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發[1984]35號
頒布時間:1984-04-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為了進一步調動商業企業和職工的經營積極性,疏通商品流通渠道,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央關于把經濟搞活的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解放思想、放寬政策、加強領導、依靠科學、搞活經濟、提高效益的精神,特制定《黑龍江省商業小型企業實行放開經營的若干規定》。
一、范圍
國營商業、糧食、飲食服務業和供銷社所屬的小型企業,均按本規定實行放開經營。
凡同時具備人員在五十人以下、利潤在三萬元以下兩個條件的或目前人員雖然略超過五十人,但經營微利或虧損的自然營業門點和固定資產原值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下、利潤在二十萬元以下的商辦工廠均屬小型企業。
放開經營的具體范圍是:
1、城鎮的食雜、副食、蔬菜、肉類、土產、日雜、農雜、廢舊和屬于小型企業的百貨、五金、綜合等零售商店;
2、除大型旅店、飯店之外的大部分飲食服務企業;
3、供銷社所屬的基層供銷社和飲食服務企業;
4、商業和供銷社辦的各類加工廠以及農牧企業;
5、糧食部門的掛面廠等附營企業。
劃定小企業要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戶進行測算,經當地財政部門審核、當地政府批準,并報省財政廳和主管廳、局、社備案。
一九八三年實行利改稅時已經劃定的小型企業,也屬于本規定所指小型企業的范圍。
二、形式
放開經營的企業所有制性質不變,承包經營,國家征稅,自負盈虧。具體形式可采取;承包給集體經營;承包給部、組經營;承包給個人經營。對稅后利潤的分配,放開經營的企業同主管部門,同企業內部的部、組和職工要分別簽訂合同。合同有效期限不宜過短,遇有特殊情況,簽約雙方可協商修訂。承包形式主要有:
1、定額上交,超額歸已;
2、定額包干,超額比例分成;
3、根據銷售額,按比例提取手續費;
4、定額管理,利獎掛鉤;
5、按勞動定額核定手續費,超定額部分予以適當比例的手續費補貼。
各個企業具體采取那種形式,要從實際情況出發,不強求一律。
三、政策
1、企業的領導干部和管理干部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會民主選舉。能上能下,能干能工。基層供銷社的領導干部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報上級主管部門考核任命。
2、放開企業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單獨記帳,單獨在銀行設戶,單獨反映經營成果,單獨編制會計報表。財會人員不足的可以在本系統或本企業內部調劑。調劑不了的也可以采取一名會計兼管幾個點的辦法?;鶎庸╀N社仍然以社為單位,統一核算,統一納稅。
3、放開經營的國營商業和供銷零售企業繳納八級超額累進稅。飲食服務業繳納百分之十五比例稅??h以上供銷企業所屬的零售商店與飲食服務企業,仍分別實行由縣供銷社、縣飲食服務公司統一匯繳納稅的辦法。有條件的企業,也可以在放開后改為獨立納稅單位。
4、按照商業部(83)商勞字第22號文件精神,商業部系統(含供銷社企業)職工退休費實行統籌支付的辦法,放開企業應向上級主管部門交納一定數額的退休基金。
為了保證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放開企業需向主管部門提交一定比例的管理費。
放開企業按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原則上由企業自提自留自用。修理費按規定隨時列支,不得吃老本,拚設備。
放開企業可根據盈利情況,按稅后利潤所得,提取一定比例的企業發展基金和集體福利基金。
5、放開企業可以實行浮動工資或提成工資,也可以實行勞動報酬與實現利潤掛鉤的辦法,做到上不封頂,下不保底,多勞多得,少勞少得。實行浮動工資或提成工資的企業,職工勞動所得超過標準工資(含糧煤補貼和副食補貼等項)的部分(提成或浮動工資)在稅后留利中列支?;鶎庸╀N社實行聯銷計酬企業的職工勞動所得可在稅前列支,但不能再計提這部分綜合獎。
放開企業的職工個人可以入股,年終除可以得到不低于存款利率的利息外,還可根據企業盈利情況按股分紅。供銷社的職工入股,按社員股金分紅的辦法執行。
6、放寬經營范圍。國家和省規定放開的六百五十四種小商品都可以經營。進、銷價格可以上下浮動。以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廠、飯店和經營農副產品的商店,可以同農戶直接掛鉤,用現金采購農副產品,價格可以隨行就市,議購議銷。經銷方式可以靈活多樣,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既可店內銷售,也可店外經銷;既可擺攤設床,也可走街串巷;既可在當地銷售,也可到外地推銷。
7、放開企業的原材料和貨源的供應渠道以及分配辦法仍然不變,有關部門應一視同仁。
8、放開經營的豆制品加工廠,仍按一九八○年省商、財兩廳黑商財聯字第420號、黑財商企字第41號文件規定,繼續實行定額補貼,列蔬菜虧損的辦法。議價經營的豆制品不予補貼。
9、除國家按計劃正式分配的人員以外,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隨意向放開企業安插人員,也不得抽調人員。企業主管部門認為必須借調人員時,由借調單位支付工資及管理費。企業可根據需要自行聘用專業技術人員。各部門不得向放開企業亂攤費用或隨意抽調挪用流動資金。
10、企業放開之前,原核算單位要清理帳目。經過上級部門審核后,如果有尚待處理的“包袱”,可由原核算單位掛帳,利息由放開企業上繳的管理費中列支,待將來視企業經營狀況與地方財政狀況逐步處理。
11、企業放開后,其所有制性質不變;原來是國家正式職工的,其身份、政治待遇不變,仍享受干部、職工的離、退休制度所規定的待遇。
四、管理
1、放開的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家政策和規定,遵守社會主義商業道德,維護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維護社會主義商業信譽,堅持社會主義經營方向。
2、企業放開只是管理及經營的放開,資金、財產仍屬國家或集體所有。任何集體或個人都無權動用企業的流動資金,都無權出賣、轉讓、私分或損壞企業的固定資產,違反者要追究責任,賠償損失,視情節予以處理。企業放開后,應不斷擴大流動資金,并根據需要增加固定資產以保證擴大再經營的需要。
3、企業要通過民主討論,訂立店規(廠規),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按照《財貿企業基層黨組織工作暫行條例》,建立黨的基層組織,加強思想政治工作。
4、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放開經營企業的管理和領導,經常深入第一線,了解情況,主動解決放開經營后出現的新問題。
為了保證本規定的貫徹執行,省直各有關廳、局、社可根據上述規定,制訂具體實施辦法或細則。
本規定自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