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0-03-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省政府
建國以來,我省建成較大行、滯洪區十三處(不含北金堤滯洪區)涉及人口五十八萬零五百人,耕地一百萬零二千畝。在歷年的抗洪斗爭中,行、滯洪區群眾為顧全大局,保證行、滯洪工程的安全運用作出了重大貢獻。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現行的行、滯洪區政策已不適應行、滯洪區群眾生產、生活的要求。根據國務院批轉的《水利部關于蓄滯洪區安全與建設指導綱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有關規定,參照水利部、民政部、財政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有關行蓄洪區防洪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意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行、滯洪區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做好行、滯洪區管理工作。行、滯洪區所在市(地)、縣人民政府,要組織水利、農業、民政、財政、糧食、城建、公安及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行、滯洪區管理委員會,做好行、滯洪區內工程、土地利用、人口控制等方面的管理。省政府將成立落實行、滯洪區政策領導小組,由省農經委、計劃、財政、商業、水利、民政、糧食等部門參加,日常工作由省防汛辦公室負責。要嚴格執行各項規定,切實加強行、滯洪區的管理工作。
1、加強行、滯洪區內進水、退水、蓄洪堤防等項工程的管理維修,不允許在分洪、進洪口門附近和洪水主流區設置有礙行洪的各種建筑物,不允許在行、滯洪區內修堤圍田,以保證安全運用,充分發揮行、滯洪水效益。
2、行、滯洪區內的土地利用,應服從行、滯洪水的要求,由當地水利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制一規劃,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3、做好行、滯洪區人口控制工作。要宣傳行、滯洪區環境對人口容量的制約作用,控制人口增長。行、滯洪區內人口年自然增長率要低于所在縣的平均水平,由當地人民政府列入任期目標管理責任制,定期考核,嚴格獎懲。對人口超計劃增長的行、滯洪區,減少或停止國家給予的優惠待遇。
4、對行、滯洪區圍村堤內建房要合理規劃,限制每人占地面積。原則上不準在圍村堤外建房,必須在圍村堤外建房者,可按十年的人口發展計劃,規劃新的圍堤,經縣以上水利、城建和土地管理部門共同審批后方能實施。
5、在使用頻繁的老王坡、泥河洼、良相坡、潼元、黃郢、建灣等六處行、滯洪區(以下簡稱頻繁行、滯洪區)內,不允許修建大中型建設項目。在一般行、滯洪區內進行大中型項目建設,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經市(地)以上水利主管部門批準,自行安排防洪措施。
禁止在行、滯洪區內建設有嚴重污染物的工廠和儲倉。
6、行、滯洪區內的高地、舊堤應予保留,以備大水時臨時避洪。
二、改善行、滯洪區的生產條件。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制定規劃,把改善行、滯洪區生產條件作為一項任務,逐年安排實施。
要重視水利建設,加快農田基本建設步伐,改善灌溉、排水條件。
要從生產結構上進行合理調整,夏季選用早熟高產品種,秋季種植耐漬、耐淹作物,并大力發展鄉鎮企業、畜牧業、水產業和多種經營。
要保障生產資料供應,行、滯洪區的化肥、柴油等由省農經委牽頭會同供銷、農業、商業、扶貧等部門負責落實,優先保證供應,每畝供應數量要高于當地平均水平。在農業貸款上要給予照顧。
計劃、交通部門要把交通建設列入建設計劃或安排“以工代賑”項目,盡快修筑行、滯洪區內的鄉村公路,以促進生產發展。
