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7-10-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省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省縣以上(含縣,下同)水利部門管理的水庫、灌區、提灌、提排、噴灌等水利工程。
第三條 省、市、地、縣(市)水利部門主管水利工程水費的核訂、計收和管理工作,并負責監督檢查本細則的實施。
第四條 水利工程實行有償供水,按量計費。工業、農業和其它一切用水戶,必須按照規定交納水費。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計劃供水管理,同用戶簽訂合同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按照合同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水費征收工作的領導,教育用戶按時交納水費,節約用水,保證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所需要的基本費用,充分發揮其經濟效益,更好地為工農業生產和城鄉人民生活服務。
第二章 水費標準
第六條 根據《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礎上,應逐步實行按全部供水成本核訂水費標準。
第七條 各類水費標準
一、農業用水
1、按用水量計收的,以灌區總干渠首進水閘為計量點,糧食作物用水每立方米收費八至十厘,經濟作物用水每立方米收費九至十一厘。
2、基本水費加用水量計收的,基本水費每畝每年收一元八角(習慣以糧抵頂水費的地方,也可以當年糧食收購牌價折算,用小麥抵交),另加實際用水量;糧食作物用水每立方米收費四至六厘,經濟作物用水每立方米收費五至七厘。
3、提灌、噴灌利用縣以上水利部門管理的渠道取水的,每立方米收費六至八厘。
4、引黃放淤改土用水的,每立方米收費二至三厘。
5、經上級水利主管部門批準,通過河道或渠道,向灌區以外跨縣臨時送水灌溉的,以水源進入受益縣界為計量點,每立方米收費八至十厘。
二、工業用水
1、消耗水,以水利工程供水起點為計量點,每立方米收費四十至四十五厘。
2、貫流水(用后進入原供水系統,水質符合標準,并結合用于灌溉或其它興利的)和循環水(用后返回水庫內,水質符合標準的)每立方米收費八至十厘。
凡水質污染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不準返回水利工程設施內,由污染單位負責處理,并按消耗水水費計收。
3、鄉鎮企業用水,消耗水每立方米收費三十至三十五厘,貫流水,循環水每立方米收費六至八厘。
三、城鎮生活用水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鎮自來水廠水源并用于居民生活的,以供水起點為計量點,每立方米收費十五至二十厘。
四、水力發電用水按《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計收水費。
五、其它用水
1、用于改善環境和公共衛生的,以灌區總干渠首為計量點,每立方米收費八至十厘。
2、由水利工程供水養殖(含魚池養魚)、種植(含果樹、蔬菜)的,以灌區總干渠首為計量點,每立方米收費九至十一厘。
3、非灌溉期引水灌塘、灌庫和回補地下水的,以灌區總干渠首為計量點,每立方米收費二至三厘。
第八條 利用縣以上水利部門管理的水利工程排水、提取河水和在回水、補水范圍內取水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按照《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核訂水費標準,經上一級水利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執行。省水利廳直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報省水利廳審查批準。
利用縣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管理的水面航運的,應交納水費,用于工程維修養護。收費標準由省水利廳與省交通廳具體商定。
第九條 引用黃河水利資源的單位,應按照水電部有關規定,向黃河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納水費。
第三章 水費計收
第十條 水費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按照規定統一計收,或委托其他單位代收。代收單位可從實收水費中提取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一點五的代辦費。
一、農業水費,由鄉(鎮)、村管水組織、管水員負責向農民用戶收取或委托其他單位代收,統一上交供水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條件的地方,也可實行先交費后供水的辦法。農業水費,一般分夏秋兩季結算。
二、工業、城鎮生活及水電站等用水,按月計量收費,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按合同與用水戶逐月結算或委托有關單位代為結算。
三、向灌區以外臨時性供水的,在每次放水之前,用水單位應按計劃供水量預付百分之六十的水費,其余部分供水結束后一次結清。
第十一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按時交納水費,逾期不交的,按拖欠額每天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逾期時間的計算;直接收費的,按交費通知書規定的限期終了后次日起計算;委托收款的,按受托單位規定的結算期滿次日計算。
經一再催交無效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報經上一級水利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十二條 超計劃用水的單位,應實行超額累進收費。工業和城鎮生活用水,超計劃在百分之二十以內的,超計劃部分加價一倍;超計劃在百分之四十以內的,加價兩倍,超計劃在百分之六十以內的,加價三倍;超計劃在百分之六十一以上的,除對超計劃部分加價四倍收費外,并相應限制或停止供水。
農業用水,其超計劃部分,按上款規定減半計收。
第十三條 尚有移民遺留問題的水庫,可按水費的十分之一,加收庫區移民扶助金,用于庫區移民發展生產,加收年限一般為五年。移民扶助金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代收,統一上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移民工作部門。
第十四條 農業用水單位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生產受到重大損失,交納水費確有困難時,可提出申請,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依照農業稅減免比例,報上級水利主管部門批準,減收或免收水費。因減免水費,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當年正常開支確有困難時,可從“以豐補欠基金”中補助;仍有困難時,由同級水利和財政部門協商,從水利事業費中給予臨時補貼或借款扶持。
第四章 水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 水費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主要經費來源,視為預算收入,抵作供水成本和事業費撥款,免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繼續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工程管理以外的開支。
第十六條 水費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大修理和更新改造。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按照規定逐年提取大修理費和折舊費,并專項存入銀行,專款專用。
省、市、地、縣(市)水利主管部門,可從直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大修理費中調集百分之三十,用于統籌安排所屬水利工程的緊急大修任務,但不得用于機關本身和水利工程管理以外的開支。
第十八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可以從年終水費結余中提取百分之三十,建立“以豐補欠基金”,主要解決水費收入較少年份的資金短缺問題。
第十九條 防洪工程所需的歲修費,應按規定列入水利事業費預算。
第二十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實行經濟核算,加強經營管理,增收節支,不斷提高經濟效益,降低供水成本,逐步向企業化、社會化過渡。
第二十一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切實管好、用好水費,并按照規定編報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和預算。
各級財政、審計和水利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財務監督,保證資金使用效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集體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費標準和計收辦法,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七日省人民政府批準頒發的《河南省水利工程水費征收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198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