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政發[2006]22號
頒布時間:2006-06-19 10:34:45.000 發文單位:黑龍江省大慶市人民政府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2006年6月5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將《大慶市人民政府督辦檢查工作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大慶市人民政府督辦檢查工作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市委、市政府的各項決策得到有效貫徹落實,根據國務院、省政府關于加強督辦檢查工作的要求和《大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督辦檢查是各級政府及直屬部門的重要職責;是政府工作和領導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政府決策落實的重要手段;是增強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措施;是加強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聯系的重要渠道。
第三條 督辦檢查工作要緊緊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圍繞黨委、政府主要領導的重要批示和關注的重點工作,圍繞人大對政府工作審議的意見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意見、批評、提案,圍繞人民群眾關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抓好落實。
第四條 督辦檢查機構要充分發揮督促查辦、協調反饋、參謀助手的作用,不斷強化督辦職能,延伸督辦領域,除固定列席本級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等重要會議外,還要參加本級政府主要領導重要的政務活動,并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盡職盡責地做好督辦檢查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五條 政府系統督辦檢查工作的重點是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主要工作任務包括:
(一)政府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
(二)政府的重要文件、電報規定事項的貫徹落實;
(三)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等重要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
(四)上級文件決定需由本級政府承辦的重要事項的貫徹落實;
(五)上級和本級政府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貫徹落實;
(六)人大代表建議、意見、批評和政協提案的辦理;
(七)重大的信訪案件和重要的群眾建議;
(八)其他需要督辦檢查的事項。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條 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會議、文件、電報確定事項的督辦檢查工作。
(一)分解立項。對所督查的工作任務進行分解立項,明確牽頭單位、協辦單位、責任人和完成時限;征求有關單位和領導的意見,提交政府會議或分管領導審定后,以政府或政府辦公室文件形式下發督辦要點。
(二)督促檢查。督促各承辦單位在規定的時限內按要求完成所承辦的工作任務。除采取電話和信函督查等常規督查方式外,對決策實施和工作部署落實中涉及全局或難以落實的問題,采取跟蹤督查、實地督查、聯合督查、協調督查等方式進行督查落實。
(三)綜合反饋。負責各類督辦事項落實情況的綜合反饋,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對政府確定的年度重點工作和大事實事,通過《督查專報》每季度報告一次進展情況,年底報告總體落實情況。對重大問題或需呈請領導批示的工作,以《督查專報》呈政府有關領導。
第七條 政府領導批示和交辦事項的督辦檢查工作。
(一)登記分發。對領導批示和交辦事項進行登記,根據批示和交辦事項內容提出擬辦意見,經督查部門或辦公室分管領導審定后轉承辦領導和單位。對列入督辦的批示和交辦事項要同時填寫并下發《督查通知》。
(二)督辦檢查。采取電話、信函等方式,對承辦單位落實領導批示和交辦事項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于領導關注的重要事項要進行實地督查,及時催要辦理結果。一般情況下,急件一至五日內辦結;非急件15日內辦結,辦理難度較大的件30日內辦結;特殊情況按領導要求辦理。
(三)綜合反饋。對承辦單位上報的反饋報告進行審核把關,并及時呈送政府領導閱批。
第八條 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一)登記分發。根據人大代表建議或政協提案內容分類、編號、登記,確定答復時限,經督查部門或辦公室領導審定后通過《督查通知》交承辦單位辦理。
(二)督辦檢查。用電話、信函、抽查或組織實地檢查等方式督促承辦單位按期辦結。
(三)綜合反饋。對省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由承辦單位代市政府起草答復函,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后,以市政府辦公室文件形式答復省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并抄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或省政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對市以下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由本級政府承辦單位起草答復函,經市政府督查室把關后,以正式文件形式答復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并抄報同級人大人事委員會、政協提案委員會及同級政府辦公室。
第九條 立卷歸檔。凡由督查部門處理辦結的督辦檢查事項的有關資料,均按檔案部門要求,立卷歸檔,妥善保管,以備查用。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條 定期督查。對常規性工作任務,政府督查部門可采用電話、信函等方式,定期督促承辦單位完成工作任務,報告貫徹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 跟蹤督查。對重點工作、大事實事或難以落實的工作任務,可采取跟蹤督查的方式,隨時了解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建議有關部門采取相應措施,推進工作落實。
