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7-03-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適應“劃分收支、分級管理”,“核定收支、收支掛鉤”的分級財政管理體制的改革需要,發揮鄉(鎮)級財政的作用,保證鄉(鎮)國家預算的收入和支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和《吉林省鄉(鎮)財政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鎮)財政是國家一級財政。各鄉(鎮)必須建立相適應的國庫機構。
第三條 鄉(鎮)級國庫為國家金庫縣支庫設立在各鄉(鎮)的代辦處,是鄉(鎮)級地方國庫。
鄉(鎮)級國庫代辦處(以下簡稱代辦處)的業務工作,由上級國庫實行直接領導;代辦處的工作,直接對上級國庫負責。代辦處應定期向上級報告工作情況;上級國庫可以對代辦處直接布置檢查工作。
第四條 代辦處的業務工作,由鄉(鎮)的工商銀行或農業銀行的基層辦事處、營業所代辦;在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雙設機構的地方,由工商銀行代辦。
第五條 代辦處的基本職責:
(一)辦理國家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和留解;
(二)辦理國家預算支出的撥付;
(三)向上級國庫和同級財政機關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
(四)協助財政、稅務部門督促企業和其他有經濟收入的單位及時向國家繳納應繳款項,對于屢催不繳的,依照稅法協助扣收入庫。
第六條 代辦處要及時、準確地收納各項國家預算收入。并按預算收入的級次和上級財政機關確定的分成留解比例,辦理各級財政庫款的劃分和留解。屬鄉(鎮)財政的收入,要列入鄉(鎮)財政庫款有關帳戶;屬縣級、市級、省級、中央級的預算收入要及時上劃縣支庫。
第七條 代辦處收納的中央級、省級、市級、縣級預算收入,原則上當日辦理上劃,如當日確實來不及的,最遲不能超過次日上午上劃。
代辦處收納的鄉(鎮)級預算收入,要五日報解一次。但累計金額達三百元以上的,要隨時辦理報解。月底日收入必須掃數報解。
第八條 代辦處經收的待報解國庫款,不能作為自己的資金來源使用,應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及時辦理劃解,保證庫款及時入庫。凡不按規定時間上劃報解,拖延積壓挪用的,從應上劃日的次日起,根據積壓金額,每天按萬分之三處以罰款。
第九條 代辦處要按照銀行的開戶管理辦法,為鄉(鎮)財政開立帳戶,辦理(鄉)鎮級財政庫款的支撥。
財政庫款的支撥,必須根據鄉(鎮)財政所填制的撥款憑證,在其存款戶內支撥,不得透支。
第十條 鄉(鎮)級地方國庫是國家金庫的組成部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動用國庫款,不得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
代辦處要嚴格審查預算收入的退庫。預算收入庫款的退庫,應按預算收入的級次和退庫的規定辦理,在退庫中如有挪用庫款等現象,要由批準退庫部門的領導和經辦員承擔經濟責任或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代辦處應加強會計核算工作,嚴密核算手續,健全帳簿報表,保證各項預算收支數字完整、準確,并做好對帳工作,每月要與組織收入的稅務部門核稽稅種和收入數,同時與鄉(鎮)財政所核對月末余款,年度對帳要在十二月二十三日前結束。
第十二條 為了有利于各代辦處的經濟核算,代辦處辦理國庫業務的手續費,均由當地縣財政局按規定的標準直接向代辦處結算。
第十三條 國庫業務用紙,由當地縣財政局統一印制和分發。
第十四條 國庫工作人員忠于職守、熱愛本職工作,嚴格保守國家機密,認真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財經制度,自覺地同違反財經紀律行為作斗爭。
第十五條 鄉(鎮)政府應加強對代辦處的領導,監督所屬部門、單位,不得超越國家規定的范圍動用國庫款。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吉林市分行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級有新現定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198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