三、做好群眾保安工作。為保證行、滯洪區群眾的安全,首先要對原有的莊臺、圍村堤工程進行整修加固。圍村堤外建房多的村莊,要將原有的圍村堤進行擴建;沒有莊臺、圍堤的村莊,要制定規劃,逐步實施,除土方工程主要依靠群眾利用勞動積累工自力更生完成外,對建筑工程,國家給予適當補助。
為保證超標準洪水和沒有圍村堤的行、滯洪區群眾的安全,要鼓勵群眾修建避水樓、平頂房;對通訊、報警、救生設施、安全撤退道路、橋梁等,要全面規劃,逐步安排實施。當前要做好群眾安全轉移的應急準備工作(包括宣傳動員、組織、道路、車輛、船只等),收到緊急預報或警報后, 即通過各種方式(包括電話、廣播、電視、鳴槍、點火或派人通知)迅速傳達到基層,并組織群眾安全轉移。
為落實保安措施基金,每年由水利廳從增加的一億元水利投資(基建部分)中適當安排,要求三、五年內解決好頻繁行、滯洪區內的安全設施修復、通訊報警設施和圍村堤外建房安全問題。
四、合理補償行、滯洪后群眾的損失。
1、麥前進水淹麥者,按減產程度折價(包括糧食和秸料)補償;因行、滯洪淹秋者,每畝補償種子、肥料、機耕等費用四十至六十元;因行、滯洪影響種麥者,補助排水油(電)費用。行、滯洪區內的國營農場和部隊農場,滯洪受淹不予補償。
2、為處理超標準洪水,經省批準安排的河道臨時扒口分洪和滯洪地區(包括水庫超標準蓄洪淹沒)所受損失,可比照上述標準適當予以補償。
3、對行、滯區群眾補償后仍有困難者,由民政部門按農村社會救濟適當解決。
五、開展洪水保險。對頻繁行、滯洪區內群眾的房屋、大牲畜等財產,實行地方法定洪水責任保險,按略高于保險公司規定的一般社會保險費率交納保險費,其中群眾負責繳納一般社會保險費,高出一般社會保險費部分和貧困戶無力繳納的一般社會保險費,由省補助解決(從防洪基金和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中各補助50%)。
六、實行防洪基金制度。使用行、滯洪區蓄滯洪水,是犧牲局部以保大局效益的必須措施。因此,行、滯洪后造成的經濟損失,應向受益的工商企業等單位和農戶收取防洪保護費,建立行滯洪區防洪基金,同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改變過去洪災損失單純依靠政府救濟的辦法。
1、防洪基金的基數,根據全省行、滯洪區多年平均需用的年淹沒補償費、沖毀水利工程及土地的修復費和洪水保險補助費測算確定。
2、國家承擔防洪基金總額的三分之一,即從省防御特大洪水費、農田水利費、民政救災費中解決,其余部分向中央部委申請解決。對各行、滯洪區的補助經費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同的補助比例。
3、受益區的工商企業等單位和農戶承擔防洪基金總額的三分之二。即一千萬元,從行、滯洪區受益范圍內工商企業等單位和農戶收取防洪保護費。收取防洪保護費的標準:受益農田每畝收取零點五至一公斤小麥;工商企業按產值(或營業額)的千分之一至一點五收取。行、滯洪區的受益范圍和防洪保護費的計收、管理辦法,由省落實行、滯區政策領導小組會同水利廳、財政廳、物價局另行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4、防洪基金由省落實行、滯洪區政策領導小組統管,日常事務由省防汛辦公室負責處理。其使用范圍是:行、滯洪后的損失補償,水利工程及土地的水毀修復,滯洪區群眾的洪水保險補助等。防洪基金要專款專用,動用時必須報省主管部門批準。
七、實行特殊優惠政策,安排好行、滯洪區群眾生活。
1、將頻繁行、滯洪區內的鄉、村列為窮困區,按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一切優惠政策。
2、實行“一水一麥”政策,在口糧標準上,仍執行夏季留足全年二百一十公斤標準的辦法,夏季留不夠的,秋季補上;秋季又滯洪受淹者,用統銷糧補足。對定購任務重(超過以前規定的糧食定購基數),因而影響留糧標準的,在今后落實糧食合同定購任務時進行調整。
3、滯洪受淹后,救濟糧和燃煤供應要高于一般災區。
以上規定,各有關市、地、縣應積極采取相應措施,認真貫徹落實。
199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