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6-03-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市政府 市計委
一、為貫徹執行國務院《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放工資的機關、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包括軍隊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發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凡屬于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組成范圍的,均按國務院《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和本規定實行年度工資總額計劃管理,并通過《工資基金管理手冊》(以下簡稱《手冊》)由銀行監督支付。
三、市屬單位和區、縣屬單位的年度工資總額計劃,經市勞動局或市人事局、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后,由市計劃委員會批準下達到各區、縣、局、總公司,再由區、縣、局、總公司按行政隸屬關系逐級分配到各基層單位,不得突破。
中央在京單位、外省市駐京單位(包括成建制建筑施工企業)以及外省市與本市聯營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執行其上級主管部門核定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劃。
四、年度工資總額計劃下達前,各級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可以參照上年度同期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預批月或季度工資總額控制數,年度工資總額計劃下達后,再正式核定所屬單位本年度工資總額計劃。
五、各單位的年度工資總額計劃,由其上級的勞動人事部門核定登入《手冊》;市、區、縣的黨、政、群機關的年度工資總額計劃,由同級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門會同機構編制委員會核定登入《手冊》。
銀行根據各單位《手冊》上核定的年度工資總額,監督支付工資基金。突破《手冊》上核定的年度工資總額支取工資基金的,銀行不得支付。
六、企業、事業單位因經濟效益提高增發獎金,突破本單位年度工資總額計劃的,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先繳納獎金稅,憑稅單到主管區、縣、局、總公司的勞動人事部門辦理年度工資總額調增手續。
七、經批準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的年度工資總額計劃,由市勞動局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核定下達,并登入《手冊》。因經濟效益變化,需要調增或調減年度工資總額的,由市勞動局審核批準。上年度的工資基金結余,可以轉入下年度《手冊》。
八、經批準實行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干的建筑企業和實行噸煤工資含量包干的煤炭企業的年度工資總額計劃,由市勞動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生產計劃核定,逐級下達。年終根據實際完成的產值、產量和經濟技術指標,由市勞動局調增或調減其年度工資總額。上年度的工資基金結余,可以轉入下年度《手冊》。
九、各單位在勞動計劃內接收的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術學校畢業生和退出現役的軍人,以及招工、招干,均由其上級的勞動人事部門按實際接收、招收人數,在《手冊》上調增年度工資總額。
十、各區、縣、局、總公司之間,因行政隸屬關系變更而成批(或成建制)調動職工的,由市勞動局按調動職工的實際人數,調增或調減雙方主管區、縣、局、總公司的年度工資總額計劃;本市所屬單位從中央駐京單位和外省市成批(或成建制)調入職工,必須經市勞動局批準,并調增有關區、縣、局、總公司的年度工資總額計劃。各單位非成批(或成建制)調動職工,調出和調入單位之間不劃撥年度工資總額計劃指標,由各單位在年度工資總額計劃內自行解決或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在年度工資總額計劃內調劑解決。
十一、各單位工資總額組成范圍內的各項支付,不論現金或轉帳,均列入《手冊》,通過銀行支取,不得從庫存備用金中支付或從收入款中坐支。
各單位在銀行支取工資總額組成范圍以外的津貼、補貼,必須寫明領款用途;支取工資總額組成范圍以外的獎金,必須憑上級主管部門核準的《工資總額以外的獎金領款證明》。不符合上述手續的,銀行不得支付。
經市建筑安裝、市政工程合同預算審查處(以下簡稱審查處)批準注冊并實行包工不包料的外地非成建制進京施工隊的生活費,由用工單位憑審查處開具的生活費核批單,到開戶建設銀行支取。
十二、年度工資總額計劃當年有效,本年度一月份支取上年度工資總額計劃內的獎金,仍使用上年度《手冊》,自二月份起,上年度的《手冊》停止使用。
十三、區、縣、局、總公司所屬集體所有制單位,以及全民所在制單位中的集體所有制職工的工資基金管理,由各區、縣、局、總公司參照本規定,自行編制下達年度工資總額計劃,通過《手冊》由銀行監督支付,并報市勞動局備案。
十四、違反本規定的單位,由區、縣、局、總公司按照《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以行政處分,并責令限期退回違反規定發放的現金或實物。
十五、本規定由市勞動局負責監督實施。本規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其中涉及到銀行業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負責解釋。
十六、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北京市計劃委員會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機構編制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
198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