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發[1985]1號
頒布時間:1985-01-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根據中共中央中發〔1984〕1號文件精神,為制止對農民的不合理攤派,減輕農民額外負擔,保證農村合理的公共事業經費,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統籌費是鄉(鎮)政府根據當地農民的經濟狀況,在全鄉(鎮)范圍內籌集的用于農村合理的公共事業的經費。它同合作經濟組織內部各項費用的提留,是性質和用途不同的資金,兩者應明確區分。
二、征提鄉(鎮)統籌費要充分考慮農村經濟狀況和農民的負擔能力,正確處理需要和可能的關系,堅決防止“大辦”之風再起。在確定鄉(鎮)統籌費定項限額之前,要對農民原有的經濟負擔逐項地進行認真清理和改革。
三、鄉(鎮)統籌費實行一級管理,兩級使用。鄉(鎮)政府統一籌辦的公共事業,由鄉(鎮)統一籌款,統一使用。各村興辦的項目,按統一預算批準的項目和數額,由各村籌款,在鄉(鎮)政府監督下使用。
鄉(鎮)統籌費不宜一律按田畝攤派,應根據具體項目性質和用途,宜按戶攤的按戶攤,宜按勞攤的按勞攤,宜按人攤的按人攤,努力做到合理負擔。在有條件的地方,用鄉鎮(村)企業部分上交利潤解決。
四、鄉(鎮)統籌費必須嚴格控制在農村教育、計劃生育、民兵訓練、優撫、交通等各項民辦公助事業內,其定項范圍和征提方法如下:
1、農村辦學經費。根據國務院《關于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國發〔1984〕174號文件)精神,農村辦學經費,除國家撥給的教育事業費外,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征收教育事業費附加,實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不得挪用和平調。國家撥給的教育事業費,由縣下達到鄉(鎮),不能減少,不得截留。
農村中、小學原民辦教師全部實行工資制。中小學定編內的原民辦教師的工資,應根據其工齡和教學質量,參照公辦教師的工資水平,予以確定。
中小學校舍修建費、維修費及教學設備購置費,鄉(鎮)辦的由鄉(鎮)負擔,村辦的由村負擔。
農村辦學所需費用,在征收時應扣除國家補貼部分,其差額由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業、鄉鎮企業進行征收。征收方法可以按銷售收入或其他適當辦法計征,不要按人頭、地畝計征。
村幼兒教育和農民業余教育所需經費,由興辦村按人口負擔。
2、農村計劃生育補助費和獎勵費,應從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罰款中解決。不足部分按全鄉(鎮)或全村人口平均負擔。
3、民兵訓練費。民兵訓練的誤工補貼和伙食補貼,可由全鄉(鎮)農村人口平均負擔。
4、義務兵優待金。對家居農村的義務兵,可以實行“以地代優”即按當地勞力標準分給一份責任田;也可按當地勞力承包收入的三分之二計算,發給優待金。優待金可由全鄉(鎮)農村人口平均負擔。
5、農村優撫費。對居住在農村中的烈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殘廢軍人、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鎮)退伍軍人,生活確有困難的,可按國家規定給以適當優待,以保證他們的生活不低于當地一般群眾的實際生活水平。優撫費可由全鄉(鎮)農村人口平均負擔。
6、農村敬老院房屋修建費和管理人員的工資。扣除民政部門補貼后,不足部分列入統籌費,可按全鄉(鎮)農村人口平均負擔。送入敬老院的“五保戶”的生活費,按當地群眾中等生活水平供給。由原送單位公益金中列支。
7、民辦養路員工資。根據配備標準,核定地方道路民辦養路員人數。按當地中等勞力承包收入水平確定工資標準,由農村勞力平均負擔。
建勤工和養路義務工,原則上只攤工不攤錢,因故不能出工者,可以錢代工。
8、農村文化站補助費。對鄉(鎮)辦國助文化站所需的基建、設備和業務經費,扣除國家補貼以及放映電影和文化站開展“以文補文”等收入外,其差額部分列入統籌費,可按農村人口平均負擔。
除以上八項外,對其他急需興辦的合理公共事業經費,在不突破鄉(鎮)統籌費最高限額的前提下,各鄉(鎮)可因地制宜列項。
五、統籌費的最高限額,一般不得超過上年實際承包收入的百分之三。在此限額內,所列項目要按照輕重緩急,統籌兼顧,全面安排。
六、統籌費的收繳時間,不要強求劃一,要因戶制宜,區別對待。對常年有收入的戶,可以常年收繳;在麥豆產區,也可以在麥收和秋收兩季按比例收繳。
七、建立和完善統籌費的管理使用制度。
1、預算審批制度。年初由鄉(鎮)政府匯集有關部門和各村意見,經綜合平衡,提出當地統籌費預算方案,交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2、提取收繳制度。由鄉(鎮)將統籌費的分攤指標下達到村、村代鄉(鎮)政府開收繳通知單到戶,各戶按規定時間上交。鄉(鎮)使用部分,由村代收交鄉(鎮);村用部分,由村收齊后,在鄉(鎮)政府監督下使用。
3、使用包干制度。統籌費一年定一次,中間不得任意追加。鄉(鎮)使用部分,由鄉(鎮)經管站管理,村用部分由村財務會計室管理。鄉(鎮)統籌費的使用,必須按預算執行,按項目限額包干,不得串項挪用,結余可轉下年,超支不準增提。
4、監督審查制度。縣、鄉(鎮)政府,對統籌費的征收使用情況要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年終應匯總決算明細表,提交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判決。
八、建立鄉(鎮)統籌費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必須加強領導。鄉(鎮)要建立統籌費征用管理領導小組,由鄉(鎮)長任組長,吸收有關人員參加,具體業務由鄉(鎮)政府委托經管站負責辦理。
九、對不應納入鄉(鎮)統籌費的其他負擔,要以改革精神合理解決。村辦衛生所要采取任務承包辦法,有關計劃生育、防疫宣傳等用工,可由公益金適當補貼。鄉(鎮)以下有線廣播網路維修和承包人員報酬,可采取收費辦法,由用戶負擔;鄉辦其他事業的民辦人員工資,應通過服務收費的辦法解決;農村興辦的各項文體活動,要堅持業余、自愿、小型、多樣、節約的原則,誰辦誰負擔,誰看誰花錢,村屯文化福利設施建設,要根據集體經濟能力而行。
十、實行征提鄉(鎮)統籌費后,集體提留的“兩金一費”比例要適當降低,一般可控制在承包收入的百分之五以內。
十一、本規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此后,除國家稅金、鄉(鎮)統籌費和集體提留外,任何部門以任何形式擅自向下攤派,基層干部和農民群眾均有權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