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發法字[2006]34號
頒布時間:2006-09-23 10:15:25.000 發文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哈爾濱市供熱企業綜合信用評價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哈爾濱市供熱企業綜合信用評價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供熱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提高供熱企業信用度,推進供熱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供熱生產、經營活動的供熱企業的綜合信用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供熱企業綜合信用評價,是指對供熱企業供熱質量、供熱服務、供熱生產等信用度及市場行為的綜合評價。
第四條 供熱企業綜合信用評價實行信用等級制度,按照評價結果分類進行管理。
第五條 供熱企業綜合信用評價堅持客觀、公平、公正、公開、依法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標準、綜合評價的運作方式。
第六條 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建設、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規劃、信訪等有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供熱企業綜合信用評價工作。
第二章 評價指標
第七條 供熱企業綜合信用評價根據需要分為社會評價體系指標和行業評價體系指標。
本辦法所稱社會評價體系指標,是指社會對供熱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和義務的總體評價。
本辦法所稱行業評價體系指標,是指行業及相關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供熱企業履行企業責任和義務的總體評價。
第八條 社會評價體系指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 供用熱合同履行情況;
(二) 供熱質量情況;
(三) 安全生產和文明服務情況;
(四) 用戶投訴和媒體曝光情況;
(五) 銀行信用情況。
第九條 行業評價體系指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 注冊資本金情況;
(二) 供熱面積情況;
(三) 供用熱合同簽訂情況;
(四) 資產負債情況;
(五) 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六) 供熱質量情況;
(七) 安全生產情況;
(八) 煤炭儲備情況;
(九) 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十) 其他依法需要評價的指標情況。
第十條 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兩個評價體系指標主要內容,制定具體評價實施細則并公布實施。
第三章 信用等級
第十一條 供熱企業綜合信用等級根據評價結果由高分到低分分為A級—綠牌企業、B級—藍牌企業、C級—黃牌企業、D級—紅牌企業四個級別。
企業信用等級按照下列分值標準確定:
(一)A級—綠牌企業為信用優秀企業,兩個評價體系指標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
(二)B級—藍牌企業為信用良好企業,兩個評價體系指標得分在85分以上94分以下(含85分);
(三)C級—黃牌企業為信用一般企業,兩個評價體系指標得分在70分以上84分以下(含70分);
(四)D級—紅牌企業為信用較差企業,兩個評價體系指標得分在60分以上69分以下(含60分)。
第十二條 供熱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綜合信用評價時給予加分:
(一) 供熱質量優秀,本供暖期內無用戶投訴或者雖然有用戶投訴但經核實未存在問題的;
(二) 獲得市級以上供熱先進單位稱號的;
(三) 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完成政府指令供熱任務的;
(四) 積極參加政府和行業開展的各項活動,并且成績突出的。
第十三條 供熱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綜合信用評價時給予降級處理:
(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未經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移交或者接管供熱設施的;
(三)引起群眾異常、越級、群體上訪,影響社會穩定和正常社會秩序,經核實確實存在嚴重侵害群眾利益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十四條 實行供熱企業綜合信用修復制度,鼓勵供熱企業對存在的問題主動進行整改。
供熱企業主動進行整改,并經相關部門認定合格后,由相關部門出具完成整改證明,計入企業信用檔案,取消原扣分。
第四章 評價程序
第十五條 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供熱企業綜合信用評價信息網站、網絡評價數據庫以及企業信用檔案。
供熱企業綜合信用信息網站應當向社會開放,為公眾提供有關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六條 成立供熱企業綜合信用評價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及供熱行業協會參加,負責供熱企業綜合信用評價的組織領導及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公室),設在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進行供熱企業綜合信用信息收集、認定、錄入、評價和評價結果的公布使用等工作。
第十七條 參評供熱企業應當向評審辦公室提報下列資料:
(一)填寫的《哈爾濱市供熱企業綜合信用評價申報表》;
(二)與兩個評價體系指標和附加(加分)指標有關的證明文書、證書、報表(審原件,留復印件)。
第十八條 評審辦公室應當對參評企業所提報的資料按照評定標準核查計分,提出初評意見,報評審委員會認定后公布。
第十九條 建立受評企業申訴制度。受評企業對評價程序或者評價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向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由評審委員會指定相關部門依據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申訴內容進行核實、處理和答復。
第五章 綜合管理
第二十條 獲得信用等級的供熱企業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綜合分類管理:
(一)對A級—綠牌企業,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執法檢查時可以采取抽檢的方式進行;企業需要擴展供熱區域時可以優先給予考慮;在實施供熱特許經營制度時,可以優先授予特許經營權;
(二)對B級—藍牌企業,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做重點監管,由企業自我約束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三)對C級—黃牌企業,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間進行重點監管,不得允許新接管或者擴展供熱區域。
(四)對D級—紅牌企業,有關管理部門將其列入重點監管范圍,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仍不合格的,建議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取消其經營資格。
第二十一條 供熱企業綜合信用狀況實行動態監控管理。供熱企業信用等級確定后,評審辦公室應當采取日常信息采集評價和定期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對其實施跟蹤監督。供熱企業綜合信用評價等級每個供熱期評審一次,獲得A級—綠牌等級的企業,可以兩個供熱期評審一次。
第二十二條 各參評部門應當將供熱企業綜合信用評價結果作為行政審批、日常監管、評先選優的重要參考依據,建立相應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供熱企業進行綜合分類管理。
第二十三條 供熱企業綜合信用等級確定后,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評價結果向供熱企業頒發相應等級證書、銅牌,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供熱企業信用等級發生變更的,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將原證書、銅牌收回,并按照新的等級頒發證書、銅牌。
第二十四條 在本市從事供熱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綜合信用評價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評價工作。
第二十五條 參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縣(市)供熱企業綜合信用評價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