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0-02-26 08:56: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網站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請問,我公司需要同時列入以上兩個部門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稅政策嗎?
答: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以及列入云南省發展改革委或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都可以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享受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已公布了第一批疫情防控物資重點保供企業名單,詳情請查詢《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公布第一批疫情防控物資重點保供企業名單的通知》(云工信企服〔2020〕28號),關注云南省發展改革委或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官方網站信息。
2.我公司疫情期間取得的收入,按照政策可以免征增值稅,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增值稅免稅無需額外辦理備案或審批程序。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免稅收入欄次據實填報,并在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選擇對應減免稅代碼,即可享受免稅政策。
3.我公司是餐飲企業,疫情發生后,我們為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免費提供餐食,此外,還以優惠價格為老百姓提供“愛心餐”服務。請問我們相關業務需要交增值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餐飲服務屬于生活服務范圍。因此,貴公司向老百姓提供的餐飲服務,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稅優惠。此外,貴公司在疫情期間向醫務人員免費提供餐食,屬于無償提供餐飲服務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無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4.我公司為開工做了準備,購買了口罩、消毒水發給員工工作使用,請問這些進項可以抵扣嗎?
答:按照現行規定,購買的用于生產經營的物資、器具,包括你單位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的勞動保護用品,確用于本企業生產經營的,并取得增值稅合法扣稅憑證的,對應的進項稅額可據實抵扣。
5.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有關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按照8號公告和9號公告有關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
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本公告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6.8號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在8號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7.A公司是2019年成立的醫用口罩生產企業,目前納稅信用M級。春節期間A公司響應政府號召提前開工生產,已被國家發改委確定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請問A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留抵退稅政策嗎?這項政策對納稅信用級別有沒有要求?
答:按照8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該項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