第十二條 協調督查。對督查落實中出現的問題,政府督查部門可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解決;督查部門協調不了的,應及時將情況向政府有關領導報告,提交政府領導協調。
第十三條 實地督查。對上級或本級政府領導批示的重點督查事項或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督查部門可派人或組織有關單位有針對性地深入到實地調查研究,通過明查暗訪等形式掌握真實、準確、詳盡的第一手材料,抓好查辦和綜合反饋。
第十四條 聯合督查。對一個時期的重點工作,可同黨委督查部門或政府有關部門聯合進行督查,根據實際要求統一或分別向有關領導報告貫徹落實情況。
第十五條 領導督查。督查部門根據政府決策精神和工作部署,及時向政府領導提出開展領導督查的建議,向領導提供一個時期需要政府領導督辦檢查的內容和方式,供領導參考。督查時要做好組織和協調工作,督查后要及時總結經驗,反饋領導督查后的落實情況。
第十六條 其他督查方式。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條 工作責任制度。
(一)各級政府督查部門是本級政府督辦檢查工作的組織實施部門,負責本規則第五條內容的督辦檢查、溝通協調、綜合反饋等項工作。
(二)各級政府及直屬單位部門要嚴格按照要求,組織落實好上級領導或督查部門交辦的督辦事項,同時負責抓好本級政府、本單位的督辦檢查工作。
(三)牽頭或承辦單位在接受工作任務后,必須建立工作責任制,做到任務層層分解,工作細化量化,具體責任到人,確保取得實效。
(四)協辦單位要結合工作職能和實際任務,積極支持、配合牽頭單位開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搪塞、推諉,因協辦單位不支持、不配合致使工作任務沒有如期完成的,要嚴肅追究協辦單位責任。
第十八條 工作協調制度。
接受督辦任務的牽頭或承辦單位要按照政府督辦通知要求,負責召集協辦單位研究具體落實措施,制訂切實可行的工作落實方案,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在落實中需要協調有關部門的,由牽頭單位負責協調,及時做好協調工作;牽頭單位協調不了的,提出意見,由政府分管領導協調;需提交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的事項,要提出具體意見。各承辦單位在落實中要以大局為重,局部利益、部門利益必須無條件服從全局利益,不得以各種借口推諉扯皮不執行政府的督辦通知。
第十九條 請示報告制度。
列入政府督辦的工作,牽頭或承辦單位必須按規定時限向政府督查部門報告工作落實情況,不得以任何借口瞞報、漏報、遲報或不報。各牽頭或承辦單位在辦理過程中遇有自身難以解決的疑難問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政府督查部門說明。各級督查部門要定期向分管領導報告督辦檢查工作的開展情況。
第二十條 考核評比制度。
對督辦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嚴格的考核評比。考核對象為各級政府和各直屬單位,考核內容為列入政府督辦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一條 工作通報制度。
政府督查部門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列入督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通報,對工作任務完成好的,給予通報表揚;對完成差的,甚至敷衍塞責、拒不辦理的,給予通報批評或通過新聞媒體曝光。
第六章 工作職責
第二十二條 政府督查部門代表政府開展督辦檢查工作,直接對本級政府負責,在本級政府轄區內可以充分行使督查權,其主要職權:
(一)工作布置權。根據國家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政府督查部門對上級和本級政府的各項決策有權按照工作分工和政府領導意見對列入督辦的工作任務進行分解交辦,落實牽頭或承辦單位。
(二)現場督查權。督查人員可持《大慶市人民政府督查證》深入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村、娛樂場所和突發事件現場進行督辦檢查,相關單位、部門必須無條件支持和配合。
(三)聽取匯報權。對列入政府督辦的事項,有權要求牽頭或承辦單位、部門向其報告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
(四)溝通協調權。在辦理督辦事項中,對單位、部門之間推諉扯皮、掣肘而出現的矛盾、問題有權進行溝通,協調解決督辦過程中出現的“中梗阻”問題。
(五)批評通報權。對督辦事項敷衍塞責甚至久督不辦的單位、部門及領導,除定期或年底通報外,還可依情況隨時予以通報批評或通過新聞媒體曝光。
(六)建議處分權。對在督辦事項中因推諉扯皮、拒不辦理造成一定損失或惡劣影響的,要建議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對其進行誡免談話或行政處分;對涉及違法違紀問題的,要建議有關單位和部門對其進行刑事處分。
第七章 工作組織
第二十三條 各縣、區政府應設立專門的督查機構,統一名稱為縣、區人民政府督辦檢查室。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及直屬單位辦公部門要配齊配強督查工作人員,選調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有政策水平和事業心的同志從事督辦檢查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督查干部的職級應高配。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及直屬部門要加強督查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增強督查人員素質,提高督辦檢查工作的整體水平。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要不斷改善督查工作人員的工作環境,在辦公經費、交通工具、通訊手段等方面給予保障和支持,為閱讀重要文件、參加會議、跟隨領導下基層等方面創造條件。
第二十七條各級政府督查部門要建立業務指導關系,上級督查部門要指導下級督查部門開展工作。下級督查部門要定期向上級督查部門 報告督辦檢查工作開展情況,經常溝通,互通信息,交流經驗。各級政府及直屬部門要在本轄區內建立督辦檢查工作網絡,形成上下聯動、左右銜接的督查工作格局。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