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發法字[2008]15號
頒布時間:2008-06-13 11:29:59.000 發文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哈爾濱市大型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哈爾濱市大型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大型活動的組織、協調和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型活動(不含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冠以“哈爾濱市”字樣的或以市委、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區、縣(市)黨委、政府名義主辦、承辦或參與協辦的下列活動:
(一)每場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者規格和層次較高的活動;
(二)需要市本級財政直接投入、補貼或其他渠道投入資金較多的活動;
(三)塑造城市形象、豐富文化內涵、提升城市知名度,具有重要影響的大型活動和其他需要納入統一組織管理的大型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型活動的組織、協調和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由市大型活動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大型活動按其規模、規格、財政資金投入額度實行分級管理。
市本級舉辦的大型活動由大型活動的主辦、承辦或者協辦單位負責。大型活動的內容涉及區、縣(市)或者市直有關部門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做好相關組織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級政府舉辦的大型活動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 舉辦的大型活動應當符合本市經濟、文化特點,發揮地域資源優勢。鼓勵舉辦信譽佳、規模大、效果好、有發展潛力的大型活動。
第七條 大型活動主辦、承辦、協辦及參與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大型活動主辦、承辦、協辦單位應當與參與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各自的職責、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 大型活動的主辦、承辦或者協辦單位應當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開展大型活動。
第九條 大型活動的主辦、承辦或者協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將下一年度擬舉辦的大型活動報市大型活動辦公室,經市大型活動辦公室綜合平衡后,編制年度大型活動安排計劃(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由市大型活動辦公室以書面形式通知主辦、承辦或者協辦單位。
第十條 大型活動年度安排計劃確定后,原則上不得變更;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由主辦、承辦或者協辦單位向市大型活動辦公室提出申請,由市大型活動辦公室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大型活動主辦、承辦或者協辦單位應當按批準的大型活動方案舉辦大型活動,保證大型活動與方案一致。
第十二條 大型活動主辦、承辦或者協辦單位應當對大型活動的安全負責,制定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大型活動財政補貼資金應當納入預算,實行歸口管理;市大型活動辦公室負責對列入大型活動年度安排計劃的資金提出初步安排意見,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按實際支出額度撥付。
第十四條 財政投入補貼經費的大型活動,應當建立大型活動資金專用帳戶,實行統一核算,專戶管理。
第十五條 大型活動財政補貼經費包干使用、超支不補。
第十六條 市大型活動辦公室應當研究建立大型活動投融資平臺,引入競爭機制,增收節支,推進大型活動的市場化、社會化。
第十七條 大型活動中需要購置固定資產、易耗品的,應當通過政府采購方式購置,并建立登記、使用、報損制度。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大型活動財務監督制度,加強大型活動財務事前審核和事后審計工作,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八條 建立大型活動培育、扶持資金,對經濟社會效益顯著、有發展潛力的大型活動給予扶持。
第十九條 大型活動中涉及國家政治、經濟、信息技術的安全保密工作,由主辦、承辦或者協辦單位負責,市保密、國家安全、科技等部門依據職責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大型活動安全管理,按照國務院《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納入市級年度計劃的大型活動,主辦、承辦或者協辦單位應當在活動結束后20日內向市大型活動辦公室報送總結。
第二十二條 大型活動結束后,由市大型活動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及社會中介組織對大型活動進行績效評估。
第二十三條 在策劃、引進、組織實施大型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對在大型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