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政辦發[2006]29號
頒布時間:2006-06-22 16:26:13.000 發文單位: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駐佳中省直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佳木斯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佳木斯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維護集體土地權益和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促進土地優化配置和集約利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是指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者,在不改變集體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以轉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流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行為。
第三條 凡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權屬合法,界址清楚,已經依法批準為集體建設用地的集體所有土地都可以依照本暫行規定進行使用權流轉。
第四條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必須堅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的原則。集體建設用地,確定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的,應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
第五條 除法定的宅基地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外,集體建設用地可以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收益歸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管理使用,并將收益和使用情況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接受監督。
第六條 集體建設用地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應當依法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對屬于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用地的,應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的規定,由國土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確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之后,集體土地所有者應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合同,載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條件、土地收益標準及支付方式、雙方權力義務、期限屆滿時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處置辦法、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八條 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年限,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確定。
第九條 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變集體建設用地的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報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在城市、村莊規劃區內的,還應取得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條 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用于房地產開發。對于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可以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依法征為國有土地后方可進行。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和流轉的指導、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 集體建設用地經所有者同意流轉后,原土地使用合同載明的權力義務隨之轉移,新土地使用者和原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土地使用年限為原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三條 依法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四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雙方當事人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流轉合同或抵押合同后30日內到土地所在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收益,其中除15%上繳地方人民政府,作為環境改善或改變土地用途帶來的土地增值收益外,其余主要歸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合同約定歸土地原使用者的,按合同辦理。土地增值收益的計算,有基準地價的,按基準地價收取,沒有基準地價的,按照評估地價計算。政府收益部分由新土地使用者繳納,財政專戶存儲,比照國有土地租金管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體建設用地不得流轉: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或村莊、集鎮規劃的;
(二)未取得合法使用權或土地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三)地上建筑物或構筑物被依法查封、凍結或使用權作為抵押標的物期間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不依法辦理土地審批手續的集體土地流轉,按照非法轉讓土地處理。
第十八條 本暫行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