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1-06-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省人民政府:
《國務院批轉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請示的通知》(國發〔1990〕4號)下達以后,我省各市(地)都積極開展了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試點工作。到目前止,包括國家、省和溫州市土地管理局在樂清縣的聯合試點在內,全省已有39個縣(市、區)的136個鄉(鎮)完成了試點工作。從試點的情況看,宅基地有償使用的效果是相當明顯的。
(一)有利于合理用地和保護耕地。不少超面積的用地戶由于受經濟上的制約,退出了多占或空閑、廢棄的宅基地,使農村現有宅基地利用率大為提高。如江山市8個鄉(鎮)農民自動退出宅基地102畝。有的地方將退出的宅基地安排建新房,可在10—20年內不再占用新的耕地。據測算,如果全省都實行宅基地有償使用,至少可退出約5萬畝土地。
(二)有利于改善干群關系和加強廉政建設。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確定了統一的宅基地使用條件和收費標準,不論是干部還是群眾使用宅基地,都必須按宅基地的面積和等級,支付相應的費用,有效地遏制了干部特權,杜絕了“人情地”、“關系地”。
(三)為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開辟了新財源。從試點情況看,一個鄉每年可以收取3—4萬元宅基地使用費。一般的縣可以收100萬元左右。這筆收入可以增強村級集體經濟力量,加快土地資源開發,增加農業投入,發展村鎮建設和公益事業。
(四)有利于加快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農村土地利用的調控機制。土地無償使用,是建設用地急劇增加的重要原因。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不僅把農村的空閑地同鄉村企業用地、非城鎮國有土地等一起逐步納入有償使用的軌道,加快了農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而且把行政管理與經濟手段管理有機地結合起來,調節機制進一步完善,有利于管好農村土地。
(五)集體土地所有權從經濟上得到體現,使農民增強了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觀念,改變了部分農民思想深處一直把宅基地當作祖宗遺產,當作私人財產的錯誤認識。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1990〕4號文件精神,建立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自我約束機制,根據各地試點經驗,現就在全省范圍內開展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領導。實行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是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是關系到深化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貫徹落實“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的大問題。各級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確定一名領導同志負責,組織強有力的工作班子。
(二)抓緊制訂實施辦法。凡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縣(市)為單位,根據國務院〔1990〕4號文件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農村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使這項工作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
(三)在現有試點的基礎上,盡快擴大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范圍。搞了試點的,要分期分批向面上鋪開;沒有搞試點的,要先搞試點,取得經驗,然后逐步展開。爭取在二、三年內,基本完成全省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工作。
(四)建立資金收繳、使用、管理制度。農村宅基地使用費收取水平要與群眾的經濟水平和心理承受能力相適應。在《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法定面積內的,每年每平方米收費標準一般為0.05元—0.20元,超過0.20元應報省批準。法定面積以外的用地,可以分檔累進收費,累進收費額的跨度要大一些,以促使農戶退出多占的宅基地,具體標準由各市(地)土地管理、物價、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農村宅基地使用費每年收取一次。各地在收費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發票。使用費由村向農民收取,分成比例為村85%,鄉(鎮)10%,縣(市、區)5%。各村收取的使用費,要張榜公開。留給村的使用費,交鄉(鎮)財政統一管理,建帳立戶,單獨核算,縣土地管理、財政、審計部門負責監督,主要用于村內農業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和土地開發,不得移用和浪費。農村宅基地使用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各鄉(鎮)、縣(市、區)應及時將使用費交同級財政,實行專戶儲存。鄉(鎮)、縣(市、區)分成的使用費必須用于土地管理事業。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執行。
199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