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辦發[1997]51號
頒布時間:1997-06-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勞動部
廣州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工傷確認等問題的請示》(穗勞函字〔1997〕37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認定工傷的政策依據問題。勞動部辦公廳于1996年2月13日發出的《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8號)指出:現在認定工傷的法律和政策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和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問題解答》等規定.我部1996年8月12日發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試行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對工傷范圍和認定的程序作了新規定。因此,目前認定工傷的政策應按照《試行辦法》和《勞動保險條例》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于司機在行車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傷亡并本人負有責任時是否認定工傷的問題。勞動部辦公廳于1996年12月30日發出《關于司機工傷認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71號),對勞辦發〔1996〕28號文件作了進一步的解釋,應當按照《試行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辦理。
三、對于職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的處理問題?!对囆修k法》第二十八條已作出規定,應按此執行。其中第(一)項規定: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這里所指醫療費,一般是交通事故結案時憑單據支付的。如果結案后仍需治療,肇事者(責任方)賠償的醫療補助費用完后(按醫療單據確認),確屬工傷舊傷復發的醫療費,應由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傷殘程度鑒定為五級和六級的,《試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傷殘撫恤金由企業支付,而道路交通事故結案后,確屬工傷舊傷復發的醫療費問題,要按照由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原則辦理,不實行單位和個人分擔辦法。
四、除道路交通事故外,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例如《試行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所規定的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情形,其民事傷害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的處理問題,也應參照《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