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3-09-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省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明確建設中有關方面的責任,確保重點項目按合理工期、高質量地進行建設,全面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從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局出發,所確定的基礎設施、基礎工業和公益事業的骨干建設項目。
第三條 我省所有省定重點建設項目(包括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均應嚴格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切實加強對重點建設的領導,正確處理重點建設和一般建設的關系,優先保證重點建設。
第五條 省政府大型項目建設管理機構負責對省重點建設項目實行統一組織和全過程宏觀管理。
第六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由省行業主管部門或市(地)提出申請,省計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省經濟發展戰略從已批準立項的項目中選出,經省大型項目建設領導小組批準后,由省計劃主管部門下達。
第七條 重點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重點建設項目一經確定,必須集中財力、物力、人力按合理工期建成投產,發揮投資效益。
第二章 前期準備
第八條 重點建設項目應積極推行業主責任制。聯合投資的項目由投資各方派人組成董事會,政府單一投資的項目設立管理委員會。項目業主從建設項目的籌劃、籌資、設計、建設實施直至生產經營、歸還貸款及債券本息等全面負責,并承擔投資風險。 項目業主應選派富有項目管理經驗的人員,組成精干的項目管理班子,經董事會或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報省大型項目建設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 重點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應推行工程承包公司管理承包的辦法,有能力的項目業主單位,也可以自己組織實施。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嚴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做好重點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
第十一條 重點建設項目土地征用實行縣(市)政府包干負責的辦法。
第十二條 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管理工作,由省大型項目建設管理機構會同省計經委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規范和標準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未經工業性試驗考核合格的新工藝、新設備,不得在項目設計中選用。
第十四條 項目概算總投資應包括建設期利息、材料價差、國家調整匯率及繳納稅金、流動資金等因素,不留缺口。
第三章 建設實施
第十五條 項目業主單位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申請開工,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建設。
第十六條 項目業主單位必須根據實際條件按合理工期編制項目總體網絡進度計劃,報省大型項目建設管理機構備案;并依據總體網絡計劃,編制年度、季度計劃。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施工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不得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指定設備、材料生產廠家。并應派設計代表常駐施工現場,密切配合施工,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與設計有關的問題。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項目總體網絡計劃,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網絡計劃,推行“項目法”施工,確保合理工期。
第十九條 省計劃主管部門應按合理工期安排投資計劃。專業銀行、投資公司和其它投資方的投資,以及市(地)、企業承擔的自籌資金,應嚴格按國家和省下達的計劃建設進度,按時組織到位,并作好資金調度工作。
第二十條 建立重點建設項目信息網絡和直接報告制度,省大型項目建設管理機構可以在各項目單位建立信息員網絡,運用現代化手段,按期建立直接報告制度。
第二十一條 重點建設項目應建立健全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大型項目建設管理機構和省計劃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對重點建設項目應加強審計監督,審計部門要建立重點建設事前、事中、事后審計制度。
第二十三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行調度會和現場辦公制度,省政府或省政府委托省大型項目建設管理機構負責協調解決跨部門、跨市(地)的綜合性問題,省直各有關部門、各市、地必須服從協調和調度。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該支持和服務于重點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要確定責任部門,負責協調解決當地出現的影響重點項目建設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要動員有關方面和當地群眾關心、支援重點建設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重點項目建設。
第二十六條 重點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和重點建設項目單位應做好治安保衛工作。對破壞重點建設項目的違法犯罪活動,公安、司法機關必須依法嚴厲打擊。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重點建設項目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重點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有權拒絕支付國家統一規定的收費目錄和標準以外的各項費用。
第四章 竣工驗收及獎懲
第二十八條 重點建設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建成、試生產合格后,重點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應按有關規定上報竣工報告,由省行業主管部門或市(地)計劃主管部門及時組織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后,由省計劃主管部門會同省大型項目建設管理機構或報請國家計劃主管部門、省政府正式組織驗收。 竣工驗收的具體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重點建設項目建成后應進行后評價,由重點建設項目業主單位委托咨詢單位提出評價報告,按隸屬關系,報省行業主管部門、市地計劃、經濟主管部門、省大型項目建設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省大型項目建設管理機構要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對概算投資有節約、經濟效益好,質量、造價、工期和各項技術經濟指標與國內同類型項目相比居于先進水平的重點建設項目業主和有關單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嚴重影響工程進度和質量、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個人,按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大型項目建設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