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78號
頒布時間:1992-10-2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陜西省政府
《陜西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九條修改為:
第十九條 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
一、征用耕地3畝以下(含本數,下同),其他土地10畝以下,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征用菜地10畝以下,耕地3畝以上30畝以下,其他土地10畝以上50畝以下,由省轄市人民政府或地區(qū)行政公署批準。
三、征用西安市城區(qū)、郊區(qū)的菜地20畝以下,耕地3畝以上50畝以下,其他土地10畝以上100畝以下,由西安市人民政府批準。
西安市城區(qū)、郊區(qū)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按照本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四、征用土地面積超過本條二、三項,不足五項規(guī)定數額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五、征用耕地1000畝以上,其他土地2000畝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報國務院批準。
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青苗鏟除和單位、群眾搬遷,按照征地審批權限一并報批。
199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