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向客戶一次性收取的入網費收入如何確定?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的<關于企業收取的一次性入網費會計處理的規定>通知》(財會字[2003]16號)文件規定,企業應按以下原則確定對已記入“遞延收益”科目的入網費適用的分攤期限:
1.企業與客戶簽訂的服務合同中明確規定了未來提供服務的期限,應按合同中規定的期限分攤。
2.企業與客戶簽訂的服務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未來提供服務的期限,但企業根據以往的經驗和客戶的實際情況,能夠合理確定服務期限的,應在該期限內分攤。
3.企業與客戶簽訂的服務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未來應提供服務的期限,也無法對提供服務期限作出合理估計的,則應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攤。
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向客戶一次性收取的入網費應在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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