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2-10-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陜西省人民政府
為了加強水資源的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陜西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及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水利建設的決定》(陜發〔1991〕25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征收范圍
凡在本省境內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申請,依法取得水的使用權,并按規定交納水資源費;農業灌溉用水、農村人畜飲水,城市公用設施供給的居民生活用水,以及黨政機關、中小學校和社會福利單位取水(不含地熱水、礦泉水),暫不征收水資源費;為家庭生活、家畜家禽飲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不需要進行取水許可,并免征水資源費。
二、征收機關
縣級以上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征收水資源費的主管機關,負責水資源費的征收與管理工作。
三、征收標準與征收原則
水資源費的具體征收標準(見附表),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財政部門在附表規定的范圍內,根據以下原則提出意見,報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省物價局、財政廳、水利廳備案:
1、地下水位下降區高于平衡區,因地下水嚴重超采已造成環境水文地質惡化的地區高于下降區;
2、按照水資源的緊缺程度或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情況,地區之間應有所區別。
四、收交管理
1、取水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用水計劃,實行計劃取水,厲行節約用水。
在計劃用水量內取水的,水資源費按實際取水量計收。超計劃取水的,對超計劃部分實行累進制辦法收費,即:超計劃取水量在20%以內的(含20%),其超計劃部分按規定征收標準增加一倍計征;在20~40%的(含40%),其超計劃部分按規定征收標準增加二倍計征;在40~50%的,其超計劃部分按規定征收標準增加三倍計征,并責令其停止取水。
取水單位均要在取水工程(或設備)上安裝量水設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按計量數征收。無量水設施的,按工程設計取水量或設備銘牌取水能力計征水資源費。
2、水利水電工程取水的水資源費,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資源管理機構征收;《陜西省水資源管理條例》頒布后,由省審批的中央、省屬企業沿渭河干流傍河提取地下水的,水資源費由省水資源管理機構征收;在省轄市城區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資源管理機構征收;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資源管理機構征收。
各執行單位均應向同級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水資源費專用收費票據。
3、水資源費按月征收,取水單位按收費單位的繳費通知,在10天內向指定銀行繳納水資源費。未在銀行設立帳戶的,可向水資源管理單位直接辦理交款手續。水資源管理單位也可以委托銀行代收,采取托收無承付的方式辦理。對逾期不繳者,按天征收千分之三的滯納金。連續三個月不交納水資源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限制或停止其取水,并加倍征收水資源費及滯納金。
4、水資源費實行按比例上交、分級管理的辦法。各級分成比例如下:
縣(市、區)征收的水資源費(不含大中型水力發電站交納的水資源費),留縣(市、區)本級60%,上交省、地(市)各20%;
省轄市和地區直接征收的水資源費,留市(地)本級80%,上交省20%;
大中型水力發電站交納的水資源費,留縣本級30%,上交地(市)20%,上交省50%。
5、征收的水資源費,作為水資源管理的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開設的“農業發展基金專戶”儲存,按照本辦法第五項規定的使用范圍,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結余資金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6、為便于水資源費的解交,在有水資源費征解業務的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水資源費”專戶,凡按月征收的水資源費,一律先繳入“水資源費”專戶。該戶除了辦理上交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轉入同級財政專戶的水資源費外,一律不得辦理其他支出。
縣級上交上級主管部門的水資源費,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于季末15日內分別上交省、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留歸本級的水資源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于季末15日內轉入同級財政專戶。省轄市和地區直接收的水資源費的上交和轉交時限同以上規定。
五、使用管理
1、水資源費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1)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供求計劃、水源監測等工作;
(2)開展節水、補源回灌、跨地區調水以及其他水資源保護措施;
(3)水資源管理業務費及業務人員培訓費;
(4)綜合節水措施、水資源基礎設施、水源工程建設的補助和交費單位節水措施貸款的貼息補助;
(5)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保護等新技術的推廣、宣傳。
2、各級留成的水資源費的使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安排使用,并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凡縣級單項業務支出超過3萬元、地(市)單項業務支出超過5萬元的,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凡需上級補助的水資源費,先由基層部門逐級上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撥付使用。
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收費和財務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水資源費。各級物價、財政和水利部門要加強對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省上和各地制定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精神不符的,一律停止執行。
199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