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發[1984]25號
頒布時間:1984-03-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為認真貫徹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原則,制止企業重復建設、盲目發展,保證工業交通企業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根據工業企業調整原則,對營業執照的發放、繳銷和企業變更事項進行登記以及歇業辦理注銷手續問題,作出以下規定:
一、凡生產省及省以上管理的產品的企業,要持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和省一級產品歸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或生產憑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進行登記,換發全國統一的營業執照。對沒有生產許可證或憑證的企業,要繳銷原有營業執照,不準繼續生產。
二、新辦工業企業,一律按下列規定進行審批登記,核發證照。對不符合規定的企業,不得核準登記和擅自開業。
1、凡屬生產省及省以上管理的產品的企業,一律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一級產品歸口管理部門批準證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核發全國統一的營業執照。如屬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計委批準的新建企業(包括擴建和改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由主辦單位或籌建單位申請辦理籌建登記,核發籌建許可證,籌建完成具備投產條件后,申請開業登記,由工商行政部門核發全國統一的營業執照。
2、對生產省以下管理的產品工業企業的證照審批辦法,依據國務院頒發的《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由各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地政府規定的批準證件,核批登記,發放籌建許可證或全國統一的營業執照。
三、在調整中,凡決定實行關閉、合并、分立、轉產、限期整頓以及放開和集體承包經營的企業,按下列辦法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歇業注銷手續和變更登記事項:
1、凡決定關閉的企業,有關部門應將關閉決定抄送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必須在接到決定后三十日之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2、凡實行合并、分立、轉產的企業,要按產品分管權限,報省有關部門和市、縣批準,領取證件,及時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結合變更登記換發全國統一的營業執照。
3、凡在調整中按專業化原則重新組合的企業(實行人財物產供銷六統一的經濟聯合體),需要持主管部門批準的證件,重新辦理聯合企業營業執照,按實體性聯合企業對待。繳銷聯合體各企業原有營業執照,發給非獨立核算的分照。
4、企業關停后,待安排人員租用原有廠房、設備和物資,開辦集體經營的零部件加工、修理、服務及其它臨時性營業,可按集體經濟對待。企業原主管部門應與有關部門協商后,憑企業原主管部門的批準證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核發全國統一的營業執照。
5、對放開的小型國營企業,實地集體承包。生產省管產品的企業,由省有關主管部門出證。生產省以下產品的,持所在市、縣人民政府證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繳銷原有執照,發全國統一的營業執照。但應注明全民所有集體經營或下放經營。
6、對實行限期整頓的企業,限期滿后,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據產品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檢查驗收作出的決定,換發全國統一營業執照或繳銷原發營業執照。
四、堅決貫徹執行《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維護法規的嚴肅性,必須消除有令不行,有法不依的無政府狀態。
1、國家授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確定企業的法人資格,其他各部門都不得干預;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登記審批程序辦事,做到執法守法。
2、對過去凡屬違反規定發放的營業執照,要結合這次工業調整、整頓和換發全國統一的營業執照,認真進行清理改正。
3、對不執行《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不經核準私自開業,擅自變更事項不登記,歇業不辦理注銷手續,沖擊計劃,擾亂經濟秩序,經教育又不改正的企業,要依照《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嚴肅處理。
4、工商行政管理、銀行、稅務、公安等部門,要互通情況,密切協作。凡沒有營業執照的企業,銀行不予建戶、不給貸款,公安部門不批準刻制印章;有照超范圍生產經營的,銀行不劃撥款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企業,要通告稅務部門,以便加強稅務管理。
此規定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