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6-10-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為促進本市農村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調動鄉(鎮)政府組織財政收入、管好財政支出的積極性,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鄉(鎮)財政的決定精神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制訂本辦法。
一、市屬各縣、白云區、天河區、芳村區、海珠區、黃埔區(以下簡稱區),建立鄉(鎮)財政必須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與地方、全民與集體,以及國家、集體、群眾之間的關系。各鄉(鎮)財政機構是國家財政部門的組成部分,又是鄉(鎮)財政管理機構,受鄉(鎮)政府和縣(區)財政部門的雙重領導,負責統管國家財政和鄉(鎮)財政的收支,行使財政管理和財政監督職能,各級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支持鄉(鎮)財政的工作。
二、鄉(鎮)財政的職責范圍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稅收法規和各項財務制度,遵守財經紀律。
(2)負責組織與管理鄉(鎮)級財政范圍內的各項財政收支,以及鄉(鎮)政府各項預算外資金和國家規定的自籌資金的籌集、分配和組織管理工作。
(3)協助鄉(鎮)企業建立和健全各項財務會計制度,研究生財、聚財、用財之道,搞好經營管理。
(4)嚴格執行國家財政預、決算制度。按期編制預、決算,報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并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
三、鄉(鎮)財政的收入由國家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自籌資金組成;鄉(鎮)財政的支出也相應由國家預算內部分、預算外部分以及鄉(鎮)政府用自籌資金安排的各項支出組成。收支的劃分,必須正確處理縣(區)財政與鄉(鎮)財政之間的關系,具體收支范圍,由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財政部文件精神,結合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四、鄉(鎮)財政的管理體制,可實行以下形式:定收定支、收支掛鉤,總額分成,一年一定;定收定支,收入上交,超收分成(或增長分成),支出下撥,超支不補,結余留用,一年一定;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定額上解(或定額補助)一定幾年。選用哪種管理形式,由各縣(區)
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五、實行縣(區)和鄉(鎮)財政分級包干后,由市財政轉借和下撥的各種周轉金和各項專款不作為包干基數包給鄉(鎮)財政,但鄉(鎮)財政有權監督和管理這部分資金的分配、使用和回收。
六、國家預算內資金的使用,必須按照國家財政的有關規定安排,如有結余,可結合預算外資金和自籌資金,由鄉(鎮)政府統籌安排,但應分別記帳和結算,并向市、縣(區)財政部門報送有關報表。對于從事鄉(鎮)財政工作的專職干部,市、縣(區)各級財政部門應定期組織培訓和業務學習。
七、鄉(鎮)財政不設立鄉(鎮)一級金庫,庫款的解繳和撥付仍按現行的辦法執行。
八、各縣(區)應按照鄉(鎮)規模大小和經濟情況設置財政所。每個鄉(鎮)財政所按人口密度和經濟狀況、財政任務配備專職干部。具體人員編制,由縣(區)編制部門核定。
九、建立鄉(鎮)財政后,由于政策調整、發生自然災害等因素,而對各鄉(鎮)財政收支影響較大的,除有規定外,一般不再調整鄉(鎮)的收支基數和專款結算。農業稅減免指標仍由各縣(區)財政部門掌握,以便于調劑,但不搞平均分配。
十、各縣(區)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并抄送市財政局備案。
1986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