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9-01-1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省政府
第一條 為支持社會力量辦學,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的管理,保證教育質量,保護辦學者和就學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力量,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事業(yè)單位、民主黨派、社會團體、集體經濟組織以及經國家批準的私人辦學者和其他辦學者。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社會力量舉辦的面向社會招生的不具有頒發(fā)國家承認學歷證書資格的各級各類學校、培訓班(以下簡稱學校)。
舉辦具有頒發(fā)國家承認學歷證書資格的各級各類學校,應按照國家發(fā)布的學校設置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社會力量辦學的管理工作,對社會力量辦學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
第五條 社會力量辦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懂教育、會管理的領導班子,有專職校級領導和教學、行政、后勤管理人員;
(二)有切合實際的辦學方案和教育、行政、學籍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符合教學要求的校舍和教學設備。采用函授形式教學的,應有固定的函授網點和必要的面授時間;
(四)有與培養(yǎng)任務相適應的專職、兼職、聘任的教師;
(五)有正當?shù)慕涃M來源,有相應的財務管理機構或專職財會人員。
第六條 具備辦學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申請辦學時,須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辦學報告、辦學證明,填報《社會力量學申報表》。
單位申請辦學,由其主管部門出具證明。私人申請辦學,在職人員由其所在單位出具證明;離退休人員由原單位出具證明;非在職人員、農民由當?shù)亟值擂k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證明。辦學證明包括辦學方向、條件以及辦學負責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業(yè)務能力等方面的內容。
第七條 社會力量舉辦大專層次的學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所在地的市(地)教育行政部門管理;舉辦中專層次的學校,由所在地的市(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管理;舉辦其它學校,由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管理。
省外社會力量來我省辦學,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本辦法,對社會力量辦學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發(fā)給《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
第九條 學校變更名稱、類別、層次、更換舉辦單位或舉辦人,改變隸屬關系等,應按原審批程序重新辦理批準手續(xù)。
第十條 學校停辦時,應到原審批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ù),交回公章及《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并按照國家教委、財政部發(fā)布的《社會力量辦學財務管理暫行規(guī)定》,清理財、物及債權、債務。
第十一條 學校制作招生廣告,須經批準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學員學習期滿,學校發(fā)給由校長簽署的“結業(yè)證明”,不得頒發(fā)畢業(yè)證書。
第十三條 社會力量辦學的經費自行籌集。學校可向學員收取合理的學雜費。收費標準由省教育委員會、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制定。
第十四條 學校的全部收入及固定資產歸學校所有。學校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堅持財務公開、勤儉辦學的原則,嚴格遵守財經紀律,接受財政、銀行、審計、教育等部門的監(jiān)督和檢查。
第十五條 學校應向直接管理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繳納學雜費總收入3%的社會力量辦學基金,用于社會力量辦學事業(yè)的發(fā)展。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視其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頓、責令停辦、退還學費、責令賠償損失;會同有關部門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額兩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辦學的;
(二)擅自制作招生廣告的;
(三)濫收費用的;
(四)辦學質量低劣或發(fā)畢業(yè)證書的;
(五)虛報學員人數(shù)、弄虛作假的;
(六)不繳納辦學基金的;
(七)妨礙或阻撓監(jiān)督檢查人員執(zhí)行任務的。
罰沒收入全部上繳當?shù)刎斦?/p>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政處罰,由直接管理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決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訴后十五日內作出裁決;對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裁決不服的,應在接到裁決通知后十五日內向當?shù)厝嗣穹ㄔ浩鹪V。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教育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八條 以社會力量辦學為名,從事違法活動,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社會力量辦學申報表》和《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格式,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jù)審批權限自行印制使用。
第二十條 駐河南省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舉辦學校,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fā)布的《河南省社會力量辦學暫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過去省內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zhí)行。
198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