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4-08-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條例》,做好我省的水土保持工作,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水土保持工作的目的和任務是:防治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改變山區、丘陵區、風沙區面貌;治理江河,減少水、旱、風沙災害;整治國土,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發展,造福子孫后代。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針是:防治并重,治管結合,因地制宜,全面規劃,綜合治理,除害興利。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應緊密協作,共同搞好水土保持工作。基層鄉、村和國營農、林、牧場,應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水土保持總體規劃指導下,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群眾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制定具體的水土保持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要推行各種形式的承包責任制,依靠群眾勞動積累,自力更生,防治水土流失。對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區,國家在資金和物資方面給予必要的扶持。對防治水土流失有功者獎,對破壞水土保持造成危害者罰。
第二章 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 由省計委、科委、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財政廳、畜牧水產局等部門的負責同志參加,組成“河北省水土保持協調小組”,負責協調全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定期研究解決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水利廳,負責日常工作。
有水土流失的地區,各級人民政府都要有一位負責同志主管水土保持工作,并根據其任務大小設立必要的水土保持工作機構,建立一支水土保持技術業務隊伍。
各級水土保持工作機構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針、政策、法令;
(2)檢查督促有關部門的水土保持工作;
(3)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水土保持勘察,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和年度計劃;
(4)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水土保持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和宣傳教育工作;
(5)管好、用好水土保持經費和物資;
(6)總結推廣水土保持先進技術和經驗。
第七條 在省水土保持協調小組統一安排下,各有關部門必須緊密配合,分工負責,搞好協作,完成各自承擔的任務。
(一)農業部門:負責防治耕作區的水土流失。推廣采用農業土壤改良措施和蓄水保土的農業耕作措施;管好、用好山區梯田和川壩地;組織和指導群眾,搞好坡耕地修建水平梯田和制止陡坡開荒工作。
(二)林業部門:保護好現有森林;做好采種育苗、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撫育、護林防火工作;引進、培育和推廣適宜我省生長的水土保持優良樹種;大力營造水源涵養林、各種防護林、薪炭林;積極開展飛播造林種草。
(三)畜牧部門:負責水土流失和風沙區的育草、種草工作;做好牧區、牧場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引進、培育、推廣優良草種;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原、草山、草坡,建設人工和天然草場;防治草原退化、沙化以及草山、草坡的水土流失;科學管理草場、牧場,在草、畜平衡的基礎上發展畜牧業。
(四)水利、水電部門:在治理和開發流域水利規劃中,應包括水土保持規劃;有計劃地整治溝道,興修蓄水、攔沙、防洪等工程;開展山區小流域綜合治理;做好水利、水電建設中的采石、采土場和棄土的處理,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各河務處應參加本流域的水土保持勘察、規劃工作,協助流域內各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五)交通、工礦、環保部門:分別負責鐵路、公路路界沿線和工礦區域內的水土保持,搞好護坡、護岸、土石場地的處理和路界內的綠化等工作,搞好山區河流、水庫的水源保護,防治水源和土壤污染。
(六)水土保持站、農業技術站、林業站、水文(水利)站、農機站、土肥站、草原站等單位,都有義務幫助當地鄉、村和農民群眾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八條 計劃部門應將治理水土流失的補助經費和所需物資,納入國民經濟計劃,統一安排下達。
