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貿管發[1992]第752號
頒布時間:1992-12-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對外經濟貿易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廳、外貿局,各總公司,各特派員辦事處: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來華設立的外商代表機構日益增加,為適應加快改革開放新形勢的需要,促進外向型經濟的發展,簡化審批手續,提高辦事效率,我部決定:外國貿易商、制造廠商,貨運代理商要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設立常駐代表機構以及機構延期、增減常駐代表人員和其他變更事宜,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廳)審批(臺商設立常設代表機構在審批前須征得我部〔臺港澳司〕同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憑經貿委(廳)的審批件,辦理各項登記手續。請各地經貿委(廳)同原負責審批工作的經貿部特派員辦事處辦理好交接手續,并請每半年(七月和一月)將審批外商常駐代表機構概況報送經貿部備案。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