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第29號
頒布時間:2004-06-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于2004年6月4日經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津市聯運行業管理規定》(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九條修改為:“經營聯運業務的單位和個人,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30日內,須到市聯合運輸辦公室辦理備案手續?!?/p>
二、將第十條修改為:“變更聯運經營者名稱或字號、住所、性質、經營范圍、方式、期限等,辦理工商行政部門變更登記手續后,須到市聯合運輸辦公室辦理備案手續。”
三、將第十一條修改為:“聯運經營者因歇業、撤銷、破產、分立、合并等原因停止經營的,應在工商行政部門批準后30日內,到市聯合運輸辦公室注銷備案,繳銷各種票證?!?/p>
四、將第十二條刪除。
五、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由市交通委員會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Σ皇褂寐撨\統一發票或全國聯運行業統一委托書的,沒收非法票據和書證,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ǘΣ话匆幎ɡU納聯運行業管理費的,責令其限期補交,對逾期仍不交的,按應交數額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嚴重者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p>
六、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當事人對市交通委員會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受處罰者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市交通委員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對在聯運服務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交通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八、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市交通委員會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市交通委員會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九、將第二十五條刪除。
有關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聯運行業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聯運行業管理規定(修正)
?。?994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2004年6月29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聯運行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修訂公布)
第一條 為加強對聯運行業的管理,維護貨主、旅客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聯運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聯運經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聯運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聯運系指通過兩程 (含兩程)或兩種(含兩種)以上運輸方式運輸貨物或旅客的經營行為(包括鐵路、港口延伸服務和聯運代理服務)。
第四條 天津市交通委員會是本市聯運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本規定由天津市聯合運輸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市聯合運輸辦公室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可以設置派出機構。
第五條 市聯合運輸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瀼貓绦袊液捅臼杏嘘P聯運工作的規定,對全市聯運經營者實施行業管理;
(二)制訂全市聯運發展規劃,組織推動聯運網絡化建設;
?。ㄈ┙y計聯運資料,收集發布聯運市場信息,引導聯運經營者搞好經營決策;
(四)為聯運經營者提供服務,組織業務培訓和咨詢服務;
(五)發放、管理有關聯運票證。
第六條 交通、鐵路、港口、民航、工商、公安、公用、稅務、物價、旅游等管理部門應結合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市聯合運輸辦公室搞好本市聯運工作。
第七條 聯運經營范圍為:
?。ㄒ唬┺k理公路、鐵路、水運、航空以及聯運貨物的托運、中轉、接取、送達業務和結算手續;
(二)辦理集裝箱多式聯運、托運、裝(拚)拆箱及接取、送達、中轉、換裝等業務;
?。ㄈ┙洜I(一)、(二)項業務中的倉儲、堆存、零星寄存、包裝整理業務;
?。ㄋ模樨浿鬓k理代購、代銷、代儲、代辦運輸手續,以及有關業務的信息咨詢;
(五)代辦、代售、聯售鐵路、水路、航空、公路等客票,代辦行李包裹運輸,經營客運中心,辦理食、宿、行、游一條龍服務業務;
(六)經有關部門批準,代辦報關、報驗等與境外運輸相關的手續;
?。ㄆ撸┡c外省市聯營合作,辦理聯運為主要內容的有關業務。
第八條 經營聯運業務必須具有與聯運業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辦公場所及搬運、換裝、倉儲設施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第九條 經營聯運業務的單位和個人,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30日內,須到市聯合運輸辦公室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條 變更聯運經營者名稱或字號、住所、性質、經營范圍、方式、期限等,辦理工商行政部門變更登記手續后,須到市聯合運輸辦公室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聯運經營者因歇業、撤銷、破產、分立、合并等原因停止經營的,應在工商行政部門批準后30日內,到市聯合運輸辦公室注銷備案,繳銷各種票證。
第十二條 辦理聯運業務必須使用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聯運統一發票,否則,銀行不予劃撥款項,單位報銷無效。
聯運統一發票由天津市地方稅務局監制,市聯合運輸辦公室負責發放和管理。
第十三條 辦理聯運業務,必須使用全國聯運行業統一委托書。委托書由市聯合運輸辦公室按規定式樣統一印制、發放和管理。
第十四條 聯運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天津市物價局制定的聯運服務收費項目、標準,不得擅自定價,不得多收費、亂收費。
第十五條 鐵路、港口、民航等運輸企業不得把正常的貨物運輸計劃、貨物受理、貨物承運及客票發售等業務,另立名目多收費。
第十六條 任何聯運經營者均不得壟斷車站、港口、民航所屬的庫場及裝卸設施搞獨家聯運經營業務,不得參與倒賣車皮指標和客票。
第十七條 聯運經營者應按月向市聯合運輸辦公室報送統計報表,并于每月8日前按經營額的1%向市聯合運輸辦公室繳納聯運行業管理費。
對不易按經營額的比例繳納聯運行業管理費的聯運經營者,市聯合運輸辦公室可按月定額征收。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由市交通委員會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不使用聯運統一發票或全國聯運行業統一委托書的,沒收非法票據和書證,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ǘΣ话匆幎ɡU納聯運行業管理費的,責令其限期補交,對逾期仍不交的,按應交數額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嚴重者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由物價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市交通委員會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受處罰者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市交通委員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在聯運服務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交通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市交通委員會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市交通委員會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國際聯運的管理由市交通委員會會同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擬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聯運企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按該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