財政部門負責及時撥給水土保持經費,并經常檢查、監督其使用情況;主管部門要保持專款專用,合理開支,講究經濟效益;省每年要劃撥一定的經費用于水土保持建設。各級地方財政每年要按省里的有關規定,安排水土保持經費。國家對貧困山區的扶持經費,也可安排部分用于水土保持。所撥經費,要按照省有關水土保持經費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使用。
第三章 水土流失的預防
第九條 山區、丘陵區、黃土區和壩上高原區,其耕地、林木、草原、草坡、荒山、荒坡等權屬者和使用者,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負責保護和合理利用,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條 太行山區、燕山區、黃土區和壩上高原區的荒山荒坡、草原草灘,要因地制宜,種植喬、灌、果、草,嚴禁開荒種植農作物。
農民的自留山和責任山,要按當地水土保持治理規劃要求,發展喬、灌、果、草,不得刨坡開荒種植農作物。
第十一條 風沙危害嚴重地區,滑坡危險區,易產生泥石流地區,鐵路、公路、河流、渠道兩側山坡,水庫淹沒區周圍,自然保護區、風景區、名勝古跡和文化遺產區,嚴禁開荒、挖沙和開山炸石。
第十二條 嚴禁濫伐林木,毀林開荒,破壞水土保持。在水土流失地區按照國家規定采伐森林時,在報批采伐計劃中必須包括采伐跡地更新和防止水土流失的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在計劃報批前征求當地水土保持部門的意見,批準后由水土保持工作部門監督實施。
第十三條 保護草原、草山、草坡,禁止毀草開荒,破壞草皮和過度放牧。牧場要搞好科學管理,合理安排載畜量,改良畜種。草場要營造林帶,改善草原生態環境,播種優良牧草、恢復植被,改良草場,在搞好畜、草平衡的基礎上,促進畜牧業的發展。
第十四條 整治溝道要有規劃設計,要根據當地的暴雨水文特征,預留出合理的溝道行洪斷面。
第十五條 水利、鐵道、交通、工礦、電力和建設等部門,在山丘區和風沙區進行生產和工程建設時,應盡量減少破壞地貌和植被。棄土、石、沙渣和礦渣等必須妥善處理,不準倒入水庫,堵阻河道;不準占壓林地;采土場、開挖面等范圍內的裸露土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在工程竣工前進行造林種草綠化,或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各部門在報批的工程規劃和生產計劃中,必須包括防治水土流失的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在呈報計劃前征求所在地、市、縣水土保持工作部門的意見,批準后由水土保持工作部門監督實施。已造成水土流失的,限期治理。
第十六條 改變濫樵濫牧等習慣,千方百計保護植被。對一些單位或個人從事挖(種)藥材、燒木炭、燒磚瓦、采礦、開石等副業生產,要制定具體辦法,加強管理。改變順坡耕作為橫坡耕作,輪休耕地要及時種植牧草或綠肥作物,減免土壤沖刷。
第四章 水土流失的治理
第十七條 治理水土流失,要以小流域為單元,實行全面規劃,綜合治理,集中治理,連續治理。要因地制宜,做到植物措施與工程措施相結合,坡面治理與溝道治理相結合,田間工程與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結合,治理與生產利用相結合,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相結合。講求實效,做到治一溝,成一溝,受益一溝,不斷總結經驗,及時進行推廣。
第十八條 在國家資助下進行的小流域綜合治理,必須事先進行實地調查,提出治理規劃、設計和實施計劃,經縣水土保持部門審批后,簽訂合同。施工時,要接受水土保持部門的技術指導,確保施工質量,由審批單位驗收合格后,及時撥給補助費。
第十九條 在落實好各種形式的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積極支持農民以戶或聯戶的形式,承包荒山、荒坡、荒灘和小山溝(流域)的治理,由承包戶同國家或集體簽訂合同。在承包治理區內新載植林、草、果、桑,誰種誰管誰受益,長期不變,可以繼承,可以作價轉讓。承包地范圍內原有集體的小片幼樹,可量樹作價、造冊登記,記入合同書,按增值或全收益分成,大頭歸戶;成材樹全收益分成,大頭歸集體;對一些零星樹木,可以作價歸戶。承包者按規劃治理,新建成的灘地、溝壩地、梯田,所有權歸集體,使用權歸承包者,長期不計產量,不增征購,不加提留。
國家或集體與承包者簽定合同時,可視其情況收取適量的資源利用費。
有的鄉、村在落實責任制的基礎上,也可以組織水土保持專業隊常年治理,或規定農建義務工,分季節集中治理。
第二十條 水土流失治理任務大的鄉、村,需要組織協作治理的,應貫徹自愿互利、等價交換、合理負擔的原則,治理后的管理任務,收益分配和新增耕地的使用,由參加治理的單位共同商定。原土地所有權不變。
第二十一條 現有坡耕農地,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的,應退耕還林、還果、還草,發展多種經營;退耕確有困難的,要限期三至五年,修成梯田。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下的,應積極修建水平梯田;對尚未修成梯田的緩坡地,要采取等高耕種,等高溝壟種植,按田、條田種植,或橫坡平畦種植等農田耕作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提高單位面積產量。在提高產量的基礎上,再把應退耕的陡坡地逐步退耕還林。
第二十二條 提倡用承包的辦法發展育苗專業戶、重點戶。且林、牧、水土保持部門和林、牧場應協助和指導農民做好育苗工作,并對當地群眾在治理水土流失中所需要的樹種(草籽)、苗等方面予以支持,推廣速生、耐旱、耐瘠薄的優良喬、灌木樹種和草種。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因開荒、搞工副業、挖礦、筑路、建房、興建水利水電工程、采伐森林和其他生產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負責治理,當地縣人民政府有權督促檢查,治理。
