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