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6-04-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為加強城市道路(含市郊公路)兩旁的建設和管理,美化城市,特作如下規定:
一、市政建設部門新建、擴建道路,應按城市規劃的道路寬度和要求進行征地和建設。市規劃部門在制訂道路規劃時,應作出道路兩旁建設規劃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執行。各單位應配合規劃部門對道路兩旁的建筑管理,保證規劃方案的實施。
二、城市建設新開發的地區,凡承擔開發的單位應按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設計、統一施工、統一配套、統一管理的要求辦理。
三、道路兩旁的各項工程建設,要進一步發揚我市傳統的建筑風格,搞好園林綠化布局。凡在路寬四十米以上的,建筑紅線后退不得少于五米,路寬三十米以上不足四十米的,建筑紅線后退不得少于三米,其首層或二、三層應用作公共或商業服務用房。大賓館、大酒家、大劇院、大游樂場等建筑物,應在首層或院內或地下設有停車場。
四、廣深、廣中、廣佛、廣從、廣花、廣汕、廣新、廣清、廣番公路以及廣州大道和高速公路的廣州路段,除市規劃部門批準的地段外,從規劃道路中線起算每邊各五十米(即按一百米控制)內,不準搞臨時建筑以及擺設工商業點檔。
五、道路兩旁暫時未能按規劃建設使用的地段,由市規劃部門埋設規劃路邊界樁,豎立明顯標志。在規劃道路和建筑退縮紅線范圍內,不得搭建任何建筑物和堆放材料、雜物,違者,限期拆除或清理,逾期不處理的,由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強制拆除、或沒收。
六、凡在規劃道路邊線以外,需搭建臨時簡易建筑的,由各區建設管理部門組織統建。臨時占用土地及其設計方案要報市規劃部門審核批準,并向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繳交每平方米二十元的保證金,能在城市建設需要時,一個月內無條件自行拆除的,可如數發還保證金;逾期不拆除者,由城管監察部門強行拆除以料抵工并沒收其保證金。
七、對已占路占街的臨時點檔和違章建筑,應按市政府穗府[1985]118號《關于清理道路兩旁違章建筑和亂搭亂蓋的通告》的規定,由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有組織有計劃地逐步拆除或遷移。
八、道路兩旁的違章建筑清理后,各區政府及市有關部門應有效地管起來,綠化部門要充分利用邊角地帶,搞好道路兩旁的綠化、美化建設。
九、本規定由廣州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負責監督實施。
198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