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辦發[1989]50號
頒布時間:1989-07-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區、縣人民政府,有關委、局:
市商委等六部門擬訂的《天津市冷飲食品生產、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冷飲食品生產、銷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冷飲食品生產和銷售的管理,維護消費者利益,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擬訂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是在本市生產和銷售冷飲食品的單位或個人,均須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天津市冷飲食品衛生管理暫行規定》和工商、物價、質量監督管理等有關規定,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在市、區、縣商委(財委、農經委)指導協調下,市、區、縣冷飲食品辦公室協同工商行政管理、物價、食品衛生監督、技術監督等部門,監督檢查本辦法的貫徹執行。
第四條 生產冷飲食品的單位或個人,須在取得衛生許可證、質量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生產和加工業務,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產品質量標準和配方投料生產。
(二)建立產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檢驗記錄應包括生產日期、班次、品種、數量、批號、檢驗員、檢驗結果等項內容。
(三)冷飲食品的包裝,須符合《食品標簽通用標準》。冰棍、冰糕、冰淇淋等固體冷食品包裝物上,必須標有食品名稱、廠名、廠址、凈含量和零售價格。汽水、軟包裝飲料等液體冷飲品包裝物上,必須標有食品名稱、廠名、廠址、凈含量、零售價格、生產日期、保質期和配料表。為了防止假冒,必須在市冷飲食品辦公室指定的印刷廠印制包裝紙。
(四)冷飲食品的新產品、新品種,須經市冷飲食品辦公室會同食品衛生監督和技術監督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投放市場。
(五)冷飲食品的出廠、銷售價格,須按天津市物價局《關于加強冷飲食品價格管理整頓冷飲食品價格的通知》(〔1989〕津價農字第150號)的規定,辦理價格審批手續。
(六)生產、批發冷飲食品的單位不準向無照商販提供貨源,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批發冰棍、冰糕、雪糕的加支率不得超過5%。各種冰淇淋、汽水、軟包裝飲料等冷飲食品,其生產工藝流程不經過鹽水冷凍工藝的,批發時一律不準加數。
第五條 凡經營冷飲食品的單位或個人,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事生產或銷售冷飲食品的人員,必須有食品衛生監督部門的體檢證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含臨時執照)。
(二)用具、設施須保持清潔衛生;瓶裝飲料備有消毒吸管;散裝飲料的飲用器具,要按規定的要求進行洗刷和消毒。
(三)不得出售變質、有異味或含有雜質的冷飲食品。
(四)出售自行加工、兌制的散裝冷飲食品,須經食品衛生監督部門和技術監督部門批準。
(五)嚴格執行物價政策,明碼標價,不準擅自加價或變相漲價。
(六)外地廠家直接進市銷售冷飲食品,必須持有縣以上衛生部門和技術監督部門的證明,并在市冷飲食品辦公室及市食品衛生監督部門備案。未經批準不得銷售。本市批發、零售單位外采冷飲食品,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食品采購索證制度(包括當地縣以上衛生部門、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證明),并須報市食品衛生監督部門審批。
第六條 對違反本暫行辦法的,分別由工商、物價、衛生、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和權限依法進行處罰。對抗拒監督檢查、辱罵、毆打管理人員的,依法懲處。
第七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冷飲食品辦公室負責解釋。有關食品衛生、物價、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標準等方面的問題,分別由主管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批準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