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0-10-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陜西省分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有價證券轉讓交易業務的管理,促進證券市場的正常發展,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陜西省分行及其分支機構是證券市場的管理機關,負責組織、管理、監督和稽核證券市場活動。
第三條 設立證券轉讓交易機構,必須報經同級人民銀行審核,上一級人民銀行審批,并報省人民銀行備案。省級金融機構開辦證券轉讓交易業務直接報省人民銀行審批。
第四條 經營證券轉讓交易的機構,包括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綜合性銀行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其它金融機構,專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只能辦理證券代理買賣業務。
第五條 設立證券轉讓交易機構的基本條件是:
?。ㄒ唬┧牭貐^具有一定數量的可轉讓有價證券。
(二)要有能勝任辦理轉讓業務的管理、操作人員。
(三)要有辦理證券轉讓業務的實施辦法。
?。ㄋ模┯泄潭ǖ臓I業場所或柜臺。
(五)開辦證券轉讓業務,必須由其組建單位,根據業務量大小,核撥一定數量的營運資金,資金自求平衡;對證券業務單獨設帳管理,對自營和代理業務實行分帳管理。
第六條 凡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轉讓的各種有價證券,只能在人民銀行批準許可經營證券轉讓業務的金融機構及轉讓柜臺辦理。未經人民銀行批準的各類證券,一律不得上市交易,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經營證券轉讓或收購業務。
第七條 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可以申請上市轉讓,股票發行人應對市場實行財務公開。企業內部股票和內部債券,一律不得上市轉讓。
第八條 經批準上市的有價證券,發行單位或代理發行單位應向轉讓交易機構提供票樣、予留證券印章、轉讓交易機構應嚴格鑒別真偽,防止造成不應有的經濟損失。
第九條 有價證券的轉讓方式,除人民銀行總行另有規定外,一律以現貨進行交易。
第十條 經營有價證券轉讓業務,可采取自營和代理買賣兩種形式進行。
?。ㄒ唬┳誀I買賣基準價格由人民銀行制定,可給一定浮動權。各轉讓機構,應根據市場需求情況,參照基準價格,實行隨行就市,對外掛牌公布。買賣價差,必須按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
?。ǘ┐碣I賣價格,由委托買賣人指定,成交后代理機構可向買賣雙方收取手續費,手續費標準按人民銀行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各轉讓交易機構可根據自身資金能力和條件,兼營下列業務:
?。ㄒ唬┯袃r證券鑒證。轉讓交易機構對買賣雙方在指定場所內提供鑒證服務,并按規定向雙方收取鑒證費。
?。ǘ┯袃r證券抵押。轉讓交易機構對持券人急需用款,又不愿意賣出者,可按當日抵押價格辦理證券抵押,抵押最長不超過兩個月,逾期不贖者,交易部門有權處理抵押的證券。
?。ㄈ┯袃r證券代保管。證券交易機構為持券人辦理證券代保管業務,交易機構可按規定收取保管費。
?。ㄋ模┙涋k證券咨詢業務,可適當收取少量咨詢費。
第十二條 了解企業內幕情況的人,禁止從事企業股票買賣活動,禁止詐騙行為。證券轉讓機構的內部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方便從事證券倒買倒賣活動。
第十三條 記名的有價證券轉讓,受讓人必須在規定的付息分紅前向發行單位或代理發行單位辦理過戶手續。
第十四條 轉讓機構應積極開展業務,搞活流通,不得有意壓庫,不得超過人民銀行核定的有價證券庫存限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向群眾出售證券,未經批準,不得自行停業。
第十五條 各證券轉讓機構,應按規定向當地人民銀行報送有關資料和統計報表。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陜西省分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對違反本試行辦法的單位或個人,按情況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ㄒ唬┩▓笈u。
?。ǘ┴熈钇鋾簳r停止證券轉讓業務。
?。ㄈ]收非法所得。
(四)處以違法活動所涉及金額5%以下罰款。
?。ㄎ澹┤∠渥C券轉讓買賣資格。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
第十七條 本試行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陜西省分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試行辦法,如有與人民銀行總行以后制定的有關辦法不符的,一律按總行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各地市人民銀行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