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發[1984]28號
頒布時間:1984-03-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經委、市財政局《有關專有技術使用費減征、免征所得稅審批程序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有關專有技術使用費減征、免征所得稅審批程序的請示市人民政府:
為了更好地貫徹引進技術的政策,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向我國提供新技術、新工藝和先進的科技成果,財政部于一九八二年發布了《關于對專有技術使用費減征、免征所得稅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天津市財政局也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財稅外〔1982〕19號文轉發各有關部門、單位。為保證我市引進技術,改造中小企業擴大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將申請減免所得稅(即預提所得稅)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根據《暫行規定》第三條精神,對引進技術所支付給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的專有技術使用費,要求給予減免稅照顧的,應由引進單位在與外商正式簽訂合同或協議之前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格式填寫《引進技術申請減(免)所得稅審批表》一式五份。屬于地方立項的,引進單位應將該審批表報經主管局提出意見后,報請市經委審核;屬于中央各部立項的,引進單位應報請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后,連同有關文件、資料送交我市稅務機關審批;屬于免稅照顧的,由稅務機關報請財政部審批。
二、未經稅務機關批準,各引進單位和對外簽約單位不得自行確定減征、免征所得稅,更不能簽訂包稅合同。
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凡引進技術項目的單位,除經批準免稅者外,對支付給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專有技術使用費,應交納的所得稅款,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扣繳。否則,依照稅法規定,稅務機關除限期追繳應扣未扣稅款外,可以酌情處以應扣未扣稅款一倍以下的罰金。
四、為了便于稅收管理,對外簽訂的技術引進合同,不論是否申請減、免稅,都應由負責直接對外支付專有技術使用費的單位將合同副本及有關資料報送稅務機關備查。
五、在此以前已批準減、免稅的,仍繼續有效。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請批轉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關于對專有技術使用費減征、免征所得稅的暫行規定
根據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使用費,應當繳納20%的所得稅(即預提所得稅)。為了更好地貫徹國家引進技術的政策,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向我國提供新技術、新工藝和先進的科技成果,特對專有技術使用費,給予減征、免征所得稅的優惠。具體規定如下:
一、下列各項專有技術使用費(包括與轉讓專有技術使用權有關的圖紙資料費、技術服務費和人員培訓費,下同)可以減按10%征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
?。ㄒ唬┰诎l展農、林、漁、牧業生產方面提供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其中包括:提供改良土壤、草地,開發荒山,充分利用自然條件的專有技術;提供動植物新品種和生產高效低毒農藥的專有技術,提供對農、林、漁、牧業進行科學生產管理,保持生態平衡,增強抗御自然災害能力等方面的專有技術。
(二)為我國科學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單位進行科學研究、科學實驗或者同我國科研單位合作進行科學研究,向我方提供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
(三)為我國開發能源、發展交通運輸的重點建設項目提供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
(四)在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提供的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
(五)為我國開發重要技術領域提供下列專有技術的使用費。
1.重大的先進的機電設備生產技術;
2.核能技術;
3.大規模集成電路生產技術;
4.光集成、微波半導體和微波集成電路生產技術及微波電子管制造技術;
5.超高速電子計算機與微處理機制造技術;
6.光導通訊技術;
7.遠距離超高壓直流輸電技術;
8.煤的液化、氣化及綜合利用技術。
二、下列各項所得,不涉及轉讓專有技術使用權的,不征收預提所得稅(但對設有機構、場所從事承包作業,提供勞務的,應按設有從事營利事業的企業單位計算征收所得稅):
(一)對我國工程建設或企業現有生產技術的改革、經營管理的改進和技術選擇、投資項目可行性分析以及設計方案、招標方案的選擇等,提供咨詢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
(二)為我國院校、科研單位和企業、事業單位舉辦有關企業管理和生產技術應用等項業務知識和技術知識講習班所取得的技術指導費、人員培訓費和圖書、圖紙資料費。
(三)對我國企業現有設備或產品,根據我方在性能、效率、質量以及可靠性、耐久性等方面提出的特定技術目標,提供技術協助,對需要改進的部位或零部件重新進行設計、調試或試制,以達到合同所規定的技術目標所收取的技術協助費。
?。ㄋ模ㄖさ睾驮O備的制造、安裝、裝配所提供技術指導、土建設計和工藝流程設計以及質量檢驗、數據分析等所收取的技術服務費、設計費和有關的圖紙資料費。
三、對引進技術所支付的專有技術使用費,凡是依照本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可以給予減稅優惠的,都應當事先由審批技術引進項目的主管部門提出意見,連同有關文件、資料送當地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需要給予免稅的,應由省、市、自治區稅務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報經財政部批準。未經審核批準的,引進單位不得自行確定減稅或免稅。為了便于稅收管理,對外簽訂的技術引進合同,都應將合同副本送當地稅務機關備查。
四、本規定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執行。過去的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應一律按本規定執行。在本規定實行前已經簽訂并經批準生效的合同,凡是已按當時規定作出征稅、減稅或免稅處理的,在合同有效期(不包括延長合同期)內不再變動。
天津市稅務局引進技術申請減(免)所得稅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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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單位名稱| ?。鞴懿块T| |
|------|-----------|-------------|
?。M單位地址| ?。撓等耍 。娫挘 。?BR> ?。?BR> |引進技術項目名稱| ?。?BR> |--------|-----------------------|
?。鼜哪囊粋€國家引進| ?。?BR> ?。巴鈬髽I名稱?。 。?BR> ?。?BR> |預計支付專有技術| ?。A計簽訂| |
?。褂觅M金額 ?。 。贤掌冢 。?BR> |--------------------------------|
?。Ц秵挝唬 。鼘ν庹勁校 。娫挘 。?BR> ?。 。 。撓等恕。 。 。 。?BR> ?。?BR> ?。∩暾垳p(免)所得稅原因(附詳細說明報告) |
?。 。?BR> | 申請單位 年 月 日 ?。?BR> ?。?BR> ?。≈鞴芫謱徟庖姡骸 。?BR> | 蓋章 年 月 日 |
?。?BR> ?。鴦赵褐鞴懿块T或市經委審核意見: ?。?BR> | 蓋章 年 月 日 |
?。?BR> | 市稅務機關審批意見: |
?。 ∩w章 年 月 日 ?。?BR> ?。?/p>
注:(1)填寫一式五份,有關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稅務機關審批。
?。?)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一份簽章發還申請人;一份轉市經委存查;一份轉支付單位作為減(免)稅依據;一份轉主管局存查;一份由市稅務機關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