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頒布時間:1988-03-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省人大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切實發揮代表參政議政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省人大常委會多年來的工作實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大代表對全省各方面的工作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法律賦予的職權,也是代表人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重要形式之一。認真辦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對于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密切聯系群眾,促進經濟建設,推動全省工作,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各承辦部門應當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積極負責地進行辦理,不得草率應付。
第三條 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以及有關的機關和組織負責辦理,并負責答復代表。
第四條 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凡屬幾個部門辦理的,可由各業務部門分別辦理,分別答復代表;也可以一個部門為主,有關部門協同研究辦理,由為主的部門答復代表。與其業務有關的部門不得互相推諉。
對于內容相同的建議、批評、意見,可以并案辦理,分別答復;對于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意見,應當逐人答復。
第五條 承辦部門對于交辦的代表建議、批評、意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辦理:
(一)法律和政策有明確規定,本部門已經或正在解決的問題,要據實答復代表;
(二)應當解決或經過努力能夠解決的問題,要采取有效措施,抓緊解決;
(三)需調查研究或請示上級決定的問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或向上級請示后答復;
(四)超出現行政策規定,或因事實有出入,不便采納的問題,應向代表說明情況;
(五)答復代表的復文,應經部門領導人審核簽發,并抄送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代表所在選舉單位的市、縣人大常委會。
第六條 承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各部門,都要明確一位領導人分管,指定專門機構或者專人具體負責。
承辦部門收到代表的建議、批評、意見,應及時研究辦理,并在三個月以內辦完。個別情況復雜,三個月以內確實無法辦完的,應在限期內向代表解釋清楚,辦完之后再作正式答復。
對于不認真、不及時辦理代表建議、批評、意見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要進行催辦和檢查,必要時可請部門負責人向主任會議匯報。
第七條 承辦部門對于代表建議、批評、意見的辦理,應堅持辦完一件,答復一件;全部辦完后,應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辦理情況。
第八條 代表對承辦部門的答復不滿意,可以要求重新辦理和答復;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收到答復的抄件,可以向代表征求對答復的意見,也可以要求有關部門重新辦理。
第九條 代表在代表大會期間提出的議案經大會主席團決定改作建議、批評、意見處理的和代表在視察中以及在平時工作中提出的建議、批評、意見,均按本辦法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實行。
198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