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5-06-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為了保護人民健康,維護市容衛生,創建文明城市,必須革除隨地吐痰和亂丟果皮、紙屑、煙頭等雜物的陋習,實施以下規定:
一、凡干部、職工、居民以及進城的農民、游客,一律禁止隨地吐痰和亂丟果皮、蔗渣、紙屑、煙頭等雜物。違者,除責令其立刻就地擦凈或揀回外,并罰款二元。
二、各單位都要嚴格執行本規定,設立衛生監督崗,配備監督人員,采取專業隊伍(退休工人、環衛人員等組成)和群眾相結合的執罰辦法,認真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機關、學校、商店和人民團體,有權按《規定》在所轄地段監督管理和執罰。對本規定執行不力的單位,要追究主要領導同志的責任,并罰款十元。
三、本規定由廣州地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會同各級五講四美熱愛活動委員會辦公室、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及各級政府的衛生部門,組織實施。
四、對隨地吐痰和亂丟果皮、紙屑、煙頭等雜物拒不繳納罰款者,則扣留證件由其單位督促交款;辱罵、毆打檢舉人員或執法人員者,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本規定自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本市以前頒發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此規定執行。
198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