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政辦發[2006]21號
頒布時間:2006-05-09 16:03:35.000 發文單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業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將《佳木斯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五月九日
佳木斯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促進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推動節約型政府建設,監督經營性資產有償使用,充分發揮資產的最大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是指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民主黨派、事業單位(不含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的資產,城市公共資源,企業轉制中財政部門收回的資產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投資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政府所有、財政監管、單位使用的管理體制;財政部門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第五條 購買固定資產除國家、省、市另有規定外,應按下列程序申報、購買:
行政事業單位擬購買固定資產等,由其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依據國有資產配置標準、產權登記數據和資金情況進行審批,購買大額資產需報政府審批。按《政府采購法》履行政府采購程序。
第六條 資產配置屬于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設期間按《佳木斯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執行;基本建設項目完工后三十日內,經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辦理新增資產審批手續。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要及時對購建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帳目及管理制度,落實資產管理責任制,要定期清查,做到資產清楚、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使用資產時,要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九條 財政部門依據“必需、可能、夠用”的原則,在保證行政事業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對行政事業單位閑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車輛、儀器設備等資產,提出調劑處置方案,報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劃轉、出售、對外投資、對外捐贈、報損、報廢、核銷等。
第十一條 資產處置必須報財政部門審批,不得隨意處置。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和資料:
?。ㄒ唬┵Y產處置申請函;
?。ǘ﹩挝环至ⅰ⒊废?、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批準文件;
?。ㄈ┵Y產原始價值憑證及產權登記證;
?。ㄋ模缎姓聵I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五)以報廢方式進行資產(車輛、設備、房屋)處置的,必須持有法定鑒定權的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
?。┵Y產評估報告;
?。ㄆ撸┓钦p失情況說明及對責任人、有關領導的處理情況;
?。ò耍┴斦块T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公安交警部門必須依據財政部門出具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辦理資產的產權過戶轉籍手續。
第十三條 各單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以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對其占用的資產進行清產核資,編制資產清冊,在改變隸屬關系文件下達后三十日內報送財政部門。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私分、轉讓、轉借、調換或變賣國有資產。
第十四條 在保證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經財政部門批準,行政事業單位可以將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政府所有。
第十五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的收益,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一) 未經批準,擅自購建、處置國有資產的;
(二) 把國有資產產權落成個人產權的;
(三) 未經批準,擅自將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的;
(四) 未將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使用收益上繳財政部門的;
?。ㄎ澹?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不力,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六)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七) 采用欺詐手段騙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批準文件的;
?。ò耍?增加國有資產,不履行新增資產審批手續的;
(九) 增加國有資產不入賬,形成賬外資產的;
?。ㄊ?土地、房產、車輛等產權管理部門擅自辦理產權轉籍過戶手續的;
?。ㄊ唬?其他違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行為。
第十七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