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6-09-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為適應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有計劃地組織招用本市農村富余勞動力和其他外來勞動力(以下簡稱外來勞動力),加強勞動力管理,特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 臨時招用外來勞動力歸口勞動部門統一管理。工商、城建、公安、銀行、稅務等有關部門,應配合搞好管理工作。
第二條 各單位每年應將需要臨時使用外來勞動力的計劃送主管局(總公司)匯總,報市勞動局統一平衡,有計劃地統籌招用。
第三條 臨時招用的外來勞動力,不得轉移戶口和糧食關系。招用省外勞動力應從嚴控制。
第四條 管理范圍和審批權限:
(一)凡在市區內的市屬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中央、省、部隊、外地駐穗機構,中外合資、合作、外資企業,以及其它聯營企業臨時使用的外來勞動力。
(二)市內單位使用經市建委、交通、工商等有關部門批準,臨時進入本市的外來建筑企業、運輸業和其它企事業單位及其臨時招用的外來勞動力。
上述兩項,由市勞動部門管理和審批。
(三)區屬全民及集體單位和轄區內的鄉鎮企業、個體戶、專業戶臨時使用的外來勞動力,由區勞動部門管理和審批。
第五條 市、區勞動部門應加強對外來勞動力的管理。檢查督促各用工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為用工單位服務。
第六條 臨時使用外來勞動力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管理范圍在市或區勞動服務公司辦理招用審批手續。同時繳交每人每月二元的手續費;被招用者應向所在縣勞動服務公司繳交每人每月二元的管理費。除此以外,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收取此類費用。
屬于勞務承包關系的,其用工間接費(含管理費)由雙方商定。
第七條 用工單位臨時招用外來勞動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社會勞動力中無法招到的。
(二)非常年性、固定性生產(工作)崗位。
(三)年滿十六周歲以上,身體健康者。
(四)勞動者須持有當地縣有關部門的證明。
(五)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由主管局(總公司)加具意見,并經派出勞動力所在縣勞動部門鑒證。
(六)負責申報臨時戶口和辦理其它有關手續。
第八條 外來勞動力的工資待遇由雙方協商解決,但不應低于同類工種正式職工的工資。
第九條 使用外來勞動力必須進行政治思想、文明生產和安全生產教育,同時應進行技術培訓。
第十條 用工單位臨時使用外來勞動力必須嚴格執行正式工現行的勞動保護規定,并按有關規定實施勞動保險。如發生工傷、死亡事故,應及時向勞動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嚴禁私招亂雇外來勞動力。凡不按本規定辦理招用手續的,除責令補辦手續外,還應按私招亂雇人數,對用工單位處以每人每月二十元罰款,并視情節輕重,對用工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罰款通知書按審批權限由市、區勞動部門發出。
用工單位被罰款項不得打入成本;對個人的罰款,不得在單位報銷。
罰款金額全部上繳地方財政。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辦理。解釋權屬廣州市勞動局。
第十三條 市屬縣臨時使用外來勞動力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198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