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6-10-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完好保存和有效地利有黨和國家的檔案財富。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各級國家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檔案是檔案館開展工作的物質基礎。省檔案館應將檔案接收與征集(以下簡稱收集)工作列為本館業務建設的重要任務,配備專人負責,并經常研究解決檔案收集工作中的問題。
第三條 省檔案館是保管省級機關單位檔案的綜合性檔案館。省檔案館收集工作的基本指導思想是:維護黨和國家歷史真實面貌,按照檔案分級管理的原則,將省直機關單位形成的具有工作查考、科學研究和歷史憑證作用的各種門類、各種載體形態的檔案,完整齊全地收集進館,建立內容豐富,結構合理的館藏體系。
第四條 省檔案館收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檔案的范圍。
(一)中共廣東省委、省顧問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省人民政府、省政協、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等機構及其工作部門和直屬的臨時性單位形成的檔案。
(二)省總工會、共青團廣東省委、省婦聯、省科協、省文聯、省僑聯、省作協等機構及其工作部門形成的檔案。
(三)經協商同意,接收或代存省級各民主黨派機構形成的檔案。
(四)省人民政府直屬工作部門的派出性單位形成的檔案(作為派出單位全宗的組成部分)。
(五)省人民政府直屬工作部門所屬的獨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從事某項事業的行政管理機關和企業、事業等單位(指處級以上單位)形成的檔案。
(六)已經撤銷的中共廣東省委、省人民政府直屬工作部門或直屬工作部門的所屬單位形成的檔案。
(七)省經人事管理權限內的著名人物活動形成的檔案(不含其干部檔案)。
(八)省級組織、人事部門任免管理權限范圍內的死亡干部檔案,以及已故的省級知名人士和中共廣東省委、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檔案。
(九)省直機關單位業務活動中形成的能反映本專業、科技發展狀況的各種載體的專業檔案、科技檔案。其中,獲省級以上獎勵的科研成果檔案,全省性的大案、要案訴訟檔案的,省的名牌產品和傳統生產工藝檔案,以及全省有影響的大型企業、重要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和典型個體工商戶的檔案等,由省檔案館負責接收;確定向專業檔案館移交的,由各專業檔案館負責接收。
(十)中共中央、中央辦公廳文件,由省委辦公廳負責立卷;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由省政府辦公廳立卷;其他上級機關文件,由省級的主管機關負責立卷,然后分別向省檔案館移交。
(十一)中共中央、國務院主管部門駐省單位所形成的檔案,凡中共中央、國務院主管部門確定向省檔案館移交的,由省檔案館負責接收。
第五條 省檔案館收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檔案的范圍:
(一)全省各級黨組織、革命政權、地方武裝和革命群眾團體形成的革命歷史檔案。
(二)歷代省級政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形成的各類歷史檔案。
第六條 省檔案館在收集省直機關單位檔案進館的同時,還應收集有助于了解檔案內容和立檔單位歷史面貌的、本單位編印的各種資料。包括:簡報、通訊、書籍、雜志、報刊、學報、圖片、照片、畫報、手冊、地圖、年鑒、回憶錄、文件匯編和資料匯編、會議特刊、專刊、科技資料、成果匯編、產品目錄等。
解放前編印的反映廣東省我黨、政、軍、群革命活動的革命歷史資料、舊政權廣東省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刊物、資料匯編、報紙、雜志、年鑒、地方志,以及族譜、家譜等都屬于收集的范圍。
第七條 省檔案館應收集保管中央領導同志在廣東活動時的講話、題詞、照片、錄音、錄像等檔案原件或復制件。
第八條 省檔案館應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發的《機關檔案工作條例》和國家檔案局頒發的《檔案館工作通則》的規定,接收有關保管期限的檔案,并協助檔案室做好案卷進館前審查和調整保管期限的工作。
第九條 省檔案館收集省直機關單位的檔案、資料,應分期分批進行。在第七個五年計劃期間,接收1949年至1970年的檔案、資料,經協商同意,也可接收到1976年的檔案、資料。
第十條 凡向省檔案館稱交的檔案,移交單位必須收集齊全,正確劃分保管期限,保證檔案質量,并編制檔案目錄(包括案卷目錄和卷內文件目錄),全宗說明一式三份(交檔案館二份,移交單位留存一份)。
第十一條 省直各廳局級以上機關移交進館的檔案、資料,由省檔案館派人檢查驗收;各廳局級所屬單位需進館的檔案,分別由各主管廳、局組織,省檔案館派人參加共同檢查驗收,符合要求的方得向省檔案館移交。
中共中央、國務院主管部門駐省單位移交進館的檔案、資料按上款規定辦理。
撤銷單位的檔案,由原單位或代管單位負責整理,經省檔案館派人檢查驗收后進館。
第十二條 本細則從1986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