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府[2003]185號
頒布時間:2003-11-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三亞市人民政府
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市政府各辦局、各直屬單位:
《三亞市扶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七日
三亞市扶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三亞市委、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型工業發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加強對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促進三亞市工業經濟的發展,根據《決定》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工業資金)是指為了促進三亞市工業發展設立的政府籌措資金。
第三條 申請使用工業資金的主體:
(一)三亞市范圍內各類工業企業法人,以及投資工業項目的其他法人組織,在三亞市投資的工業項目,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申請工業資金;
(二)三亞市范圍內的事業、社團、企業、機關法人單位,其實施的促進三亞市工業發展的重要公共服務It項目,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申請工業資金補助。
二、工業資金的來源和使用原則第四條工業資金的來源:
(一)市財政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用于工業技術配查和基礎設施建設資金;
(二)市本級工業國有企業改制安置職工及支付各種費用后結余的資產轉讓收入或經營收入;
(三)有償使用工業資金所收回的本金和收益;
(四)其他來源。
第五條 工業資金的使用原則:
(一)工業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二)工業資金必須專款專用;
(三)工業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本市產業政策,優先扶持國家、省和本市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工業項目;
(四)注重資金的使用效益,優先安排經濟效益高的工業項目;
(五)堅持量入為出,擇優扶持,突出重點,注重實效,集中使用資金。
三、工業資金的申請條件
第六條 申請工業資金投資的工業項目,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三亞市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項目;
(二)對全市工業產業升級或結構優化具有帶動作用的項目;
(三)各出資人按規定出資到位;
(四)項目投資回報率不低于銀行長期貸款利率。
第七條 申請工業資金貼息的技術改造及新建工業項目,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列入三亞市重點技術改造、新建工業項目計劃,并且對三亞市工業發展具有較大促進作用;
(二)工業項目貸款經國家商業銀行或政策It銀行批準同意,企業與承貸銀行已簽訂貸款合同;
(三)項目竣工后,經項目立項審批有關部門驗收合格。
第八條 以下重要公共服務項目,可申請工業資金予以適當補助:
(一)工業發展規劃、計劃的制定及相關重大課題的調研;
(二)工業招商引資活動;
(三)公共工業技術的推廣和應用;
(四)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的建設,如網絡信息服務平臺;
(五)對全市工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的獎勵。
四、工業資金的申請和審批
第九條 使用工業資金按以下程序進行申請和審批:
(一)申請使用工業資金由工業項目單位提交用款申請及可行性方案等相關材料;
(二)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使用工業資金單位提出用款申請及可行性方案;
(三)市工業主管部門審核并篩選使用工業資金的項目,經商市財政主管部門提出工業資金的年度預算,上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市財政主管部門辦理。
第十條 使用工業資金的申請和受理工作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審查工作于n月底前完成,預算編制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
五、工業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市財政主管部門設立工業資金專戶,并對其進行專戶管理,年終結余本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工業資金的額度控制:
(一)每個工業項目使用工業資金的額度,一般不超過該項目資本金的五分之一;
(二)工業資金用于貼息的,貼息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每個工業項目的貼息總額不超過50萬元;對借款逾期不歸還銀行貸款產生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罰息,不予貼息;
(三)工業資金對單個公共服務It項目的補助額,一般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三條 工業資金投資的回收辦法,由市工業主管部門與受托投資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公司在委托投資協議中約定。
第十四條 使用工業資金的項目實施單位實行項目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和項目完成后30個工作日內,向市工業主管部門、市財政主管部門報告資金使用情況,遇到特殊情況要及時報告。年終市財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業主管部門編制工業資金的決算報告。
第十五條 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工業資金項目的管理,對工業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及檢查,保證工業資金合理使用。
第十六條 工業資金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的各項財務制度。市財政、審計部門對工業資金的使用實施財政監督與審計監督,確保工業資金及時到位并專款專用。財政、審計部門在檢查、審計中發現違反財經紀律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十七條 受托投資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公司按委托投資協議和所投資企業章程規定,負責對受托投資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凡列入使用工業資金的工業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按時開工建設,在合理的工期內竣工,實際投資總額與計劃投資額應當基本相符,否則,取消并追回使用的工業資金。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改變工業資金的用途。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違規行為:
(一)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挪作他用;
(二)采取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工業資金;
(三)截留或侵占工業資金;
(四)拒絕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或對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不予配合。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依法進行以下處理:
(一)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二)立即停止工業資金撥付,并進行全面檢查,直至糾正;
(三)收回已取得的工業資金;
(四)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在工業資金項目審查、審批和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市工業主管部門、市財政主管部門等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貿易局會同市財政局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