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地稅1號公告明確轉讓限售股營業稅稅基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股票轉讓繳納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公告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股票轉讓繳納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公告如下:
一、股票轉讓,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二、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三、買入價按以下類型分別確定:(一)納稅人在股份公司獲準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為買入價;(二)納稅人在股份公司獲準上市后取得的股票,以實際購買成交價為買入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
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的購入價減去股票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四、個人從事股票轉讓業務,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的有關規定,暫免征收營業稅。
本公告自2015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7日。此前已發生并處理的事項,不再作調整;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2015年3月8日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股票轉讓繳納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公告》
解讀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2009年新營業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修訂后,將所有納稅人股票買賣收益納入征收范圍,為解決該政策在實際執行中如何把握,特別是取得股份公司上市前的限售股如何確定買入價問題,特制定該公告。
二、關于股票買入價的規定(一)納稅人在股份公司獲準上市前取得的股票,其買入價為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二)納稅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后取得的股票,其買入價為實際購買成交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三)根據財稅〔2003〕16號文件第三條第八款規定:“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納稅人取得的無論何種形式股票,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紅利,包括已宣告尚未發放的股息、紅利,從買入價中減除。限售股的持有期間是指從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日至轉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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