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6-05-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齊齊哈爾市委 齊齊哈爾市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關建設,發揮部門職能作用,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及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崗位責任制是在黨政機關中實行的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條 本條例在全市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中施行。
第二章 崗位責任制度
第四條 各部門應按照規定的工作任務、職責范圍、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規定出所有工作人員的職位、權力、責任和獎懲條件,做到任務到人、權力到人、責任到人。
第五條 所有工作人員都要根據自己的職位,制定崗位責任制,經群眾討論修改,逐級審定,然后付諸實施,在實踐中不斷加以完善。
領導干部的崗位責任制,要由本人起草,交下一級討論,然后再由上一級審定。實施時必須堅持對上實行逐級負責,對下采取分級督促的制度。
第六條 崗位責任制一經確立,所有工作人員都須嚴格遵照執行。
第七條 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
1、工作任務。明確規定每個工作人員應承擔的具體職能業務和必須完成的任務。
2、工作權限。明確規定每個工作人員在人事、業務、財務上以及其他方面所應行使的權力(如主管多少下屬,有權處理什么業務事項,在誰的直接領導下工作等)。
3、工作標準。必須實行目標管理,明確規定每個工作人員完成工作任務時在質量、數量和時限上的具體要求。
4、工作責任。明確規定每個工作人員完成工作任務、行使工作職權時在政治上、行政上、法律上所應負的責任。
5、共同要求。對工作人員在政治態度、思想品質、學習效果、遵紀守法等方面提出基本要求。
第八條 結合崗位責任制,明確、具體地制定思想政治工作、學習、會議、財務等各項機關管理制度。
第九條 崗位責任制度的基本形式:
1、按職定責、定權責任制。具體內容是:按照部門及職位定權、定責、定指標。采取這種形式的主要是黨、政、群機關。
2、聯系經濟指標責任制。具體內容是:按業務分工包企業,根據產值、利潤、銷售和產品質量四項指標確定任務,以經濟效益為主要考核內容。采取這種形式的主要是企業的行政管理部門。
3、任務包干責任制。具體內容是:定人、定任務、定時間,包片、包點同分管工作相結合,并根據分管工作和包片、包點任務指標的完成情況確定獎懲。采取這種形式的主要是鄉鎮機關和街道辦事處。
4、技術承包責任制。具體內容是:定人、定任務、定合同,包技術指導、包經濟指標。采取這種形式的主要是業務主管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科研部門。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條 為使崗位責任制得以順利施行,須建立必要的考核制度。采取組織考核和群眾評議相結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結合的方法,依據崗位責任制度,從本質上反映每個工作人員的工作成績和貢獻大小。
第十一條 考核內容:實行德、能、勤、績的全面考核,以考績為主。把責任和勞、績結合起來,對工作成績和工作效率進行客觀評價。
第十二條 各級領導機關都要建立崗位責任制考評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崗位責任制的建立與實施,由同級考評委員會統一領導,考評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考核采取一級考核一級的辦法。即上級考核下級,正職考核副職,最后由考評委員會作出結論。
第十四條 考核要堅持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月小結,季寫實,半年初評,年終總評。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五條 堅持獎勵與懲罰相結合,以獎勵為主;教育與懲罰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建立獎懲制度,并以考核結果為依據,獎優罰劣。
第十六條 獎勵條件按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的《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行獎勵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獎勵種類的使用、比例、批準權限、程序、經費以及獎勵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省人事監察局制定的《貫徹執行〈黑龍江省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行獎勵的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八條 對不能認真履行崗位責任制,工作不負責任,完不成規定的工作任務和不勝任本職工作的工作人員,應根據本部門的獎懲辦法,予以批評教育或調整工作崗位。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縣、區和市直各單位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市各級黨政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由齊齊哈爾市人事監察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如與上級有關規定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198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