第五章 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和養護
第二十四條 各地對原有的和新建水土保持設施(包括工程和樹草),應本著“誰治理、誰經營、誰管護、誰受益”的原則,明確權屬,建立養護組織或確定專人管理,落實管護責任制,訂閱養護公約。水利、鐵路、交通、工礦等部門和國營農、林、牧場對所屬范圍的水土保持設施,也要建立養護組織或確定專人負責管護工作。
第二十五條 水土保持設施管護工作的要求和任務是:對各種工程設施,要及時維修、加固,經常保持完好;對植物設施,要搞好補植、撫育和管理,造林成活率和封山、固沙的草坡、草地覆被度要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對人工果園、蠶桑場和野生干果區,要制定保水、保土的措施;對有的水土保持設施,必要時,要制定管理運用方案。
第二十六條 對于水土保持設施和水土保持試驗場地、儀器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第六章 宣傳、教育與科學研究
第二十七條 各級水土保持部門要通過印發科普宣傳材料、讀物、圖片和舉辦培訓班等形式,普及水土保持知識。情報部門要做好有關國內外水土保持方面的新成果、新技術和新動態等情報工作。
第二十八條 河北農業大學、河北水利專科學校、河北林業專科學校應設置水土保持專業或課程,培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人才。山區中、小學校的有關課程應增設水土保持內容,必要時,可編印水土保持知識的鄉土教材,傳授水土保持科學知識。
第二十九條 科委、水利、農業、林業、畜牧和水土保持工作部門,要積極安排和支助有關的水土保持科研項目,把其納入科研課題計劃。農科院、林科所、水科所、地理所、水保所、畜牧所等科研部門,以及河北農大、河北水專、河北林專等大專院校,要結合各自專業的特點,承擔水土保持試驗、研究任務,建立必要的水土保持試驗基地,認真開展水土保持科學研究,及時推廣水土保持科學研究成果。
第三十條 水土保持科學研究工作,必須聯系實際,著重研究水土保持應用技術,為當前防治水土流失和發展生產服務。有條件時,也要開展一些基礎理論和社會經濟方面的研究。
應有重點地設立水土試驗站(點),開展一些小流域綜合治理前后的研究、觀測工作,為我省山區水土資源開發利用評價,農、林、牧、水等各種措施的規劃配置、綜合發展及綜合性研究,提供科學依據。
第三十一條 提倡和鼓勵科技人員到水土流失和風沙地區,結合生產進行科研和水土保持工作,建設山區。其晉升、浮動工資和生活福利待遇,按國發(1983)74號文件精神及省、地、市有關規定執行。
進行水土保持外業調查、勘測、規劃和施工的工作人員,其勞保福利和外業補助費標準,可暫按林業野外工作人員的規定執行。水土保持試驗站、工作站的職工,其崗位津貼和勞保待遇,可按基層水文站的標準執行。其經費由事業費中列支。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先進事跡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成績大小,一般由各級業務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預防水土流失或管理、養護水土保持設施成績突出的。
(二)長期堅持治理水土流失,速度快,質量高,保持水土和經濟效益顯著的。
(三)積極改變廣種薄收,保持水土,發展農、林、牧業生產,有顯著成效的。
(四)對水土保持科學技術有較大發明、創造、革新或其它較大貢獻的。
(五)在水土保持科研、教育、宣傳推廣和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就的。
(六)堅持同破壞水土保持的行為作斗爭,立有功績的。
(七)在基層從事水土保持工作八年以上,熱愛本職工作,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負責賠償損失,對肇事單位的負責人或肇事人應給予經濟制裁或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十一條規定,刨坡開荒,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拒不進行跡地更新或不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拒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災害的。
(四)從事副業生產,亂挖亂倒土石或破壞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災害的。
(五)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侵占或破壞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試驗場地或儀器設備的。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廣大群眾都有權監督、制止、檢舉和控告,被檢舉、控告的單位和個人,不準打擊報復,違者依法懲處。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生效,獎勵和懲罰從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后執行。
第三十六條 各地(市)、縣,亦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實施辦法,報省水土保持協調小組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的解釋權歸省水土保持協調小組。
198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